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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无形资产准则的内容比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艳芳

   [摘要]笔者从三个方面对新旧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了比较:一是对定义和适用范围作了调整。二是对初始计量的内容作了调整。三是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不同。
  [关键词]新准则 旧准则 无形资产
  
  一、对定义和适用范围作了调整
  旧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既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也包括商誉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新准则第6号明确无形资产的概念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新准则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 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 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 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而旧准则中没有定义可辨认性, 只是笼统的认为可辨认资产以及不可辨认资产应该包括的种类。
  新准则明确其适用范围,指出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确认和计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按照其他相关准则处理。
  二、对初始计量的内容作了调整
   旧准则和新准则都分别按无形资产取得方式的不同对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了规定。
  (1)对外购无形资产取得时的计量规定不同。对于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旧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而新准则规定将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列为成本。新准则的规定更加具体,能有效的遏止企业虚增资产规模和夸大资产营运能力。
  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还表现在:新准则中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因此,新准则对此项规定得更加确切、具体与完善,更能反映价值归属的本质。
  (2)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规定不同。旧准则中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该规定实际上违背了“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新准则则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
  (3)对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进行了修改。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新准则修改为: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两相比较,可以看出,旧准则注重的是交易的可验证性,而新准则强调接受无形资产投资会计核算的公允性。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显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的趋同。
  (4)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从以上规定与旧准则的不同之处来看,则主要是采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
  (5)新增及删除的内容。新准则规定了:以政府补助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以接受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成本,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以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在同一控制下应当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应以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旧准则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量作了规定,而新准则则没有此项内容。
  三、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不同
  (1)对摊销方法、摊销年限的规定不同。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旧准则规定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残值为零。摊销年限应在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内进行摊销,如果未规定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新准则将无形资产按其使用寿命划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两类,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起至终止确认时止;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新会计准则规定不对其进行摊销。
  新会计准则在摊销方法上,除了保留传统的直线摊销法以外,还另外增加了其他摊销方法的应用。对于多种摊销方法的可选性,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摊销方法。
  (2)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减值现象,应当估计可收回金额,并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查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新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现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所有的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都不能转回。新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中最大的不同点是: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将不会有利用减值准备转回而迅速改善财务状况的现象,使得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更需要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要求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进行估计等。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对企业各会计期间利润的反映将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会计人员在判断资产是否减值、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时应更加谨慎。
  除了上述新旧无形资产准则的内容比较外,还有对无形资产披露的变更等内容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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