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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论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周文涛,李丽

  摘要: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经济发展水平正在急速上升,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就更加引人注目。尤其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任何问题都有可能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阻碍因素。企业作为社会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团体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难以计量的贡献却也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如何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又推动社会的进步,企业必须承担起重要责任。通过对社会责任的界定,运用博弈均衡理论对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方面进行分析,为实现社会更好地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博弈均衡;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37-03
  
  一、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动态界定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强调的就是企业内外的相关群体认为企业该负什么责任,为谁负责,怎样做才算负责?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必须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前提,结合企业所特有的生命周期特征,对其经营活动可能影响到的个人、单位、群体甚至是自然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具体而言,企业在不同的成长阶段,其利益相关者存在差异,进而导致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范畴有所差异和侧重,对此本文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中随企业发展变动的群体主要就是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即除股东和员工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这种利益相关者群体范围和相应要求的变动导致了在不同时期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也会有不同的内涵,从而企业社会责任也随之发生动态变化。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博弈均衡
  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不仅仅是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更准确的讲是企业与各利益相关群体共同决定的利益分配问题。对此,博弈论的引入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框架。正是企业内外各利益集团之间通过博弈,在企业管理中达成一致性契约,从而保证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在此决策过程中,企业各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博弈首先体现在管理者的确定和企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层面,进而是各利益集团依靠自身实力影响管理者的决策向有利于本集团的方面倾斜。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纳什均衡
  博弈的基本假设:
  1.首先从弗里曼对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从所有权(Ownership)、经济依赖性(economic dependence)和社会利益(socail interest)三方面分类的角度入手,考虑实践中各利益相关群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程度,首先以企业,地方政府和社会三方的博弈情况为例。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社会”是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群体。大体上,这三方基本上涵盖了目前企业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并且三者之间在企业执行社会责任问题上存在着利益冲突:即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者说是经济总量的提高,会有意识放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各阶层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相对立起来;而反过来当地方政府过度放松对企业的管制时,不仅会因为破坏环境引起社会群体的抗议,同时还会遭到来自上级政府的监管。
  2.三者的博弈是一次性静态博弈,并且没有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这里主要是指不存在第三方权威的出现,博弈结果完全是三方各自的选择。
  3.在博弈过程中,企业面临两种选择:履行社会责任(Y)或者不履行社会责任(N),地方政府也面临两种选择:对企业执行监管(D)或者不执行监管(F),社会也同样面临着执行监管(P)或者不执行监管(Q),各方都存在两种选择方案。
  4.上述三方的博弈扩展图中,首先由企业作出策略选择,最终形成的均衡收益中,从前到后依次为企业,地方政府、社会三方各自的收益情况。
  从下页图中我们可以得出,企业社会责任博弈的几种均衡情况:
  (1)首先,企业选择履行社会责任的Y策略时,那么博弈过程就此结束,企业、地方政府和社会三方的收益均为零(0,0,0)。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收益是广义概念,当有仅有成本支出时收益为负。
  (2)当企业选择策略N时,接下来,地方政府和社会均选择不监管策略时,对应策略组合(N,F,Q)的收益组合是(R3,r3,-r4)。企业和政府的收益即经济增量为正,而社会的收益为负。当政府或者社会中任何一方对企业执行监管策略时,企业的收益为-R2<0,双方同时监管时,企业的收益最小为-R1<0,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三种收益之间的关系:R1 >R2 >R3>0,此条件成立可以保证只有政府和社会的监管都缺失时,企业才会选择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策略。
  (3)在其他的收益组合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和企业均选择监管策略时,二者的监管成本均较小,以r1表示;政府选择监管,社会选择不监管时,此时政府的监管成本为较高的r2;同理,政府选择不监管,社会选择监管时,此时社会的监管成本也为较高的r2 ;而当政府、社会监管均缺失时,社会损失最大为-r4,这里,r4,> r3> r2> r1> 0。
  (4)进一步,我们可以得知,在这样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不管政府和社会采取什么策略,企业总是存在足够的动机选择不履行社会责任,而同时又由于社会监督机制远不如政府的成熟完善,力量也不够强大,所以对企业的社会监管基本上可以忽略。这样的情形下,博弈的均衡结果是(N,F,Q)的策略组合,尽管这样的均衡不符合怕累托效率原则,但是企业和政府均实现了最大化收益R3和r3。因此,这只是企业社会责任博弈的一种纳什均衡而并非占优策略均衡。
  (5)如果将上述博弈结果换一个角度来理解,所有各方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时,存在第三方权威的情形下,博弈的结果无非是将利益在各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过程,那么采取何种方式才会在不影响利益分配的情况下提高分配效率,实现社会责任治理的良性循环?
  (二)博弈模型的进一步扩展――引入第三方权威对均衡的影响
  下面我们将上述在没有第三方权威介入以及社会监管基本可以忽略的情况下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动态博弈情况简化到下表中。假设C代表政府部门的监管成本,Z表示监管对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的预期收入,Z‘表示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又没有政府监管时的预期收入,通常Z<Z‘。L表示针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政府也不进行监管的情况下,政府当期因经济总量的暂时增加而获得的额外收益。该模型对应的策略空间和支付矩阵如表所示。括号内的第一个数字表示政府部门在对应策略组合形成的结局中得到的支付,第二个数字表示企业的相应支付。此支付矩阵(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我们可以得出,无论企业选择哪种策略,政府都有选择不监管策略的倾向,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形下,政府放弃监管仍然会使企业有动机回归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策略,而这种使得博弈双方收益最大化的均衡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却是最大的。此时,就需要在博弈中引入第三方权威,这里第三方权威我们选择能够代表更广泛社会利益的上级政府或者国家政府,他们可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行为和地方政府的监管缺位现象进行处罚。在这样的情形下,企业和地方政府既要顾及经济利益又要避免受罚,因此,博弈的目标发生了变化。于是,企业和政府就可能会采取混合策略的方式,地方政府会以某种概率实施监管,而企业也会以某种概率选择履行或者不履行社会责任,这样一来,通过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制约,使得博弈达成新的混合策略均衡。

