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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方向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崔付兵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对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农村地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信贷的支持上。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所确立的重工业优先的原则,农村金融机构只是动员农村储蓄以提供城市工业化资金的一个渠道,对农业农村的支持作用可以说是非常微弱的。此外,农村金融市场的总体效率问题也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我国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现状
  
  各国的金融市场基本上都有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之分,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也是如此。其中,正规金融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及其他商业银行,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金融机构都只是从事普通的存款业务,真正在农村开展贷款业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除此之外,正规金融机构还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资金总量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资源的实际总供给小于实际总需求,供求未能实现平衡,这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按照田力的核算,供求差额1995~2001年每年都在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2002年为4,391.8亿元,接近5,000亿元,由此可见差额之巨大。
  总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农村资金的外流。在我国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中,邮政储蓄只从事存款业务而不提供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资金的外流;商业银行因其全国配置性,资金必然流向利润率较高的城市工业部门,而且农村借贷以小额为主,对于运营成本较高的商业银行而言,收益很小甚至为负。1999年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存量24,754亿元,占金融业信贷存量的26.4%,其中农村信用社为9,226亿元,占9.8%;当年行社新增贷款2,748亿元,占38.1%,其中农村信用社为886亿元,占12.3%。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向大中城市收缩,农业银行涉农信贷下降,农村融资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承担(彭川西等,2001)。而农村信用社也有相当的资金流入非农业部门:到2002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相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计算,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
  (二)结构问题。近年来,商业银行对农村基层网点的撤并力度逐步加大。据某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的统计,近三年撤并的基层网点数占原有机构数的25%,其中撤并的乡镇网点占撤并机构的60%,乡镇一级商业银行机构呈现全面收缩的局面。同时,作为现阶段唯一与农村居民有信贷往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产权问题,下面对其做简要分析。
  农村信用合作社属合作金融的范畴,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并专门从事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活动。合作经济自19世纪在欧洲兴起以后,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国际公认的七条原则。合作金融同样符合七项国际通行原则,即它也遵循自愿、互助、民主和非盈利性(或低盈利性)等基本原则。正是由于合作金融组织遵循着一般合作经济的原则,所以它与其他金融形式有着不同的产权特征。
  合作金融首先要求资金上的联合,即在合作的一般原则基础上,要求每个社员必须交纳一定的入社费(股金),共同构成合作金融的原始资本或初始股金。这就是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基本骨架。具体来说,合作金融组织都依照国际惯例,明确规定参加合作金融组织成为社员的人必须有投入(入股),社员投入(股金)完全归投资者的社员个人所有,但个人入股金额不能超过某个规定的最高限额,最低的入股金额是个人进入合作金融组织的“门槛费”;合作金融组织必须为社员的股金支付红利,即对资本的所有者支付使用这些资本的成本,对社员而言,他们则获得了股金的用益权;社员的股金可以在本人愿意的任何时候退出而不会受到任何约束。由于对股金认购的额度限制,使全体社员对其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拥有量呈现出低离散程度的特征,这种特征表明: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是某个给定的范围内的直接合作的个人对某一共同范围内的金融资源大致均等的占有。
  而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的色彩。其建立是由政府向农村居民强制征收一定金额组成,这就在根本上违背了合作金融自愿的原则,同时也导致居民对信用社的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不甚清楚,而这也是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上不民主的根源。根据阎庆民、向恒的调查:有67.9%的被调查者认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合作”是“有名无实的假合作”;而对于信用社的管理,有85.7%的人认为确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上级信用联社”,而认为主要由“全体入股社员”决定的仅占25%。因此,农村信用社办事效率低下,呆账坏账率高。这些都大大限制了信用社作用的发挥。
  另外,我国还存在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区分不清楚的问题,主要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之间。农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还承担着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本应属于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业务,这也造成了农村地区商业银行(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农业银行)盈利率低及业务向城市的转移。
  (三)农业保险萎缩。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保险公司作为私营金融机构的一部分为农业提供贷款和其他服务,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资金支持的作用;同时,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覆盖也非常广泛,对保障农业的稳定也有较大的作用。而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的问题以及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要求,导致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的业务迅速减少:200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费总收入超过500亿元,而农业保费收入仅3.3亿元,不足总收入的1%,2004年农业保费收入又降低了30%。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农业保险范围狭小,品种单一,广大农民也大都缺乏保险意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非正规金融状况概述
  
