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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弱势群体的生存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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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社会转型时期,城镇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城镇弱势群体生存状况存在着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差、受教育程度低等特点,他们的这些生存困境影响着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发展,政府应从多方面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体制,规避政策执行偏差,并逐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的法律制度,从而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
  关键词:城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完善法律制度
  
  一.城镇弱势群体的内涵界定及特点分析
  1.城镇弱势群体的内涵界定
  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迄今为止对于弱势群体的定义仍未给出一个统一界定,各位学者和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界定。“本文所称的城镇弱势群体,是指社会上经济能力薄弱、知识结构老化、信息贫乏、处于社会底层、抵御风险能力弱、发展困难的一类人的总称。具体来说主要包括:(1)失业者(下岗者);(2)体制外人员,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3)残疾人和孤寡老人;(4)一部分进城的农民工;(5)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1]
  2.城镇弱势群体的生存特点
  (1)经济收入低
  经济收入低,生活贫困是城镇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的特征。城镇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在贫困线边缘。
  (2)生活质量差
  由于弱势群体成员经济收入水平低,其大部分收入都用于食品消费,用于其他方面消费的收入很少。我国在划分弱势群体的时候,一般将食品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的恩格尔系数作为标准,弱势群体的恩格尔系数一般都在50%以上。
  (3)受教育程度低
  弱势群体中大多数人没有技术专长,综合素质低下,就业竞争力很弱。据调查表明,失业下岗职工中,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0%。[2]
  二、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保障的体系不够完善
  在城镇,目前对低收入群体进行制度保障所采取的主要是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然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最突出问题是不能够实现广覆盖,很多人尤其是从非国有部门失业的人员难以进入该体系。同时,当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上还只是保障衣食需要,而对于贫困群体的医疗、教育等其他生活保障普遍还没有包括进来。此外,具体组织管理方式、保障对象的确定等等也存在较多的随意性。总体来看,仍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得不到保障。
  (二)管理缺乏有力的统筹、监督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偏差,导致有的社会救助工作不能完全执行。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的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者,政府及其成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追逐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趋利避害。一方面,在制度政策方面,布坎南认为,特殊的利益集团为谋求政府保护、逃避市场竞争、争取高额垄断利润,往往会进行各种“寻租活动”。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很难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所以,中国救助政策很难使不同地域和个人的利益都满足。另一方面,政策的执行者――地方政府常常对其有利的公共政策尽力执行,对自身不利的公共政策则采取政策变通或拖延推诿的办法消极抵抗。
  (三)社会救助立法层次低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层次还停留在条例、办法、决定和通知的水平,没有出台统一的社会救助法,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救助法律也相对缺乏,尚未形成完备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这使得社会救助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政府领导个人对这项工作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容易存在随意性、不规范性、政策不连续性等弊端,社会救助的制度化建设也因此大打折扣。
  三、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从多方面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1.经济救助
  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起来的制度性保障体系,其中对弱势群体的援助是提供社会成员最低生活保障。通过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社区从资金、物质和服务等多个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维持其个人和家庭的生计,以减轻弱势群体的生存压力,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
  2.教育援助
  救助弱势群体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通过为其提供教育方面的援助,改变其在知识资源占有方面严重缺乏的局面,提升其知识技能。应该采取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尽力为其提供就业自救的机会,这是改变其弱势地位的治本之策。
  (二)健全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体制,规避政策执行偏差
  1.提高地方政府及其救助对象的参与度
  国家在制定社会救助政策时,要广泛吸收地方政府对社会救助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因为地方政府对自己所管辖的地区的实际情况比较了解,实现政策制定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以便地方政府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同时,地方政府的救助对象即城镇弱势群体也要积极参与到其中来,对社会救助政策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只有二者有机的结合政府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社会救助政策。
  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是保证公民在社会中有尊严地最低限度生活的制度,若政策执行中出现偏差,不仅使贫困者继续在贫困线上挣扎,更会破坏社会公平,造成贫富悬殊,影响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认同,引起社会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对贯彻不力、执行失误,甚至违背政策等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政策执行主体应追究执行责任,应大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认同,避免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
  (三)明确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并加强资金的筹措与监督
  1.确定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可以考虑在贫困地区救助和贫困人口救助中采用定量标准;在自然灾害救助和特殊事件救助中采用定性标准的方法来确定社会救助的对象。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以实际操作中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是毫无意义的。作为负责管理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出下限的规定,在全国分为若干等次,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对大中小城市抽样调查和定量分析,得出数据,取得一个兜底的底线作为参考标准。政府还要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和物价水平的变动,最低生活保障线要逐年变更。要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实际,把收入标准与实际需求标准结合起来,施行分类救助。
  2.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与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应当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而不是仅仅依靠政府独自承担。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应当有国家财政拨款、社会筹集与捐助、社会援助三个方面,在目前社会救助资金缺口较大的情况下,国家应加大社会救助财政拨款力度,以减缓社会救助资金不足的现实压力。社会救助资金应当做到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贪污。在监督方面,监督主体应当多元化,包括权力机关的救助执法监督、行政机关监督、舆论监督以及一些专业方面的监督,还有人民群众自发的监督。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随着城市社会经济改革的深化,城镇弱势群体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它已严重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和谐关系的建立。因此,应在高度重视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科学发展观,系统的考虑和设计解决城镇弱势群体问题的长期政策。
  参考文献:
  [1] 刘书林.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343-344.
  [2] 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156-157.
  [3] 孙迪亮.社会转型期城市弱势群体的特征、成因及扶助[J].理论研究,2006(1):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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