  (三)对上述博弈模型的进一步总结
  由上述企业、政府和社会三方博弈模型的讨论我们以得到以下结论:
  1.当不考虑社会和第三方权威的参与时,两者的多期博弈显示企业有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而以经济总量为利益目标的地方政府也有怠于监管的可能,这样一来的纳什均衡仅仅是二者的收益实现了最大化。
  2.同时,考虑到社会参与方在博弈中的种种劣势,我们在博弈中进一步引入第三方权威。第三方权威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权威性,可以对企业和地方政府实施有效制约;(2)第三方权威可以代表社会参与方的整体利益,并利用权威在博弈中为其谋利;(3)第三方权威的策略已知,即对企业或者政府执行监管处罚。
  这样一来,博弈各方利益对抗的格局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最终企业和地方政府形成了新的混合策略博弈均衡,新均衡在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基础上更有利于政府监管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实现了企业、政府、社会三方利益兼顾的均衡局面。
  三、政策建议
  第一,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要从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强化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为社会作贡献。同时在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标准时应将企业所处行业、市场结构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以法为纲的同时避免一刀切的主观臆断。
  第二,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财务要强化会计、审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审计机关要依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企业财务及经营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必要的监督。
  2.对企业生产要强化质量、技术监督。通过规定质量管理体制、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和法律责任等,来实施经济监督,以满足产品或劳务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要求;通过制定标准的范围和标准的分级、标准的实施及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以及计量单位、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及违反计量的法律责任等,来实施技术监督。
  3.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制裁违法和维护权益的最终途径。然而涉及企业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当事双方具有的实力不均衡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受损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分散性等。因此,强化集团诉讼的解决方式对此类问题有较强的针对性。然而现实中仍有不少企业危害社会的行为,有时并无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此时刑事诉讼无法启动的情况下,就应该设置公益诉讼程序,超越诉讼主体必须存在直接利益相关者的限制,让那些制造社会危害又未曾得到追究的不良行为企业置于恢恢法网之下,让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入新的境界。
  第三,通过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导。根据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学逻辑,国家可以尝试采用如下宏观调控手段:(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收、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控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保证企业效率和竞争力,避免中国的政企关系回到“企业办社会”的老路上去。
  第四,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将中国企业实际和国外比较成熟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结合起来,建立包括企业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方面指标,集综合性、制度化、规范化于一体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作出定期评估。表彰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企业进行惩罚,从而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朝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
  第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和宣传,要让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官员和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并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营造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使企业在一个积极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中认识到推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发展,否则,对企业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
  总之,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除了通过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外,现阶段还有赖于由法律强制、行政干预、经济调控、社会监督、责任认证等方式相结合所形成的一套多层次的制度安排。按照上述制度安排本文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国家、政府、社会在企业社会责任治理中制度安排的建议。需要指出,由于中国正处于体制转变和社会转型时期,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调整需要一个过程,因而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还需要企业、政府、社会三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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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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