  我国农村中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正规的金融,主要泛指存在于个体、家庭、企业之间,在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外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其主要运作形式有合会、私人钱庄、当铺、集资、贸易商放款和商业信用、民间票据机构等。
  1949年以后,我国农村地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基本被消除,但民间借贷行为却是一直存在的。改革开放以后,各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又有了较大的发展,其发展状况也基本上呈现出由东向西依次降低,与经济发展状况成比例。据估计,我国2.4亿个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都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约占68.6%,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据郭沛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1997~2002年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按窄口径估算依次为1,802.07亿元、2,003.37亿元、2,103.40亿元、1,992.11亿元、2,061.34亿元、2,001.03亿元,按宽口径估算依次为2,238.70亿元、2,473.01亿元、2,262.38亿元、2,573.97亿元、2,708.75亿元、2,705.31亿元。另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借贷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

  (一)非正规金融的特点。非正规金融主要是在小范围内发生,多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借贷双方一般都较为熟悉,彼此了解,这样就减少了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风险;另外,农村信贷还有数额小的特点,商业银行因成本高、收益少而不做,农村信用社也由于违背了其合作金融的性质而不做,这也在客观上促使农村居民向民间金融机构借款;同时,民间借贷一般对于还款期限无明确限制,这也是它能吸引民众的一个特点。农村信贷的季节性也促使了民间合作金融的发展。由此可以总结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几个特点:信息对称程度高、数额一般较小、还款期限较长、季节性特点。这些特点共同决定了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效率较正规金融机构高,因此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也存在由于还款问题而引发的许多纠纷,严重危害了农村社会的安定,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二)非正规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非正规金融是在经济发展中适应正规金融机构资本供给小于资本需求而产生的,它们的存在对于经济的发展同样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根据刘民权的研究,非正规金融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降低风险。农民能够通过参加互助会等民间金融机构来减少来自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冲击。此外,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相对充分的信息以及隐性担保等也减少了贷款的违约风险,使得居民小规模和短期的投资成为可能,这有利于经济的增长。
  第二,资源配置。非正规金融具有正规金融所没有的信息优势,这使得它们能够在小范围内综合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潜在的发展能力进行权衡,并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予以支持。因此,在缺乏正规金融的前提下,非正规金融为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资源的配置。
  第三,监督与控制。非正规金融在对借款人的监督和控制方面比正规金融机构更有成效,这一点从非正规金融贷款的违约率就可以看出来。
  第四,储蓄动员。储蓄动员不仅是更大规模投资资金形成的前提,而且能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资产,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增长。非正规金融对于居民的储蓄提供了很多便利,因此能吸收到较多存款。浙江、福建等地区的例子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第五,便利交易。正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创造了很多金融工具,大大方便了人们的交易。许多非正规金融契约是和其他市场(如商品市场)之间的交易紧密联系的,其他市场上的交易为金融契约的履行提供了担保,金融契约的实施会促进其他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强化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三、改革方向研究
  
  针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应如何进行改革呢?
  (一)我国农村金融现阶段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是资金的总量不足,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又是因为我国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导致的资金外流。因此,我们应从源头入手,阻断其外流的渠道。农村资金的外流主要是通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而现阶段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违背合作金融的本质要求的。因此,我们应对其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明晰其产权归属,使农村居民能够行使本应属于他们的所有权和对合作社的管理权。这样才能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为农村居民服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有效地增加资金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重。对于邮政储蓄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法律强制其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政策性金融机构,再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业的建设服务。
  (二)针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缺乏,同时非正规金融占较大比例的事实,应该通过立法来规范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而不是对其一味打压。应借鉴中国台湾、韩国和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的改革经验,实现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非正规金融是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而且现在的正规金融也都是由当初的非正规金融转化而来的。例如,现在大行其道的证券交易所,就是由当初股份制公司的柜台交易逐步演变到场内交易,并逐步演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在我们国家,制度的演进是非自然的,现存的正规金融机构都是借鉴国外经验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更应当结合中国的实际,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改造。
  (三)建立适合于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融资的机构。我国某些地区,尤其是民营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资金获得的困难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而民营企业的规模较小,在当前无法进行大规模直接融资,这是造成它们转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民营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非正规金融就越发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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