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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的边界和范围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汪文祥

  自国家提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来,各地纷纷推出政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庞大的投资规划和计划,甚至出现地方政府投资热情高过企业、运用财政性投资投入机制替代市场(企业)投入机制的不正常现象。因此,有必要明晰政府投资参与的边界和范围。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活动的特殊性需要政府投资一定程度的参与或介入
  首先,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活动的“战略性”,即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作用的特性,表明该产业投资活动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公益性投资活动则难免存在“市场失灵”现象,需要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投资参与来弥补单纯依赖市场机制难以引导该产业成长初期的投资建设和发展问题。
  其次,在目前国家确定的七大新兴产业领域中,有很多本来就属于需要政府投资参与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例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中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三网融合”,节能环保产业中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产业中的核电建设和高端装备制造业中的飞机制造与卫星应用(目前尚未对民间资本开放)等。
  再次,从世界各国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经验看,在重大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过程中,政府都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财政资金投入和支持。因此,我国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政府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投资参与和支持,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的一般特性要求政府投资参与要有明确边界和范围
  首先,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作为经营性产业投资活动,它具有与其他经营性产业投资建设活动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即产业投资活动要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基础、以企业作为主要投资主体来推动实施。
  其次,从目前国家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看,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等均属于“竞争性”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信息技术产业除部分属于准经营性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外,绝大部分也属于竞争性行业。因此,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活动中,总体上需要以企业作为主要投资主体来推进实施和运作,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应该有范围、有边界。在今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活动中,政府投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的准经营性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中促进“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范畴的产业共用技术平台建设和产业化基地建设领域。
  三、要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投资体制机制创新
  首先,要明确政府投资参与及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阶段和成长初期的经济效益不高、投资风险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将政府投资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阶段,对进入成熟阶段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活动则应逐步减少。
  其次,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投资特性采取不同的投资参与模式和投资方式,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除了少数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范畴的准公益性、准经营性领域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外,主要采取对企业投资活动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间接投资方式进行,以少量政府投资带动企业和社会更多的资金投入。
  再次,政府投资要更多地运用在培育企业投资主体、增强企业投资能力的外部环境建设方面,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研发和产业化初期的金融投资主体(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育不充分、不成熟的现状,政府投资要更多地投向对各类金融类投资主体的股权投资活动支持上;在产业进入快速成长期和成熟期以后,政府投资则应重点投向对增强企业投资能力的支持上,加大对企业投资的贷款贴息、补助和各类投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
  最后,要改变目前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多部门分散管理、重点不突出、投入效率和使用效益不高的弊端,完善政府投资的多部门协调管理机制,统一整合政府投资资源,使有限的政府投资发挥更大的投资效益和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汪文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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