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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农村金融组织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华伟

  [摘 要] 新农村建设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笔者从我国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入手,分析得出其在支农方面存有诸多缺陷,难以有效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文认为应重构农村金融组织,形成分工合理、适度竞争、可持续发展、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 重构;农村金融组织
  [中图分类号] F830.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6-0158-03
  [作者简介] 赵华伟,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金融学、区域经济。(江西 南昌 330077)
  
  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肩负着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金融支持的重要使命,但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尚难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这就迫切需要对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变革和创新,尽快形成完善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此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
  
  一、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存在诸多缺陷,难以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协调的格局,目前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民间借贷市场并存的局面。从表面上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是比较完整的,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并不完善,有关金融组织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民对金融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1.商业性金融组织撤并,业务萎缩。长期以来,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对农业投资具有风险大、成本高、收益少、资金周转慢等不利因素,再加上农村城镇化水平严重滞后和农村市场信息的不完备,使得农村地区的赢利性投资十分稀缺,这些不利因素与商业金融遵循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是不相容的。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化、商业化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国有商业银行逐步调整经营战略和贷款投向,从农村地区尤其是从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撤离就成为其追求利润过程中的必然选择。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层层授权经营体制,在撤并农村机构网点的同时还上收贷款权限,县域内分支机构放贷能力极为有限,而且支持农业的选择性增强,有的甚至是只存不贷,只收不贷,由此造成农村金融结构失衡,使农村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加剧。
  2.政策性金融定位不准,功能单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支持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政治任务。除需要大量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部门自组建以来一直存在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健全、功能单一的问题,因此,影响了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发挥。作为主要支持农业经济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国家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投资,对于亟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性金融未能有效重点支持。
  3.农村信用合作社势单力薄,“支农”乏力。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和小额信贷成为“支农”的两大亮点。农村信用社改革稳步推进,支农能力显著增强,作为农村正规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但总体来说,农村信用社因受自身条件限制,金融服务功能仍然弱化:一是农村信用社先天不足,如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结算功能不全、信用工具欠缺等,使其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加大了农村信用社资金供需矛盾,“一农难支三农”现象日显。二是贷款门槛高,服务范围窄。由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的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其贷款利率大大高于商业银行且不断上浮,农户承受能力有限。同时,为防范风险,贷款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等手续,令一般农户望而却步。三是经营逐利性与支农政策存在矛盾,其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动力明显不足。
  4.邮政储蓄只存不贷,使农村金融资源更加稀缺。我国的邮政储蓄网点遍及农村的各个角落,自开展此项业务以来,服务功能只存不贷,将农村资金大量地输出到城市,在农村资金的融通中扮演着“抽水机”角色,进一步加剧了“三农”资金的供求矛盾。有资料显示,到2005年末,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已占全国储蓄存款余额的近10%,而且每年以大约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目前,邮政储蓄存款中有65%来自农村,并且把来自农村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抽向了城市。据专家推算,邮政储蓄已经从农村抽走了至少6500亿元。这对本来就融资渠道狭窄的农村经济无疑是釜底抽薪,更使得农村金融“失血”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环境,加剧了农村金融资金供求矛盾,也直接导致了当前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严重不足。
  5.非正规金融发育不足。正规金融是一种倾向于城市的、制度化和组织化的体系,而非正规金融本身就是一种非制度化和非组织化的体系,适应于农村的、传统的、固有的经济模式。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较早的农村信用形式,一般发生在亲戚、熟人、朋友、邻里之间,相互比较了解,手续简便快捷,无需抵押担保手续,最多一张借条甚至仅仅是口头约定而已;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国有商业银行、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组织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营管理混乱、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品等因素,对农业贷款设置门槛。这就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近年来,农村民间活动异常活跃,规模不断扩大,在农村借贷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虽然农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贷款难问题,但缺陷也很明显:一是自身并非以纯粹的信用关系为基础,而是广泛建立在以亲缘、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上。单纯依靠社会关系约束的农村民间借贷抗风险能力弱,加大了农村的金融风险。二是农村民间借贷利率高,加大了农户的债务负担。
  6.农村保险业功能不健全,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分散风险的需要。我国面对农业灾害损失主要依靠两种传统的农业风险保障途经,即民政部门主管的灾害救济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这种救助方式在实践中表现出对农户援助力度不足、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目前,保险业在农村仍处于发展的初创阶段,从1985年以来的20多年间,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短暂的快速发展后现在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原来开办的险种有的已经停办,业务量日益萎缩。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农村自然灾害的平均损失率大约是:粮食6.5%、经济作物6%、大牲畜10%,而目前全国仅有几家成立不久的农业保险方面的专业性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很窄,难以有效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分担风险。
  
