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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壮凌 刘 佳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并向一个整体的市场发展的趋势。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发展、对资本管制的放宽、金融交易技术的进步推动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应该说金融全球化的根本动因是金融资本由它本质所决定的对利润的追逐。只要有可能,金融资本必然向世界各个角落渗透以获取高额利润,从而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反过来加剧了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使金融资本利润平均化。对利润的追逐决定了金融资本必然更广泛地渗透,并呈现集中的趋势。金融资本的集中使金融业务突破分业经营的界限,混业经营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成为了一种趋势。这种趋势影响着金融市场一体化的每一部分,深入分析混业经营的表现特征,对金融业的影响以及做出对策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金融全球化下的混业经营趋势
  
  (一)混业经营的内涵。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分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前者业务范围主要是货币存储和资金信贷业务;后者业务范围主要是证券、商业票据的发行、承销等。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信托、租赁等各种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一个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此模式的混业程度最为彻底。第二种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此模式中,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各子公司之间设立防火墙,严防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效率和风险的平衡统一。
  (二)金融全球化下混业经营趋势的成因。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出现混业经营趋势的根本原因是金融资本对利润追求的本性。金融资本是信用经济中最活跃的一部分,它不断地在利润的驱动下进行渗透和扩张。进入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由高速增长跌入了滞胀阶段。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减少,客观上要求银行重新配置资源,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对高收入国家银行的赢利来源的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对银行业的净利润的贡献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对称,以投资银行为代表的其他金融各业利用金融工具创新,挤占了原本属于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来源。另外,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放松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则从八十年代开始放宽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资本市场日益发达,使得经营业绩优良的大企业更愿意发放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筹资。商业银行利润的维持出现了挑战,促使商业银行资本向投资银行业务渗透,以获取非利息收入的利润增长点。
  
  二、混业经营模式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
  
  金融全球化大背景下,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参与国全方位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尽可能允许各方相互自由进入对方金融服务领域。”我国金融业不得不经受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模式的冲击。
  (一)在金融机构利润方面的冲击。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利润已受到挑战,而传统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的主体,仅工商银行一家的资产就是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倍。大量金融资产集中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并且受分业经营的严格限制,不能流入高利润增长的证券业务,造成利润率停留在低水平的状态。外资银行通过混业经营模式下的兼并联合以后,可以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并具有规模优势,利润率普遍较高。在金融市场竞争中利润才是成长的关键。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可能会在外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竞争下失去市场的份额,陷入困境。
  (二)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冲击。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我们所实行的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不仅不利于金融市场本身的发育,而且会造成金融资产的浪费,影响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这也会构成外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与分业经营环境的冲突。
  (三)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冲击。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证券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比重很小。从目前四大国有银行的总资产情况来看,三者的比例大约为77:3:20,而在信贷资产中有70%左右投向了效益普遍欠佳的国有企业。西方商业银行,由于混业经营,使其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用各种投资组合手段和各种金融工具降低风险,其在资产安全、资金实力、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优势。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商业银行竞争过程中,必然处于劣势。
  (四)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冲击。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在面对混业经营外资金融机构时出现许多难题。应该说只有各监管机构互通信息和加强合作,才能搞好对混业经营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但这种多头监管的沟通协调本身已存在很多困难,特别是他们不同的监管理论与监管目标可能导致冲突。一般来说,银行的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监管者作为最后的贷款人或作为存款保险的信用支持者;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风险不做任何保证,它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保险监管者为保证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的是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几点建议
  
  面对世界范围混业经营的冲击以及我国金融业自身条件不完备的两难境地,笔者认为此时加强金融监管尤为重要。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1、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2、积极推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创新。不但要实行审贷分离和贷款责任终身制,而且要根据绩效原则,减少人员,改革人事和分配制度,实行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把防范金融风险和增加赢利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实行资本质量和利润目标的双向考核,健全约束与激励机制;要大力整治社会融资的外部环境等。
  3、建立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经验少,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在分业体制下,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容易造成相互间的争夺控制权或责任推诿,在监管中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4、加强风险意识,强化内控约束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金融企业自身安全运作与稳健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是一套保证不同业务独立运作的机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金融机构本身要建立合理的内部治理机构,合理划分内部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建立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建立内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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