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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离婚假成真,可否申请确认协议无效?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为房离婚假成真,可否申请确认协议无效?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李某共有两处住房,分别为120平方米和90.6平方米。最近我们打算将90,6平方米房屋出售。为规避“国五条”房产税,双方经协商达成假离婚协议,约定90.6平方米房屋归我所有并由我出售;120平方米房屋归李某所有。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李某竟然与马女士建立特殊关系,准备结婚。我以种种办法强烈要求复婚,却遭到李某的拒绝。为阻止李某。我打算以离婚有假为由起诉,申请法院确认协议无效。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读者 高晓溪高晓溪读者:
  尽管你与李某是为了规避“国五条”之房产税而假离婚,但实际是真还是假,只有你们双方当事人知道。对于当事人签字订立的“假离婚协议”,上面也没有写“假”字,人民法院自然应依法视其为有效。事后若一方反悔,提出离婚协议是假的,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须提供能够足以推翻原协议的证据来证明离婚协议确实是假的,是为了规避“国五条”之房产税而签订假离婚协议。如果能举证证明当初签订假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老人同居新增财产,分手后财产是否“一人一半”?编辑同志:
  现年72岁的郭玉兰与“老伴”是从2002年3月起开始“搭伴养老”的。此后,郭玉兰为“老伴”洗衣做饭、照顾“老伴”的孙子孙女等,可谓终日劳碌不停,甚至所有的退休工资也全部补贴了家用。2011年元月,“老伴”用包含同居内所攒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80余万元的商品房。由于儿子儿媳担心父亲死后,房子被郭玉兰占去。遂常常在郭玉兰与“老伴”之间挑拨是非。由此导致“老伴”对郭玉兰也越来越不信任,终于在2013年2月选择了与郭玉兰分手。郭玉兰虽万般无辜,面对此情此景,只好无奈答应,但要求分得一半房屋,却也被断然拒绝。请问,郭玉兰能否得到一半房屋?
  读者 谢灵谢灵读者:
  郭玉兰不能分得一半房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就如何“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鉴于本案“搭伴养老”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商品房的分割也就不能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购房资金来自“老伴”,郭玉兰没有贡献或是贡献较小,自然只能不分或少分。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编辑同志:
  2012年9月初,老吴在俄罗斯旅游时给在吉林省长春市工作的女儿买了一套俄罗斯产的价值36000元的皮衣。在通过某快递公司进行快递时,因吴某是老客户与该快递公司的投递员胡某很熟悉,胡某就主动给吴某填写了快递单。意想不到的是,皮衣在投递途中丢失。老吴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皮衣款36000元,快递公司只同意按没有保价物品的最高额赔偿500元。请问,老吴有权要求快速公司赔偿皮衣款吗?
  读者 邢非邢非读者:
  老吴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皮衣款。
  快递运单即为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快递运单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消费者的承运人只有订还是不订的选择而没有要求修改某一条款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快递公司不但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款予以说明。
  快递运单中的不保价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最高只赔偿500元的条款显然是属于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而在快递公司的快递运单中既没有采用明显大于其他条款的字迹突显出来,其快递员也没有向原告进行任何的说明,并且连投递人的名字都是由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代签的。本案可以证明快递公司没有尽到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因而该条款对老吴是没有约束力的,给老吴的物品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
  AA制夫妻,离婚时丈夫应否给予妻子补偿?编辑同志:
  结婚后,我和丈夫实行AA制。后来,孩子出生,婆婆生病,既要照料孩子,又要照顾婆婆,丈夫还要上班,我遂辞职回家。如今5年过去,我发现丈夫背叛了我,为了尊严我决定离婚。可是,根据AA制协议,丈夫的财产没有我的份,离婚后我将衣食无着。可我不甘心,我为家庭的贡献可比他大得多,请问:丈夫应当给我补偿吗?
  读者
  杨燕杨燕同志:
  你和丈夫约定实行AA制,带来的结果便是你挣的钱归你所有,他挣的钱归他所有,一旦离婚,你们之间将无夫妻共同财产可分。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对你而言,显然不利,因为这意味着你没有财产,而他拥有很多的财产。而如果你“净身出户”,对你来说,又不公平,正如你所言,你为家庭的贡献可比他大得多。那么,你为家庭的贡献可不可以折算成金钱,离婚时由他给予补偿呢?
  其实,你所思考的事情,法律已经考虑到了。《婚姻法》第40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据此规定,你在离婚时可以大胆地提出要求,他应当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 罗新祥
  酒店失火被迫关闭,新来员工也能获得经济补偿吗?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通过一家酒店的岗前培训。与该酒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我负责酒店餐饮部的部分卫生,月工资2000元。三天后,由于酒店存在火灾隐患且防火、救火设施不完善,导致酒店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而被烧毁并被迫关闭。酒店随即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虽表示同意,但要求酒店给予经济补偿金,却遭酒店拒绝,理由为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无奈,且我上班仅仅数日,无权索要补偿。请问:酒店的说法对吗?
  读者 邱欣兰邱欣兰读者:
  酒店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其给予经济补偿。
  一方面,酒店应当对你给予经济补偿。虽然《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第四十六条同样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哪怕劳动者已经同意,用人单位也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出于被迫以及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本案中,虽然你属于新来员工,甚至工作时间仅有数日,但这并不能否定你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否定双方是经酒店提出、你表示接受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完全具备获取经济补偿金的要件。另一方面,酒店应对你给予经济补偿的金额为1000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不仅进一步表明劳动合同履行时问的长短,只是与经济补偿的多少有关,而不能否决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基于你已在一周前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决定了你虽然属于新来员工,但符合“不满六个月”的要件,酒店自然必须依据与你所签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1000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责编:米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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