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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陪审制度比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居茜

  摘要:陪审制度是一种由普通公民和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司法制度。比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国外陪审制度的异同点,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重大的启示,即各国陪审制度的建立须和本国国情相适应,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该坚持而且还应不断完善和创新。
  关键词:陪审 人民陪审员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5.18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212-03
  一 、西方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people assessor system)是人类社会自己设计自己选择出来的,让平民参与到国家专业司法审判里,享有司法审判大权,来决定同类人命运的一种制度。陪审制度在全世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另一类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从社区里挑选出拥有良好信誉的若干普通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陪审团成员负责对该案件事实的审理,法官负责对该案件法律的审理,最终作出裁判的制度。对事实的审理,指的是某种行为、事件是否存在,且真实地发生过。对法律的审理是指法律上该行为或事件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通俗地讲,就是“外行”定罪,法官“量刑”。在这种陪审制中,陪审团成员对案件事实的审理,是不要求受过高深的法律教育背景的,只需凭借公民基本的良知、道德、社会经验,通过在庭上视听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对证人的盘问,作出自己的逻辑判断即可。这种陪审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包括中国的香港地区。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还有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区分。
  1.大陪审团
  前些年全球闹得沸沸扬扬的克林顿总统和莱文斯基一案,就牵涉到大陪审团的概念和作用。大陪审团(grand assessor)也被叫做“起诉陪审团”,它的角色类似“人民检察院”,一般由案发地区23位公民组成,职责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以前,调查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和人证,最后23人来投票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一般都针对重大的案件。最后,克林顿总统和莱文斯基一案,有权力决定立案起诉的不是斯塔尔检察官,而正是由这种23人组成的大陪审团。
  2.小陪审团
  小陪审团(petty assessor或者petit assessor),又称为“审判陪审团”,它的角色类似“人民法院”,一般由案发当地的12位公民组成。小陪审团担负的是审判职能,它要对刑事以及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断。如果裁定被告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认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法官依法量刑。令全世界轰动的美国巨星辛普森杀妻案,就是这种由12人组成的小陪审团进行审判,最后裁决辛普森无罪的。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是指,由权力机关任命的非职业法官和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既要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同时也要和法官一起负责对案件法律审理的司法制度。即“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一起定罪量刑。
  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是完全不同于英美法系陪审制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普通民众参审员和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而且没有英美法系陪审制下的那种法官与陪审团之间职能的划分。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people assessor system),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虽然名为人民陪审员,但不少学者认为它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应称作人民参审员更准确些。
  (一)人民陪审员
  我国人民陪审员,是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参与审判活动的非职业法官,也常被称呼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共同审理和审判的制度。
  三、比较中西方陪审制度
  如何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国家的司法审判中来体现司法的民主和司法的公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各有各的做法。比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国外陪审制度,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借鉴和启发意义。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
  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
  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而接受职业法律训练后的法官是非常理性的,一个犯人在庭上的流泪法官通常是不为所动的。而普通百姓会留意到。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
  经前文介绍,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
  1.选举的要求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从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实际当选情况来看,还是对人民陪审员各方面的素质有要求的。选任的阶层比较集中,教师、公务员、医生、记者、干部尤其众多。法院也欢迎知识分子阶层的加入来帮助办案。没有公民义务的成分,更像一种荣誉的赠予。
  2.陪审员的权利不同
  英美法系的陪审模式下,陪审员和法官有着明确的分工。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员相比,享有更重大的权利,而且他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法官无权干涉。哪怕陪审团作出裁决辛普森无罪这样的裁决,法官和全体人民都必须接受陪审团的决定。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理论上人民陪审员拥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人民陪审员比较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感觉没法和法官做到真正的平等,首先在法律知识上,就无法和法官平起平坐,而在审理某些案件上要求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民陪审员发表专业性的审案意见,实属强人所难,因此,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裁决结果的影响力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来比,比较弱,大多服从法官的权威。
