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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探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边洁英

  [摘 要]2000年我国已经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由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农村务工人员的大量外出,大量的农村老人在生病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的照料和护理已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目前我国经济尚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尚不完善,还不具备将护理保险作为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条件。现阶段应当以探索为主,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有偿的商业保险来加以推广。
  [关键词] 农村市场;长期护理保险;商业性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014-03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LTCI)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20世纪80年代在德国和法国,20世纪90年代在英国、日本相继出现。相对已有几百年历史的现代保险业而言,长期护理保险显然是一种“年轻”的保险产品,在真正开展保险业时间较短的我国更是一个新概念。
  
  1 长期护理保险概述
  
  长期护理保险也称看护护理保险(Nursing Care Insurance),是指当被保险人非常衰弱以至在没有其他人帮助的情况下不能照顾自己,甚至不能利用辅助设备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从类型上说,长期护理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一种。
  与其他的健康保险产品相比,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各种护理费用予以补偿,主要是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安养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其重点在于尽最大可能长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的身体机能,提高其生存质量,并不是以完全康复为目标,更多的情况是使病人的情况稍有好转,或仅仅维持现状。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时间较长,一般是到特定的年龄,而且保险金给付一般都有防范通货膨胀的作用,具有现金价值。
  
  2 我国农村开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
  
  2.1 农村老年人口规模巨大且发展迅速
  按照联合国标准,中国1999年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2004年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的研究报告,到2014年将达到2亿,2026年将达到3亿,2037年超过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一直维持在3亿~4亿的规模。据联合国预测,21世纪上半期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1/5。而农村老年人口占了67.5%。
  而且改革开放30多年来,广大农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得我国农村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延长(目前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已从解放前的39岁,提高到2000年的71.4岁),老年人口增长加速,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发展很快,我国人口年龄结构从成年型变为老年型仅用了18年的时间,速度十分惊人。
  2.2 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
  发达国家是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属于先富后老或富老同步,而我国则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更低。客观上说,农村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主观上,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物质、制度等各种准备还不足,比如,农村现有各类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只有城市的1/6,养老床位也只有1.2万张,远远比不上城市的9.75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仅有0.6张,与发达国家农村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数10~16张的水平相差甚远。而且只能保证温饱,其他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许多为老年人的服务几乎不存在。面对我国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和尚不发达的经济水平,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解决这一问题扮演的角色都将是有限的,因此,想要完全依靠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不可能的。
  2.3 “空巢家庭”、“老年儿童家庭”的大量出现
  空巢家庭是指无子女或子女长大成人后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出去后,只剩下老一代人独自生活的家庭。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促成了空巢家庭的迅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大量流动,去外地打工,有的一年回家一次,有的时间更长,造成我国农村“老人村”、“妇女村”、“儿童村”的出现,一旦发生疾病或其他困难无人照顾。同时随着物质水平提高和观念的改变,农村青年成家后也都重新建房,不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造成大量空巢家庭的出现。这对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产生强烈的冲击。子女离开家庭从空间上对他们在经济上依靠子女造成困难,日常生活照料失去了依靠,精神上失去寄托,特别是进入鳏寡期的老年人,他们面临的困难更大。
  2.4 我国医疗护理费用的不断攀升
  虽然我国居民收入增加,但幅度未及医疗费用涨得快。2004年9月卫生部调查发现,城乡合计人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在排除了物价上涨的影响后,平均每年以14%左右的速度上升,农村医疗费用的增幅也达到了6%左右,医疗费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医疗费用上涨过快是导致百姓看病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2.5 现有保险制度不完善
  21世纪初,我国开始在广大农村地区推行以“低水平、广覆盖”为基本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保障水平上存在不足。我国现行的“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如下几方面的严格规定:①规定了支付限额。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②规定了起付标准及自付比例。起付标准原则上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③规定了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可见,随着医疗改革的推进,即使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一旦患了大病、重病、慢性病,参保人也不得不自己负担一部分不菲的费用,这给广大农村低收入群体和体弱多病的人员及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3 我国开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可能面临的困难
  
  我国真正开展保险业的时间并不长,业务范围主要在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员观念素质较高的城镇地区,而长期护理保险在城市的发展状况也刚刚起步,因此目前市场环境下在农村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有很多困难和问题。
  3.1 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的财政税收政策严重滞后。一是虽然财政部为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而给予了4%的财务优惠政策,但是,该税前列支比例过低而弱化了现有的政策作用。二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配套,护理保险资金积累的时间长,要求能充分、通畅、宽松地进行运用,但是,我国目前健康保险资金缺乏有效的资金运用政策,而且投资渠道过于狭窄,致使其流动性和收益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另外,没有与护理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都将制约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步伐。
  3.2 农村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的缺乏
  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可以专门提供老年护理的机构寥寥无几,大多数老年人是在家中度过晚年的。即使有些乡镇有敬老院之类的养老机构,也存在着明显的服务设施数量和质量不适合需要的问题。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事业主要由国家、集体包办,由于社会化程度低,造成资金不足、服务面窄、设施陈旧、发展缓慢。
  首先,农村护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2004年我国有130.8万名注册护士,其中90%都是在城镇地区工作。其次,高素质护理人员所占比例更低,在我国100多万名护士中,中专学历的占60%。在这样一个护理认定模糊、管理措施混乱、专业护理人才欠缺的市场环境下,涉足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必将面临很大的外部风险和压力。

