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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利润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石玉杰

  摘要: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用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分析企业的获利能力及盈利增长趋势,从而为其做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文章从实际出发,参照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对比理论与实际的差异,提出了编制利润表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从而科学、准确地编制利润表。
  关键词:利润表;利润要素;利润核算;结构;企业会计准则;差异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通过提供利润表,可以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收入、费用、利润(或亏损)的数额、构成情况,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分析企业的获利能力及盈利增长趋势,从而为其做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要想科学、准确地编制利润表,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注意对利润表要素的理解和运用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利润表三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
  (一)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强调收入是“日常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入,从而排除了“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二)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该定义明确费用是“日常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从而排除了“非日常活动”中经济利益的流出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同样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三)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从利润的定义可以看出,利用利润表三要素进行利润核算,并非简单的“利润=收入-费用”,而应为: 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从基本准则的规定来看,“利得”和“损失”并没有作为单独的利润表要素,但在计算利润时,却又作为单独的要素出现,这就使得利润要素的定义与内容不能首尾一贯、相互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会计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混乱。这就要求在进行利润核算及编制利润表时,注意对利润表要素的理解和运用,既能体现了基本准则的纲要地位,又能在实际业务的处理中,灵活运用,从而编制出科学、合理的利润表。
  二、注意利润表结构上的变化
  由于新旧准则的变化,在“投资收益”项目的归类上,存在不同。
  新准则下,利润表将“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等投资活动导致的损益全部归入“营业损益”。即企业在计算营业利润时要减去资产减值损失部分,加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而旧的准则是在利润总额时考虑投资收益。
  三、注意“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项目的填列理论与实际的差异
  在实际工作中,采用会计软件进行业务操作,为了达到操作简单,某些科目只设置了单一的方向。作为费用类和资产类科目只设借方科目,不设贷方科目,当出现贷方发生额时,采用红字冲销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这样,在填列利润表示时,就可以根据借方发生额来进行。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
  在理论体系中,填列利润表的方法是根据发生额填列。而在进行日常的业务核算时,采用了借、贷双方都登记的方法。这样就形成了理论与实际的差异,使得利润表中的有关项目填列出现错误,导致某些科目和报表不一致。
  例如,绿梦公司2008年12月发生如下涉及“管理费用”的业务:12日,用行存款支付生产车间照明耗用的电费2500元;13日,报销差旅费800元;17日,以现金500元购买办公用品;20日,公司管理部门领用丙材料,价值5900元;31日,分配本月工资,其中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工资15000元;31日,按规定计提本月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中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固定折旧为10000元;31日,经审查30日财产清查中盘盈的乙材料15千克,计900元,由本企业转销。根据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在填制记账凭证后,登记账簿。“管理费用”账在没转入“本年利润”前“丁”字账登记如下:
  实际上12月末,绿梦公司把损益类科目转入“本年利润”时转入的应是借方本期发生额33800元。而理论上我们必须用借方本期发生额减去贷方本期发生额所谓的期末余额即33800元(34700元-900元)填列利润表的管理费用项目,而不是34700元。当“管理费用”转入本年利润后应无余额。
  为了更好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建议教材对某些项目日常核算部分进行调整。
  四、注意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的填列
  在进行年度利润表的编制时,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数字应是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而不是十二月当月实现的净利润。
  由于前十一个月的损益类项目都已转入“本年利润”,十二月初的“本年利润”余额就是前十一个月的净利润。所以在进行十二月份的日常核算时只需把当月损益类项目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而在十二月末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时,就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即月初的“本年利润”余额加上十二月当月实现的净利润)转入。这样才能达到,年度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数字,与“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数字相核对,检查账簿记录和报表编制的正确性。
  例如,绿梦公司2008年12月初“本年利润”科目贷方余额为2308000元。12月份该公司有关损益类科目的发生额为:主营业务收入112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为15000元;主营业务成本56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9040元;管理费用借方34700元,贷方900元;财务费用1000元:销售费用26900元;其他业务成本10000元;营业外支出30700元。期末结转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2008年12月31日,结转有关损益类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1120000
  其他业务收入15000
  贷:本年利润1135000
  借:本年利润68144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6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19040
  管理费用 33800
  财务费用 1000
  销售费用 26900
  其他业务成本 10000
  营业外支出30700
  第二,计算并结转本月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
  借:所得税费用11339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3390
  借:本年利润 113390
  贷:所得税费用113390
  第三,结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
  借:本年利润264817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48170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结转全年实现的净利润2648170元,正是当年12月份实现的净利润340170元,加上月初“本年利润”的余额2308000元(即1-11月份的净利润)所得到的。
  利润表的编制是一项严密、细致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错误,从而影响到其他的财务工作。在新的“会计准则”实施后,编制利润表时,能够注意上述四个方面,理解“准则”,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灵活运用,一定会完成好这项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全国农业高职高专财经类规划教材.基础会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新世纪高职高专课程与实训系列教材.会计基础与实训[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辽宁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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