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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住宅区中水回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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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众所周知,北京人均水资源量不足300立方米,是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8,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30。北京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城市。
  关键词:城市住宅 水回用探讨
  
  为了节约用水,国家和北京市出台了多项举措,包括淘汰落后的一次性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水箱洁具、免费更换节水型水龙头、鼓励雨洪水利用、无融雪剂的积雪入河、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逐步使用滴灌(微喷)灌溉方式、采用阶梯水价等。北京市政府在1987年6月1日起试行的《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及2001年6月29日执行的《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都以法规规章的形式下达了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要求。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群必须建设中水设施。现有建筑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中水设施系统。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中水建设的资金必须纳入基本建设投资预、决算中。对中水设施的建设提出的要求是:设计部门必须按规定设计中水系统,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审查。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凡应落实而未落实中水系统建设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对中水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原设计方案的,建设监理部门不予验收。市建委负责监督执行。凡未通过北京市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工程项目,城市供水部门不予供水,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对中水设施管理规定: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房屋管理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持中水设施运行的完好状态,定期化验中水水质,保证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等等,规定可谓不尽详细。
  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一定程度上,使用1立方中水,便“节省”了1立方自来水。中水是污水处理后的回用,是污水处理的延伸和开发;具有广阔的发展潜力,是造福人民的公益性事业,能极大的缓解北京市严重缺水的现状,推广使用中水回用是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大事。
  目前,我们身边的住宅区真正建成中水设施、使用中水系统的少而又少。政府统计调查数据显示,全市处理的中水一年总计近亿立方米。全市中水使用量3000万立方米,还不到全市一年可供中水量的30%,同时也造成北京的再生水回用面临近50%的产能闲置。2000年后建设的住宅小区就开始建设中水设施,2001年国标《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就已经列出了相关条文。但是受到城市中水设施建设滞后的影响,各住宅小区的中水系统也就是仅仅将管道安装到各家各户,如何收集处理及城市中水回用并没有落实。形成了微观上中水设施建设与市政中水处理环节之间的脱节,不仅达不到设计的使用功能,还造成了住宅区中水设施和城市中水处理建设投资的浪费。
  是什么因素阻止了中水回用的普及?我认为是我们全社会意识形态中对城市缺水和节约用水意识不够强烈,以及对全民节水的宣传不够;再就是政府城市管理各部门职责条块分割,对颁布的政策法规执法不严。政府对中水设施建设投入不够等。
  为此,建议政府水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和范围,使全社会意识到水资源紧缺的严峻性,认识到中水回用是解决缺水必经之路。消除顾虑和障碍,在生产、生活上回用中水。尤其是在家庭中推广使用中水方面,让每一位居民提高中水回用的意识和觉悟,接受中水,使用中水,以实际行动理解和支持中水事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要落实城市中水建设法律法规,明确管理机构,加快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给予相应优惠政策,根据各用水户不同的用途、水质、水量,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拉大中水与自来水之间的价格差距,真正做到优水优用。依靠价格手段推动中水利用市场的形成,从而促进中水回用的产业化发展。目前北京市自来水水价3.7元/吨,中水水价为1元/吨,还不能起到显著的调节作用,在科学水价体系未完全建立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等措施对中水处理的企业和用水单位进行扶持。形成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从而保证中水回用事业更好地发展,完善和提高可用水源在水循环中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和利用。
  完善中水回用标准也是必须配套的措施,目前污水回用没有有国家标准相应的行业标准,有1989年的CJ25.1-8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但回用到补给地面或地下水源、工业、市政景观小区杂用和农业灌溉等的水质要求都不一样,行业标准对这些要求的体现尚欠完善。水质要求高低明显不同的用水采用同一标准,给实际工程在操作上增加了许多困难。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回用水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指定按不同要求分类完全的回用水质标准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将会达成共识并逐步成为现实。
  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是人类代代相传的生存理念,其实施任重而道远。全面普及中水利用知识,加快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落实建筑物中水系统的设计与实施,是当下必行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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