  二、重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重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涉及农村金融组织的新建和对原有金融组织的整合及功能调整,涉及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目标,是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重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重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既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也要针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和新农村建设对金融需求的特点,形成分工合理、适度竞争、可持续发展、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从而真正解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加大商业金融的支农力度,进一步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商业银行应按照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方式,自主地对农村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进行支持,鼓励参与一些投资大、周期长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金融产品的开发,为“三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为使商业性金融机构重返农村金融阵地,关键在于政策引导:一是要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社区金融”等模式,为县域经济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入。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三位一体农业经济生产联合体、农产品产销基地和批发市场给予重点信贷扶持。二是针对农民抵押难而商业性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设置太高的问题,研究和制定适当放宽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制度,如对支农信贷实行单独考核等。三是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专门法律,或通过修改现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为其经营业务所在社区提供金融服务。凡在县域内设有吸储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都要相应承担部分支持“三农”资金的信贷义务。建议其上级机构给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要明确“三农”贷款投放的一定比例,并相应增加对县域金融机构的授权授信,增加支农信贷资金的总量,缓解农村信贷资金的供求矛盾。
  2.对政策性金融职能给予恰当的定位。一要调整贷款对象。把贷款对象由原来单一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步扩大到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及改制后落实原有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非国有企业。二要适当延伸业务范围。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前提下,延伸对粮棉产业链条的信贷支持。支持具有收购资格的粮棉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粮棉收购,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联合经营。三要拓宽业务种类。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真正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从西方合作金融的发展史看,合作金融的产生主要不是源于单纯的融资需求,而是来自在正规资金市场(如银行信贷、发行证券融资)上受到差别待遇的中小经济个体以利他(互助)换取利己(融资)的现实可能性,其根源是交易意识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从交易成本角度看,信用社得以维持的关键是社员之间的“信用”,单个农民与商业银行的交易行为(如资信评估、抵押、担保等)的外部成本显然要高于农民与信用社之间的交易成本。我国农村地区一直存在中小经济个体(农户和个体经济户)的融资需求,且同样在信贷市场上受到差别待遇,可以说存在融资层面互助合作的现实需求。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及其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改革,对经济发达地区,改制为商业性金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以当地农户为服务对象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照合作原则,改造成为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同时,应该积极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及思想,引导农民组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4.积极稳妥地组建邮政储蓄银行。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31日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将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公司治理原则,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机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由市场化经营管理向专业化商业银行迈进。邮政储蓄银行的成立一方面可以使得农村资金外流的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村旺盛的资金需求,更好地支持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它还能够引发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使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信社在公平的市场竞争基础上提高各自的经营效率,增强创新意识,从而为农村经济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同时,邮政储蓄银行的成立还有助于改变邮政储蓄资金的运作模式,减轻央行和中央财政的压力,真正使邮政储蓄体系成为发展全面资产负债业务的现代化银行体系。成立后的邮政储蓄银行将充分依托和发挥其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经营农村地区的存款和贷款业务,发展中间业务,在农村等相对贫困地区形成合理的资金流,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基础金融服务。
  5.鼓励发展新型的中小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不能指望商业性的现代化大银行满足小农户的需求。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金融领域,必须通过多途径组建产权明晰的中小金融机构。农村中小商业金融机构的组建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一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其健康发展。民间融资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政府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制定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并采取措施切实改善民间融资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二是农村各种经营实体只要符合出资要求,愿意遵守金融法规,就可以鼓励其入股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金融机构。三是放宽对内资以至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建立一批与传统体制脱离关系的、以民营企业为主要股东的银行,专门为农村企业服务。为此,需要对外资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发展给予引导,以促进中国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的合理布局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四是整合现有县域金融机构,如将国有金融机构的县域分支机构与农信社、邮储机构整合,组建地方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地区拆分,形成众多具有地域特点的中小商业银行等。
  6.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公司。当前,农业的比较效益较低,这样就使农业处于弱势地位。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通过保险使农业获得一定的补偿,可以较好地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困难,也可以减少农村金融部门的贷款损失。采取政府扶持、农民互助合作、多方投资入股、各金融机构联合以及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发挥对新农村建设的风险补偿作用。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创新农村保险品种,开发低缴费、低保障如财产、人身、责任、健康、养老等方面的保险品种,培育保险市场。与此同时,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引导农民提高参保意识,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可以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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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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