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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与深化思路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瑾

  [摘要]从环境价值理论和外部效应内在化理论的实践运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等方面揭示了本研究的现实背景和指导意义,对国内外文献作出总体评述,认为流域生态补偿作为生态补偿学术领域的一个分支,国内外学者无论是在理论基础、价值化分析方面,还是在实践模式等方面都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从总体上看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希望在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和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对策建议上有所突破:阐释其理论深化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方法,界定跨界大型流域生态补偿、跨省中型流域生态补偿、城市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为研究的区域重点,提出理论进一步拓展的大致框架和创新之处。
  [关键词]跨省流域;生态系统;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9—0143—07
  一、研究背景和指导意义
  淡水生态系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以流域为单元的特征。流域是以河湖水系为纽带,以流域集水区分水岭为边界,有特定的水资源系统、自然地理系统和人类社会经济系统所组成的复合系统。流域水生态系统则包括流域内与水相关的水生、陆生生物群落及其生境,以及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水资源和水环境。因此,流域内各自然要素的相互关联极为密切,地区间影响明显,特别是上下游间的相互关系密不可分。
  我国近30%的国土面积分布在大江大河流域,各区域水系发达,跨省流域众多,横贯不同的行政区域。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可更新性、相对丰富性和管理这种“流动的公共资源”的复杂性,人们长期以来把水资源和水环境作为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免费的或低价的”公共资源,从而导致了水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水环境的不断恶化。作为经济利益相对独立的地方政府,其经济活动一般以本区利益为导向,这就不可避免在各行政区域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特别是上下游地区之间在生态环境整治、经济开发上存在着实施主体与受益主体不一致的矛盾。随着人口增加和社会经济发展,这种负面效应不断积累和加剧,特别是在城市化水平快速提高和传统工业高速发展的阶段,水资源开发利用量和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远远超过了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经济发展形成“先污染、后发展”的弊端,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便日益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这种严峻的形势,迫使人类对过去的行为进行反思,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因此,加强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的梳理和深入研究以及实践探索,对进一步推动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构,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实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是环境价值理论和外部效应内在化理论的实践运用
  针对因水资源无序开发、无偿使用或廉价使用、用水浪费等原因导致的水资源短缺问题,我国采取了水权制度、取水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制度以及水价改革等措施,水资源无序开发和无偿使用的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相比之下,解决水生态效益无偿使用的问题则相差甚远。虽然国家早就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但实际效果尚不理想,水生态环境效益的外部性问题依然存在。比如,上游地区因耕地资源和能源缺乏,砍伐森林,开垦坡耕地,导致水土流失,河流含沙量增加,引起下游河流湖库淤积,加大洪水风险;上游地区因经济发展滞后,缺乏污水处理设施资金,大量废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使下游地区水质恶化;上游地区过度开发水资源,导致下游河道断流、生态恶化等等。这些生态环境负效应(或外部不经济性),便会从支流传播到干流、从上游传播到下游。反之,如果上游地区加大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力度,都会大大改善资源状况和水生态环境,这些水生态环境正效应(或外部经济性),同样会转移到干流和下游。这说明上游地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具有明显的利益溢出效应,即下游地区可以免费享受生态保护的好处。因此,流域生态治理中明显存在着成本收益的空间异置特征、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必须通过跨省流域之间的经济补偿来解决。
  (二)实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跨省流域的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水污染、水土流失和水资源短缺等问题所引发的水环境资源纠纷逐渐增多,形成流域上的“区域”困境:首先,流域是以河流和水资源的定向运动所识别的地域系统,是典型的自然地理概念。但是,随着人类对水资源利用程度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空间规律的作用,“流域经济区”、“流域经济带”等区域概念的出现,使其成为了一种经济地域系统,也使流域问题具有整体的协调性。其次,流域问题还具有普遍性。各种空间尺度的“流域”覆盖在我国国土上,成为生态补偿中的代表性问题。再次,一个完整的流域包括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上游区域、中游区域和下游区域,因此,具有跨区域性。流域作为一个系统,从整体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其不同区段应承载不同的生态和经济功能。上游地区要涵养水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从而保护流域的生态安全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成本,同时损失许多发展机会,从而导致上下游地区之间环境、生态和经济利益的不平衡。这既是各区域经济社会差距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也是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原因。区域对流域整体性的分割,使生态补偿不再是人与地的关系,而演变为人与人(区域与区域)的关系。跨区域是生态补偿问题最困难和最典型的问题,也是人地关系的难点和焦点问题,是制约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成为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三)实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战略举措
