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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自一包”到“三位一体”:新型合作化建设新农村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祝阅武

  “瑞安农协”是2006年瑞安农民获知的新概念。2006年1月,浙江省委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构想。2006年3月瑞安市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流通和科技推广体系,引导成立“三位一体”的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
  
  2006年3月25日,瑞安农协宣告成立。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一些初步的经验和成效。这个被媒体和理论界广泛关注、并称为具有样本意义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否已经在舆论声势渐消之后找到了自己最本真的存在方式和意义呢?记者日前采访了该组织的筹备负责人,清华博士后、瑞安市副市长陈林。
  陈林说,2006年10月10日和12月19日,温州市委、市政府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先后在瑞安召开“瑞安农协”现场会,总结和推广瑞安经验。而在瑞安农协的大力支持下,安徽凤阳农村合作协会也开始筹建。
  在谈到“三位一体”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时陈林介绍说,“三位一体”与当年的“三自一包”好有一比。“三自一包”也就是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作为一种政策纲领,最早提出于上个世纪60年代初,普遍推行于80年代至今。“三自一包”,特别是包产到户,赋予农民较大的经济自由,使之成为初步的市场主体,很快实现农村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的大幅度增长。
  80年代农村的复苏与繁荣,其原因至少来自三个方面。其一,人们经常忽略的因素是农业投入的成倍增加,特别是化肥、农药以及良种的大量使用,而以前不惜代价的农田水利建设本来不一定都很经济,已经是“沉没成本”,这时候却开始发挥出巨大的潜力。其二,是人们经常提到的联产承包,这是产权层面的变革,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自给有余后就要考虑市场交易和多种经营,还要取得各种工业性消费品,乃至主办乡镇企业。这就引出其三,没有自由市场的开放以及相应的信息机制、激励机制,则包产到“户”与包产到“队”、包产到“组”乃至包产到“人”未必会有太大的区别,改革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其实已经有了一些包产到“队”的意味了。显然,产权变革与市场变革,制度变革与技术变革,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总的来说,“三自一包”中,“三自”特别是自由市场的作用应该不比“一包”来得小。
  陈林说,在当前的资源与技术条件下,在小农生产领域,以“分”为主,包“产”到户,在单纯生产意义上往往更有效率。但是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价格弹性低,尤其是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要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特别是要在市场化进程中分享到应有的利益,就必须在为农服务特别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金融、流通、科技等环节开展合作。分而后合,有分有合,这是历史与逻辑的必然。哪怕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农业、农村和农民(农场主)也主要是按照合作制组织起来的。
  20世纪80年代开始,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同时所构想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直落实得不理想。上世纪90年代以后,原有政策的潜力几乎释放殆尽,“三农”问题空前突出。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成为当务之急。
  “三自一包”解决温饱问题,“三位一体”则要解决发展问题。“三自一包”赋予农民市场地位,但这种市场地位还是一盘散沙;“三位一体”则要进一步提升农民的市场地位,这种市场地位可望形成合力。陈林说。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瑞安农协”的工作是在没有动用行政强制的情况下,完全通过涉农部门的协调以及政府与农民的互动达成的,并且得到农民的热情欢迎。这说明“三位一体”有着客观的社会现实基础,其结构与路径是确实存在的、是可能的。
  陈林说,这个结构和路径的形成有一个反复磨合的过程,这是一系列合作的博弈。当然这样的过程未必能够简单重复,很多地方稍有动作就往往陷入部门利益的怪圈不能自拔。我们只是找到了一个平衡,这个平衡是动态的、脆弱的,尤其是缺乏体制上、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有必要把“三位一体”的结构与路径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因素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此我们正在推动《浙江省农村合作协会条例》的立法工作,这样大面积的推广才比较可能。
  50年代所推行的大规模农村合作化,肩负着对于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特殊历史使命。这实际是把“合作化”混同于“集体化”,更进一步追求“一大二公”,很快就丧失了合作制的应有内涵,陈林以历史的视角定位今天的“三位一体”。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产业化的理论与实践,在指导思想上又较多受到欧美模式的影响。但中国地少人多的现实条件,决定了农户规模普遍偏小,农民本身的专业化程度就很低,在此基础上,片面强调欧美式的所谓专业合作是难成气候的。小农经济难以自发产生农民专业合作,更难以有效支撑农民专业合作。从实践来看,能够长期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么向综合化发展,要么只能是以农业“大户”为主体的。至于某些部门大力支持的“公司+农户”更是不加掩饰地为“老板”服务的。但农村中的“老板”和“大户”只是少数,他们的合法权利政府自当保护,但是没有理由给予政策倾斜,否则长此下去将进一步加剧农村社会的分化,陈林说。
  信用社、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是各行其道的,各种农经、农贸、农资、农机、农技机构也各有隶属,至于政府涉农部门更往往是各自为政,而广大基层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并未突出。农民需要合作,但是合作需要空间。长期以来,生产以外、乡村以上的各种经济活动都被政府附属机构和供销社、信用社以及各种“龙头企业”、工商资本所垄断,农民自行合作的空间有限。如果不能重组合作空间,农民合作也没有多大的出路。
  陈林认为,缺乏社区合作,农村合作只能是无本之木;缺乏金融合作,农村合作只能是无源之水。这就要发展以金融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的综合合作。在“三位一体”的结构下,各级各类合作社普遍加入合作协会(农协),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规范、充实和提升;又推动基层供销社开放改组融入合作协会,从根本上实现供销社的回归“三农”与回归合作制;合作银行的小额股东也加入合作协会,并通过合作协会托管持股合作银行,形成产权纽带;合作银行又依托合作协会、合作社发展信用评级、互助联保、资金互助,拓展营销网络,既控制银行风险、又放大农村信用。
  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结构是相对稳定、动态平衡的,具有内生的动力。“三位一体”的构想结合中国实际,对欧美模式与日韩模式进行了取长补短,又对苏联模式下业已形成的供销社、信用社进行了改造利用。这是一种制度意义上、植根中国本土的自主创新,同时也是各级各类合作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殊途同归。
  当记者问到,“三位一体”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要求时,陈林说,合作制起源于近代欧洲,19世纪的社会主义先驱者曾经寄希望以合作制克服资本主义的某些弊病,但合作制本身与私有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并不冲突,更集中体现了自由、民主和公平正义等普世价值,并以互助联合的方式促进了社会和谐。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作组织正是社会主义思想与市场经济逻辑的美妙结合,又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特别是和谐农村的重要载体。
  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环境保护、产业升级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让更多的人分享发展的成果,而合作制、合作组织就是这样的有效载体。
  经济常识告诉我们,作为市场上的买卖双方,例如公司与农户双方,虽然交易可以是互利的,但各自的利益在本质上是对立的。公司的力量越强,一旦形成垄断优势哪怕是局部的垄断优势,农户的利益就越容易受损。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公司往往转嫁风险,小农的处境更是雪上加霜。因而有必要通过农民本身的组织化、合作化建立利益共同体,加强农民的市场地位,分享更多的市场剩余。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面。
  陈林最后说:“合作组织本身就构成了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但只有“三位一体”这样足够强大的合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民整体在市场上的不利地位,从而在宏观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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