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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侵权的认定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彭薇 张辰英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商标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商标侵权行为也愈演愈烈。实践中,商标侵权已经开始从直接侵权的简单形态向较隐蔽的复杂形态发展,商标权利人权利被侵害后无法准确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质,造成了权利保护的不利。本文从案例入手,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商标的特征、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讨论,以求厘清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以图能为正确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商标 商标侵权 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商标权
  一、案情
  鹿先生是一家食品公司的老板,2007年,他与“有友”实业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了“有友”商标使用许可,并可以对侵犯“有友”商标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罗先生原本是鹿先生公司的职工。辞职后,2008年7月,他自己成立了一家食品公司,并在2009年11月注册了“有发”商标,又将“有发”商标转让给自己所开的食品公司。2010年,鹿先生发现在重庆、深圳、云南等地的市场的超市中发现了“有发”牌的泡椒凤爪、泡椒凤翅等产品。鹿先生称生产“有发”食品的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于是把罗先生的食品公司告上法院。法庭上,鹿先生认为“有发”和“有友”商标相比较,区别就是“发”比“友”左上方及右上方各多一点。“有友”是一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食品品牌,被告销售“有发”泡椒凤爪等食品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
  法院判决及理由:重庆市五中院受理后认为“有友”牌泡椒凤爪等系列产品通过鹿某及原告多年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使该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有发”商标与“有友”商标相比较二者字形相似,形状也近似,属于相似商标,甚至连超市销售人员都将“有发”泡椒凤爪误认为“有友”凤爪销售,已经构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其次,“有发”商标虽然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但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不包括泡凤爪、泡椒凤爪、泡椒凤翅产品,故被告食品公司在泡凤爪、泡椒凤爪、泡椒凤翅产品上使用“有发”商标,侵犯了原告公司对“有友”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有友”商标较大的知名度以及被告食品公司的侵权范围较广,数量较大等事实,判决被告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人民币。
  二、案情分析
  笔者根据以上理论现就“有友”诉“有发”商标侵权案简单做以下分析:首先,“有发”和“有友”均为核准注册商标,在形式上均是合法商标。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发”商标虽然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但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不包括泡凤爪、泡椒凤爪、泡椒凤翅产品。而罗先生所在的食品公司违反注册商标相关使用规定,将其注册的“有发”商标用于泡椒凤爪等产品上使用,这种经营生产行为已经违法,属于注册的商标合法但使用违法情形,且该注册商标被用于商业使用用途,已经具备侵权的前提性条件。
  其次,根据对案情简单分析,笔者认为,“有友”食品是具有相当知名度的一家食品企业,其注册的“有友”商标具有显著性较大的特征。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显然罗先生所在的“有发”食品有限公司没有经过鹿先生及“有友”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便在同一种商品“泡椒凤爪、泡椒凤翅”上使用与“有友”近似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经查明,“有发”商标与“有友”商标相比较二者字形相似,形状也近似,属于相似商标,甚至连超市销售人员都将“有发”泡椒凤爪误认为“有友”凤爪销售,由此可见,“有发”和“有友”在其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其整体结构和颜色组合等都近似,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了误认或者认为“有友”和“有发”存在特定联系,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
  三、结束语
  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可以给使用者带来经济效益, 现在的市场中的企业经营已经离不开商标,其蕴藏这巨大的附加价值。当然竞争的激烈,也往往迫使一些商事主体为了在瞬间提高自己商品的价值或者促使商品的畅销, 在商业活动中就采取使用、仿冒、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记自己的商品等不法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 这样商品商标的侵权行为就发生了。从“五粮液”与“九粮液”到本文的“有友”与“有发”,这些商事主体无非都是透过侵犯别人的商标利益,来充盈自己,最终侵犯的也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应该不断完善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加大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防止投机取巧者,将这种合法注册违法使用的行为扼杀于摇篮,不仅仅可以保护广大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权益,同时也稳定我国乱象横生的经济市场。
  参考文献:
  [1]刘望舒.我国的商标侵权问题分析[J].北京:法学之窗,2011.
  [2]李鑫.混淆原则下的商标侵权司法判定[J].北京:法制与社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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