  3.3 传统观念不易转化
  我国一直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长期护理保险一时间难以让很多人接受。大多数老人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愿意接受外来人员的护理或到专门的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他们更希望晚年和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亲人住在一起。与此同时,作为子女,也担心将老人送到护理机构会被人们看做不孝敬,而更多的人也觉得把老人送到自己照顾不到的护理机构或养老院,在心理上会愧疚。所以即使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他们也可能不会购买。
  3.4 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生存给付保障,比寿险更有逆选择风险,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即将或已面临护理需求和高护理费用的人更愿意投保长期护理保险。另外,被保险人对自己的情况非常熟悉,而医院和保险公司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另一端,会出现恶意索赔的现象。
  3.5 保险供给方认识上的偏差
  有的保险公司认为在农村开办健康保险业务手续烦琐,农村人口受教育水平低,易产生理赔纠纷,同时又获利不丰,因此积极性不太高;加之经营风险过大,一些寿险公司不愿意投入过多的人力、财力去开发险种和拓展市场。
  
  4 我国农村开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议
  
  对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农村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必须在开发、推广该险种前就意识到并慎重考虑,采取合理的措施和办法,且社会各方均应积极参与,为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4.1 完善立法规章,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完善的立法规章制度,将为长期护理保险在农村地区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包括对《保险法》中健康保险法规的修改补充,制定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细则,制定与长期护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如实施护理津贴制度、护理人员考试进修制度、受护理者申诉制度、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等,为我国开展商业护理保险营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农村医疗改革,长期护理保险正可以配合国家的改革政策,国家要对该险种提供一些政策上的支持。国家财税部门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护理保险的快速发展。
  4.2 准确定位被保险人,改变传统销售模式
  长期护理保险是解决未来老年人“护理危机”的后顾之忧,但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是防灾防损,而非发生事故后的紧急预案,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的定位上,不应仅仅局限于已经或即将出现“护理危机”的老年人,更主要的应定位在中青年一代。对于长期在外务工、生活保障低、劳动强度大的农村务工中青年人员来说,这种险种可能会更容易被接受。
  另外,随着网络的发展,传统的代理人销售模式吸引力有限。随着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采用网上销售、银行代理、邮政代理等其他销售渠道,在销售上可以采用与其他金融产品捆绑销售等新型模式。
  此外,考虑到国家现在对城市务工人员的保障措施越来越大,保险人除了有针对性地选择个人被保险人,还应大力开发城镇企业为单位内部的农村务工人员购买团体长期护理保险。
  4.3 加强风险管理,对抗被保险人道德陷阱
  为了避免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如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健康状况告知,提供既往病史和医疗记录、直接体检等,还可对被保险人进行长期护理保险知识的培训,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指导等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服务,这样才能改变被保险人对护理保险认识的偏差,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很脆弱的现实情况下,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同业间信息的共享,建立全行业的黑名单制度等,加大惩罚力度,如不允许续保或增加保费等,以此对抗被保险人恶意的道德风险。
  4.4 加强护理人员的培训
  实施护理保险制度需要有一批具备专业护理知识与技能的护理人员。同时,随医学模式的转变,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今的乡镇人员对护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单纯照顾患者生活和疾病护理扩展为全面照顾和满足患者生理、心理及社会方面的需要。服务的对象不只是患者,还包括其健康的家人等,因此对护理人员的培训不只包括传统医疗、基础护理方面的知识,还应广泛融入康复学、心理学、伦理学等知识与相关技能。为保证护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必须通过一定的考核,获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护理人员的培训应该专业化、法制化。
  4.5 实施人才培养战略,提高服务水平
  商业护理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如核保核赔人才、精算人才、医学技术人才等。保险人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护理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和储备一批医疗管理人才,建立起一支复合型的护理保险人才队伍。如建立以有关大学、研究机构和各经营机构为主体,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或协会为辅助的多层次的医护保险专业人员培训体系,通过继续教育、大学教育、研究生教育等各种形式塑造出一批同时具有保险专业知识和医务知识的人才,改善保险公司核保人员以及理赔人员的素质,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同时也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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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R].2006.
  [4]耿蕾.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发[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1):29-31.
  
  [作者简介]边洁英(1974―),女,河南舞阳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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