  我国自然生态与环境的先天脆弱和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之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进入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之后,我国生态与环境不断恶化,造成生态功能下降和平衡失调,已对生态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近20多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许多河流由于上中游地区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水污染等问题不断加剧,导致中下游地区河流淤积、洪涝灾害频发、河道断流、生态恶化、水污染严重,直到水危机积重难返之时,才不得不依靠国家的巨额投入来对遭受严重破坏的水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事实证明,末端控制和事后治理的成本远大于源头控制和事先预防。对恶化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是完全必要的,但对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强保护则显得更为重要。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五位一体的高度来论述,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认识的深化,也彰显出中华民族对子孙、对世界负责的精神。因此,研究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其目的就是要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效应的外部性问题,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战略理论依据。在宏观层次上,要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问题,改变人类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过度开发、无偿索取和只开发利用,不保护治理的行为方式;在中观层次上,要解决人与河流协调发展,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严格控制取水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问题;在微观层次上,要解决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和“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补偿,污染者赔偿”的问题,使水生态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   二、国内外文献评述
  在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社会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已成为世界各国生态保护、恢复和建设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进行了研究。
  哈丁(Hardin)(1968)的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物品的产权开放性容易导致对资源的普遍滥用和环境资源消费者的“搭便车”现象。流域生态资源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因此,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尤其是法律的手段使流域上游地区能从流域下游地区或国家获得更多的支持而持续生产生态“公共产品”,同时让所有受益者直接或间接地为流域上游的生态公共产品的生产补偿成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搭便车”的现象。庇古(Pigou)(1920)的外部性理论认为,环境资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具有外部性特征,这种外部性会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即通过政府干预加以解决。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手段使边际税率(边际补贴)等于外部成本(边际外部收益),使外部性“内部化”。科斯(Coase)(1960)的产权交易理论认为,外部性问题的实质在于双方产权界定不清,在产权明晰和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解决。既然水资源利用存在外部效应,就需要建立补偿机制来消除外部效应的影响。
  进入21世纪,国外又有众多的学者对流域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化。Savy et aI.(2002),Pagiola et a1.(2004)认为,流域水生态补偿是指对水资源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保护和恢复或损害的补偿。Tognetti(2004)等提出,流域水生态补偿应该是流域下游对流域上游保持水质、水量的生态服务所给予相应补偿。一些学者在对流域水生态补偿的内涵、补偿标准进行阐释外,还对补偿的前景、实现途径以及流域生态补偿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作用方式等作了深入的探讨。Owusu等人(2003)在世界银行和世界自然基金会森林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联盟的研究报告中,针对森林保护区在保护饮用水方面的重要性进行研究,认为今后政府财政在鼓励流域保护和流域生态服务市场化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Rosa etal(2004).Pagiola(2005)等则把流域水生态补偿与促进生态保护与投资、减少贫困和改善流域内的民生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在流域生态补偿案例研究方面,kosoy等人(2007)对中美洲流域环境服务付费的三个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通常机会成本要大于实际补偿量。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就已成为我国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少专家学者对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钱水苗、王怀章(2005)从社会公正视角、制度层面和市场层面论述了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就制度而言,应该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原则、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并将补偿保证金制度、补偿责任保险制度以及补偿基金制度作为辅助性的制度。就市场而言,应该建立和完善生态使用权交易市场来实现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2007)提出,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在于理顺各责任主体的关系,而责任主体的关系因流域尺度不同会有差异。因此,在上一级环保部门的协调下,应加快确定流域生态补偿的各利益相关方即责任主体,按照各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流域环境协议,明确流域在各行政交界断面的水质要求,按水质情况确定补偿或赔偿的额度;按上游生态保护投入和发展机制损失来测算流域生态补偿标准;选择适宜的生态补偿方式;给出不同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帅建祥(2007)认为流域中下游要向上游提供补偿,并提出了成本方法、损失方法和费用方法三种补偿方法,在补偿方式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流域系统补偿、城市工商投资补偿和建立以水源保护为主的经济补偿。李磊(2007)认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着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不到位、流域生态补偿权利和义务主体的错位、流域生态补偿市场的缺失以及流域生态多头管理的弊端。因此,他从对流域生态补偿的运作机制及其法制完善问题上作了探讨,提出必须通过制度创新的途径,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强力的管理机构、完善的市场和充足的资金支持。张郁等(2008)认为由于流域上下游各行政区各自为政、主体功能定位不明确,使得水生态安全对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愈加明显,影响全流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应着重从主体功能区的角度出发,对流域生态补偿中上下游各行政区间的协商机制进行研究。此外,还有不少学者从社会学、管理学、法学、政策学等视角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实证研究方面,叶全胜(2005)、许苏卉(2008)等人对江西东江源区生态保护的必要性和困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东江源生态补偿的实施方案。刘玉龙等(2009)对新安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生态保护建设受益与投入两个方面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和模型。冉光和(2009)对长江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进行了探索,提出要从整体上清晰把握上下游存在的经济差异和公共服务的不公平性,充分运用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项目支持等)的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非货币补偿为辅,缩小长江上中下游的差距,实现全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宋建军等(2009)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了建立京冀间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总体框架。刘玉龙等(2009)对新安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生态保护建设受益与投入两个方面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和模型,并倡导流域生态共建共享的理念。郑海霞等(2010)对金华江流域水权交易和异地开发相结合的补偿模式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流域统一管理与协调明晰水权、制定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标准与立法等政策建议。
