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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舞弊审计准则比较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宏达

  近年来,舞弊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种公害,特别是在进入新世纪之后,国际上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特大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案例,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虽起步较晚,但也发生了“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夏”等令人震惊的重大财务欺诈案。这不仅给注册会计师行业造成很坏的影响,也使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饱受舞弊信息的冲击,而且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国家和证券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发现财务报表舞弊成为了一道世界性难题。美国由于在准则制定方面起步较早,在准则建设方面相对比较完善,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因此,有必要将我国的舞弊审计准则与美国进行比较,探讨更适合我国审计准则的修改意见及发展方向。
  
  一、舞弊的含义
  
  舞弊审计准则即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舞弊而应遵循的具体准则。因此,要理解舞弊审计准则的意义,必须先了解什么是舞弊。
  会计上对舞弊的定义有许多种,例如,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AICPA)将舞弊定义为“任何对财务信息的有意错误表述或故意忽略”。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将舞弊定义为:导致会计报表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将舞弊定义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综上所述,舞弊就是一种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故意行为。
  
  二、中美舞弊审计准则比较
  
  对我国舞弊审计准则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舞弊审计准则表现出与美国的准则基本趋于一致的情况,这正体现了我国积极与国际趋同的理念,关于我国准则与美国的趋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角理论的应用。SASNo.99将SASNo.82中列举的大量欺诈性因素的解释性说明重新归纳为三个主要特征:(1)动机/压力;(2)机会;(3)自我合理化/态度,即企业管理当局或雇员持有一种被歪曲了的道德观,使有违社会诚信原则的欺诈行为自我合理化或类似的态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12条中描述了舞弊发生的因素:动机或压力、机会、借口。
  可见,在舞弊的原因上,我国与美国都应用了三角理论。要求注册会计师从这三方面关注舞弊风险因素,并利用从法律专家及其他人员处获得的相关信息来综合评价舞弊风险。
  2、保持职业怀疑态度。SASNo.99同时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业务时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特别提醒注册会计师要摒弃一些倾向,即根据过去的经验相信被审计对象诚实和正直。可以说,SASNo.99将职业的质疑态度前所未有地放到了十分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五章也提出了职业怀疑态度的要求。职业怀疑态度在美国及中国,都得到了充分重视,这也是中国新审计准则的一大亮点。这有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舞弊意识以及对舞弊的敏感性,改进其评估舞弊风险的过程。利于降低审计师的职业风险。
  3、项目组内部讨论。SASNo.99要求审计业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对被审计对象可能欺诈的方式和从哪些方面进行欺诈等进行讨论交流。为此,SASNo.99首次在审计文献中引入了“头脑风暴法”,即“集体讨论”的概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六章提出了项目组内部的讨论的具体规定。要求项目组应当讨论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当持续交换可能影响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及其应对程序的信息。
  可见,在新的审计准则体系下,要求通过项目组的积极讨论交流,彼此共享经验,利用小组的智慧来降低审计师的职业风险。
  4、收入确认风险。在SASNo.99中对风险的判别新增加要求:推定不适当的收入是一种风险。SASNo.99要注册会计师“应当通常的”推定同收入确认相关的欺诈所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52条提到:对财务信息做出虚假报告导致的重大错报通常源于多计或少计收入,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舞弊风险,并应当考虑哪些收入类别以及与收入有关的交易或认定可能导致的舞弊风险。
  收入确认是大量财务舞弊案涉及的核心问题,一直也是注册会计师调整报表的主要理由。我国与美国规定中都对收入确认风险提出,促进了审计活动中对这一项目的审计重视。
  5、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在SASNo.99中对风险的判别新增加要求:关注管理层凌驾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17条中提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在第四节中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风险实施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我国与美国的规定中都提到了注册会计师要注意管理层凌驾内部控制上的风险,管理层舞弊现象也是现在舞弊现象中审计难度较大的一方面。在准则中明确提出,利于提醒注册会计师,时刻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虽然这一举措加大了审计成本,但是利于注册会计师降低风险。
  6、拓展询问。SASNo.99要求注册会计师向管理层询问其对本单位舞弊风险的看法以及所了解或怀疑舞弊方面的任何信息,也要求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被审计单位各级雇员询问。在询问中,运用合理的专业判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专门运用了一节的内容来讲述注册会计师的询问。规定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事项、询问的人员、询问的内容,并且要求在评价管理层对询问做出的答复时,保持职业怀疑的态度,考虑舞弊的风险因素。
  询问被法律专家认为是调查舞弊案件中有效的方法,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询问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询问的各方面,我国与美国的规定都有所拓展,日趋完善。
  
  三、对我国新舞弊审计准则的思考
  
  我国的新舞弊审计准则虽然比旧准则有了很大改进,但对比美国的SASNo.99,我国的新准则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1、我国应借鉴美国的风险因素理论。美国SASNo.99将舞弊性财务报告风险因素分为:管理当局的特征及对控制环境的影响(13个风险因素)、行业状况(4个风险因素)、经营情况与财务稳定性三类18个风险因素。我国也应将自己的风险因素进行适当的扩展,使其适合当前的具体情况,并且对各风险因素的认定和计量出具详细的指南,以便通过因素分析控制,有效地计量舞弊发生的概率,降低舞弊发生的频率。
  2、共享经验问题。决不应仅仅局限于项目组内,而应该推而广之,拓展到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当然应该内外有别,某些问题只能局限于项目组内部讨论,事实上,即便同在项目组内部,不同责任人员之间也是有区别的),数据资源共享,不能以保密为借口,导致资源和成本浪费。
  3、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在准则的制定上应更多地倾向于规则导向。我国审计执业人员素质低下的现状不允许我们大量采用原则导向而仍应采用规则导向。为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财务报表建立更实用的标准和提供更详细的指南是一种必然和正确的选择。
  4、我们应认真总结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恢复多年来积累的发现舞弊的规律及审计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更强的舞弊审计准则,不应片面强调与国际、与美国趋同。
  总之,我们要历史地、辨证地去分析问题,既不能片面地强调趋同,也不能搞个国独立,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找到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舞弊审计准则不相互矛盾的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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