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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亟待重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国辉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做了全面部署,打出了一系列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致的,即要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重构农村金融体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强有力的推动下,我国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就金融发展的地域结构看,城乡金融发展很不协调且呈加剧之势,农村金融被严重边缘化,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严重。
  农村金融边缘化,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乏力,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而要改变现状,必须重构农村金融体系,这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组织保证和金融制度保证。而且,“重构”还有助于改善和优化我国金融结构,提高我国金融的整体发展水平。
  重构农金体系,涉及到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建和对原有金融机构的整合及功能调整,涉及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目标及金融结构,是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重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遵循“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保证金融的安全稳健运行”三条原则。重构后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应该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体系。为了实现这一重构目标,应把握三个基本点。第一,注重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放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金融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问题,不能主要依靠“嫌贫爱富”的商业银行,而是必须把金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更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第二,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促进其健康发展。农村是民间借贷发育的最肥沃的土壤。无论是农民还是农企都离不开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虽是非正规金融,但实际上它在制度、信息、成本、速度四方面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优势。这四个优势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的发展,应采取切实措施,改善民间借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第三,发展多种类型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经济主体对信用资金的需求具有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正规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很难满足这类需求。因此,在农村必须发展多种类型的农金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应尽快就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运营、监管、市场退出制定具体明确的规定,促使这类机构的发展驶入快车道。
  农村金融改革是建议新农村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建立完善的农金服务体系,事关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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