  国内学者关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研究,大都注意到现有的流域管理体制的缺陷,横向管理体制不健全,尤其是缺少跨省市区、跨流域、跨部门的协调体制,无法解决跨省市区之间、上下游和行业间生态环境补偿问题。补偿资金的筹措和运作缺乏相应体制和法律政策支持、生态补偿量化技术难度高等问题。并且,对于生态补偿前提产权分配问题、补偿方式的多样性、生态法制化等问题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些对促进流域生态服务市场化、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强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研究,从总体上看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希望在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和推动试点工作开展方面有所突破,以期对流域生态补偿理论有所贡献。   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思路
  系统阐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和国内外实践模式,借鉴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的先进经验,以新安江流域、东江源流域、密云水库、南水北调工程、三江源流域为例,研究生态补偿依据和补偿主体识别机制,对补偿主体和对象的确定原则、方法进行探索,对流域生态系统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与测算,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对试点流域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方案进行设计,并针对我国流域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寻求经济上合理、政策上可操作的补偿模式,提出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补偿的措施。建立起责任、监督、补偿等有机结合的机制,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很好地结合起来,实现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在进行流域生态系统恢复的同时改善区域居民生存条件,实现流域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二)研究方法
  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涉及生态、经济、法律、管理、社会等各个方面,涉及面广,知识跨度大,其研究对象具有多层次、多方面、交叉性、复杂性的特征。因此,必须运用多种科学方法进行综合研究。
  1.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把跨省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时,需要运用宏观分析方法,把握流域生态补偿的规律性。而在对各地流域生态补偿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时,则需要运用微观分析方法,针对各类不同形式的流域生态补偿问题进行研究。只有将宏观和微观分析良好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识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规律,解决流域生态补偿存在的各种问题。
  2.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都是科学研究中被广泛应用的方法。一般地说,前者多偏重于对研究对象的理性判断,后者多偏重于研究对象的客观描述。本文中的规范分析以生态经济学理论为指导,运用地理学人地关系理论、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环境生态学、制度经济学、法学等原理,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框架。实证分析是围绕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从全国范围内选取跨界大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的典型南水北调工程、三江源流域,跨省中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的典型新安江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的典型东江流域、密云水库等案例进行重点研究。同时,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分布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众多流域资料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后,找出跨界生态补偿的规律,从中探索在跨省流域生态补偿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对流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作出科学判断。只有将上述方法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揭示流域生态补偿的规律,提出完善的补偿机制及相应的配套政策。
  3.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生态补偿的研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自然、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要准确、全面地把握流域生态补偿问题,就必须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本研究对象是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重点在于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以及支撑机制建立和运行的配套政策。因此,定性分析的成分比较多,但也使用了定量分析的方法,如对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对生态服务的成本计算、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测算等。研究中也使用了大量统计数据和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来验证、支撑定性分析所得出的结论。
  4.文献研究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本研究运用了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环境生态学、制度经济学、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分析框架,借鉴了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和资料。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框架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国内外有关生态补偿文献和资料的研究。同时,选择国内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典型案例新安江流域、东江流域、三江源流域、密云水库、南水北调工程进行实证研究。从2010年6月开始到2012年11月,本课题组成员足迹遍布半个中国,先后深入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青海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山东省、江苏省、湖南省、湖北省等地实地调研,考察走访了当地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并进行了交流座谈,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从有关网站及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书籍中收集了相关的第二手资料,通过调研考察和反复论证分析,形成了本研究的案例报告。
