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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督促程序在电费回收中的应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 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供用电合同的普遍签订,电的销售与使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组成部分,但拖欠电费事件却时有发生。如何把好电能销售中的最后环节――电费回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追补电费,减少呆、坏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已成为当前电力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当前电力企业电费回收的现状
  
  目前,企业的收费模式是按月进行抄表计费,但有许多企业或个人因政府保护主义、经营状况恶化等各种原因长期拖欠电费,不履行交费义务。因此,电力企业通常会采用寄送催收电费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告知其履行义务。在用电方逾期不缴纳电费之日起30日后,则采取上门催要的方法,如用电方仍不缴纳电费则依法给予停电处理。尽管现在电力企业采取各种方法力争做好电费回收工作,但是由于用电方涉及到千家万户,收费难度逐渐加大、呆账坏账日益增多仍然是普遍现象。
  一般情况下,电力企业回收电费所运用的法律手段局限于普通诉讼程序,但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时间长达数月,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甚至有些时候为用电方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提供了时间。
  
  二、督促程序的运用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形式。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对此项非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无论从法律适用还是从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来看,支付令在电费回收中都可得到充分地运用。
  
  (一)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的标的仅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权、国库券、可转让存单等。电力企业目前采用先消费后买单的销售模式,电费回收是以金钱为支付形式的,是已到期或过期且数额确定的金钱的回收,完全符合督促程序即支付令申请的法定范围。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供电方(即电力企业)和用电方的权利与义务,电力企业在完全履行其供电义务后享有回收电费的权利,而用电方在使用了电力企业提供的电能后就有了缴纳电费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这就意味着电力企业在履行其义务后就单方面的享有向用电方催缴电费的权利,而用电方此时承担的是缴纳电费的义务,是一种典型的单方给付义务。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是不可申请签发支付令的,因为债务人此时还未构成违约。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境内但地址不详,也不能适用督促程序。这里的“能够送达”是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两种方式。对于新用电,用电方需要填写用电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其中包含用电方的详细地址、通讯方式等,并提交身份证件,这些材料能够为用电方及时收到法院的支付令提供一定的保障。
  
  (二)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
  1、有利于电力企业实现电费回收“双结零”。电力企业可以结合“客户交费信用及风险评估”工作,了解用电客户的交费信用,把握最佳时机,及时采取支付令手段,有效防止用电方转移资产,避免出现电费呆、坏账,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确保电费颗粒归仓,从而完成电费回收任务。
  2、有利于电力企业经营成本的降低。经营成本的多少关系着企业经济效益好坏。及时便捷、程序简易是支付令的一大特点。它恰好满足了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的需求。它节省了起诉、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诸多环节,节省了大量时间,而且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损耗。用电方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天内要么清偿电费,要么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在此期间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缴费义务,支付令即生效。电力企业可以即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快电费回收的步伐。
  
  三、运用支付令应注意的因素
  
  (一)把握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遵循诉讼时效至关重要。电力企业所要求的电费必须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主张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证据齐备
  用户电费收回清单、电力企业计费清单、电费结算协议、供用电合同、催缴电费通知书、用电申请书、申请用电人的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均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所需要提交的,必须在档案中保存好。法院在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就可以向用电方发出缴纳电费的支付令。
  
  (三)供用电合同条款要明确,
  供用电合同是确定电力企业与用电方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明材料,其中的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需明确,不能有歧义,以免在申请支付令时成为用电方的异议原因。
  
  (四)要提防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对此,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时尤其要引起重视。因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在法定内提出的书面异议,认为该异议成立,就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督促程序终结,二是支付令自行失效。债务人在其异议书中,只要明确表示不愿或不应当履行支付令所载义务的意思即可,无须附加充分理由,而且债务人只就支付令部分内容提出的异议,其效力便可及于支付令中债权人的全部请求。因此,债务人提出异议对于债权人来说具有很大的风险,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要谨慎为之。不过即使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债务人的异议按无效异议处理:
  1、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3、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五)执行程序
  支付令生效后并没有自动录入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电力企业必须依照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否则法院不予执行。
  
  (六)起诉途径
  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后,一旦用电方提出书面异议(不包括申请缓交、无偿还能力等异议),支付令即失效,督促程序终结。但这并不影响电力企业行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它可以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程序,从而实现电费的回收。
  
  四、结论
  
  电费回收是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永恒不变的主题,是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体现。随着供电企业不断开拓电力营销市场,供电范围、用电量的不断扩大,涉及的用电客户将更加广泛。充分运用支付令这种法律手段可以高效解决用户欠费问题,可以让电力企业掌握主动权,及时回收电费,保证企业合法权益,使电费回收工作处于法律的有效保障和制约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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