  3.对任期的规定和对法律知识的要求不同

  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目前规定是五年一任,并且法院针对其表现可以继续聘任。而至于那些长年累月在法院里固定办公的陪审员,已成为法院固定的雇员,不能说没有存在的必要,反倒是实际情况所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如果不了解相关案件的法律知识,不经常办案,那么是确实难以胜任职责需求的。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采取一案一审,并无任期的规定。陪审结束就回人群里,仅凭道德和良知来参与案件就够了。
  4.审理案件表现方式不同
  我国人民陪审员在法庭内是和法官并排坐在一起的,在庭审中有发问的权利,而且人民陪审员通过提问才能使当事人和现场观众的耳朵听到人民陪审员的声音,了解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在庭上记录,帮助自己整理提问思路。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并不是和法官并排坐在审判席上的,他们静坐在专门的陪审区域,而且在庭上一般不发问,不能记录,只安静地聆听。常被称为是“沉默”的陪审团。
  5.陪审员人数规定不同
  前文所述,英美法系的陪审人数一次案件审理一般6人,或12人,最多可达到23人。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的人数可以组成一个小团队,集体审理案件,集体作出决策。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上,人数规模和英美国家相比显然比较小,通常三人组成合议庭,由一位人民陪审员和两位法官组成,或者两位人民陪审员和一位法官组成。人民陪审员只代表个人身份发表个人评审意见。
  6.裁决原则不同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过去一般要求12位陪审员作出一致的裁决,如果意见不能统一,将另组新的陪审团来再次审理原案件。虽然现今有所改变,但仍然规定裁决必须要符合绝对多数的裁决。法官是不参与陪审团的意见的。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三人组成的合议庭成员中,一般一位到两位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一起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
  7.当事人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同
  陪审制度在西方国家有着上千年的历史,经过长期的演变,形成了一整套与陪审制度相配套的司法制度,使陪审理念深入人心,当事人会主动积极根据宪法的规定选择陪审团裁决而对抗法官的独断专裁。而在我国,由法院决定案件是否需要陪审,在决定陪审的案件中,当事人只有选择具体哪一位陪审员参审的权利。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适用陪审,但从目前司法实践中来看,当事人主动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极少。这说明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还未获得全社会的人尽皆知。
  8.庭审效果不同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的运行是由一系列设计完美的法律制度相支撑的,案件审理时证人的出庭,律师激烈的交锋,在决定关键裁决的陪审员的注视下,司法审判俨然成为了一个戏剧化的舞台。吸引了社会公众的目光,也成为了全体社会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课堂。而我国实际陪审现场,相比较而言,比较枯燥,证人很少出庭作证,旁听观众也不多见。如果缺乏观众,有的庭审就跟完成任务一样匆忙,起诉书读得飞快,这一切使得陪审效果不佳。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大陆法系参审制的不同
  1.国家制度和法律传统文化上
  法国和德国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法国和德国的参审制仍然是生长在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土壤里的品种,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有着自己国家几千年的法律文化,人民陪审员制度赖以生存和培植的土壤和西方不一样。
  2.任选资格上
  法德两国对当选陪审员没有文凭的要求,我国人民陪审员近些年明文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凭,这是根据我国实际状况制定的。我国目前还无法做到和法国、德国一样,人人只要会读书写字就都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之所以如此,我国的人口众多也是一个因素。
  3.陪审员人数规定上
  法国在陪审员人数上比我国人数多,一般有九位陪审员和三位法官组成。德国则既有两位陪审员和一位法官组成的三人合议庭,又有两位陪审员和三位法官组成的五人合议庭。
  4.评议原则上
  法国在九位陪审员和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中,要求是九位陪审员至少有八位意见一致,裁决结果才有效。而在德国,三人合议庭要求至少两票意见一致,五人合议庭至少是四票意见一致,裁决才有效。突显出陪审员的作用。而我国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数量少,法官意见为主导的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陪审适用范围上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除简易案件,普通程序案件都可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具体取决于法院的决定,法国只在重罪刑事案件中采用陪审制度。德国的适用范围的幅度比法国大,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均可,但规定在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不适用陪审制。
  (四)比较中西方陪审制度带来的启示
  1.各国陪审制度的建立须和本国国情相适应
  西方的法国和德国在英国的陪审制度基础上建立了本国的陪审制度,说明各国的陪审制度还必须结合本国的政体、国体、法律传统文化、国民的性格,建立适合本国的陪审制度。我国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西方的陪审制度不能照搬照抄,必须在立足我国现实基础上,探索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路,真正去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
  2.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该坚持而且还应不断完善和创新
  陪审制度无疑是一个好的制度,不要被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给吓住,要理解这是正常的,制度都是人执行出来的,关键是什么样的人执行什么样的制度从而影响一大批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西方的陪审制度在法律精神上没有本质上的差异,都是追求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不仅要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且必须不断完善和创新才是明智之举。
  收稿日期:2011-06-19
  作者简介:居茜(1972-),女,江苏太仓人,法律硕士,讲师,从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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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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