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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遏制垄断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评论员

  《反垄断法》(草案)从酝酿到出台,历时13年,终于尘埃落定。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基本原则,还包括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内容,旨在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中国一百多年来发展工业的经验表明,没有政府垄断就没有国家工业,政府从国家利益出发进行垄断在中国工业幼稚阶段为经济发展起了不容忽视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垄断已经成为妨碍科技进步的障碍,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引起了政府、理论界、业界的高度关注。反垄断之声不绝,并呈高涨之势。
  垄断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现象。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经济社会,只要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市场存在着激励的竞争,就必然出现垄断。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垄断现象。当前,我国存在的垄断现象主要是行政性垄断,包括纵向行业垄断及横向的地区封锁,另外,传统公共事业中的电力、电信、自来水、民航、铁路、石油等行业,在引入竞争后依然以自然垄断为理由,以政府原有的法律、政策为护身符,继续限制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也属行政垄断。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违背价值规律。行政垄断从本质上来讲是用行政权力抹杀自由竞争的精神,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与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相悖。垄断行为破坏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影响了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抑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使市场经济发展存在不健康因素。其次,垄断还会保护落后,鼓励不思进取,使企业丧失更新设备、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的动力,导致管理松懈,降低服务质量。再次,它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人们对行政垄断的关注,基于强烈的社会收入对比和感受,垄断企业的高福利令人咋舌。收入差距的扩大与社会分配不公导致了社会贫富差距悬殊,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与不和谐因素。目前,收入分配不公,主要体现在行业收入差距过大,而行业收入过大的根源在于许多行业是垄断行业。中国的财富之所以聚集在少数人手里,其根源不是其自身的能力与贡献,而是来源于权力寻租、制度缺陷和获取收入机会的不均等。要打破垄断,就要引入竞争,因为只有竞争才是改变分配不公现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宝。
  打破垄断应引入竞争机制,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应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这样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竞争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普遍经济现象,为了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需要国家权力机构通过法律或政策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在全球化的条件下,世界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并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竞争政策,而且竞争政策也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区域和国际框架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急需制定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与规范,又能促进本国企业快速发展的国家竞争政策。
  和谐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它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共同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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