  四、研究区域的重点界定
  在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条件下,我国政府财力还难以负担流域补偿所需要的所有资金,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建立起覆盖全国各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在现有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区域重点优先推进的策略,区域重点主要包括:(1)区域跨界大型流域生态补偿(长江、黄河等7条大江大河,南水北调工程,三江源流域,鄱阳湖流域、洞庭湖流域等大湖流域),其最大特点是涉及几个到十几个(自治区、直辖市)。(2)跨省中型流域生态补偿(新安江流域、汉江流域、黑河流域等)。(3)城市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东江源、密云水库)。鉴于此,本研究的区域重点涵盖上述范围。
  当前,我国已经完成全国生态功能区规划,国家“十一五”规划将全国区域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四个主导生态区。依据国家政策,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主要任务是生态环境保护。从实际情况来看,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一般位于流域的上中游地区。国家划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均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其生态价值的体现已超出本流域的上下游地区。当被国家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后,尽管其经济资源禀赋条件具有优势,但因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需要,该区域的经济发展或被限制,或被禁止,由此造成该区域经济发展机会损失,使当地税收和财政收入减少,进而影响该区域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久而久之将拉大与非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的差距。为此,目前国家重点在这两大区域,即跨界大型流域、跨省中型流域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此外,城市饮用水源区的生态保护是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屏障,直接关系到人们健康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本研究选择上述三大流域,正是基于此目的。   五、研究框架和创新之处
  (一)基本理论概念
  1.流域生态补偿内涵
  国际上没有“生态补偿”的说法,比较通用的概念是“生态/环境服务付费”、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和生态/环境服务补偿,其实质是由于土地使用者往往不能因为提供各种生态环境服务(包括水流调节、生态多样性保护和碳蓄积等)而得到补偿,因此,对提供这些服务缺乏积极性。通过对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土地使用者支付费用,可以激励保护生态环境行为,该措施还可以为贫困的土地所有者提供额外的收入来源,以改善他们的生计。其中,“生态(环境)补偿”主要是指通过改善被破坏地区的生态系统状况或建立新的具有相当的生态系统功能或质量的栖息地来补偿由于经济开发或经济建设而导致的现有生态系统功能下降或破坏,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上述概念中使用最广泛,而且与目前阶段的“生态补偿”比较接近的概念是“生态/环境服务付费”。
  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是当前国内外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至今为止,国内外对生态补偿的定义仍没有统一认识。国内除了“生态补偿”外,还存在“生态环境补偿”、“生态效益价值补偿”、“生态经济补偿”等不同表达方式。生态补偿概念起源于生态学理论,专指自然生态补偿的范畴。最早的生态补偿概念由张诚谦在1987年提出:生态补偿就是从利用资源所得的经济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以物质能量的方式归还生态系统,以维持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输入、输出的动态平衡。1991年版的《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态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
  流域生态补偿是我国生态补偿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造成的破坏、污染进行的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以及对因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或因流域水污染丧失发展机会的流域内居民以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或政策上的优惠。总体上看,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主要是从界定生态环境外部性的性质来划分的,具体可分为流域生态破坏补偿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前者指对流域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不良影响的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应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进行补偿,对流域生态环境由于现有的使用而放弃未来价值进行补偿,即对外部不经济性的矫正;后者是流域生态受益地区、单位和个人对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的流域生态建设地区、单位和个人实施的经济补偿,具有外部经济性。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目前缺少具体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缺位,受益方与受损方的补偿支付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亟待理论界专家学者们的深化研究。
  2,流域生态补偿特点
  (1)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和受损相对明确。由于每个流域或集水区的地域界线相对明确,流域上下游居民、产业的位置相对固定。所以,受损方的地域范围和产业规模等较容易确定,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方向相对明确。同时,流域或集水区水质和水量及其变化、用水户取水量等的监测与度量体系已经较为完备,水价计算模型也已成熟,因而受益方额外受益的水价值也相对容易计算。因此,相关方受益和受损的程度较为准确客观,
  便于受益方和受损方以客观存在的受损成本和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依据,通过谈判和市场交易,由受益方补偿受损方。
  (2)流域水质的保护和水量的控制是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生产、消费和价值实现的中心内容。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体现了典型的“保护伞服务”原理。在Groot的23类生态系统服务分类体系中,只有控制住流域的水质和水量,才能保持和改善剩余的生态系统服务。因而,流域水质的保护和水量的控制,是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生产、消费和价值实现的中心内容。流域水质的保护和水量的控制,涉及流域周边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工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排污权、水权交易这四方面。
  (3)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跨区流动性突出。几乎所有的生态系统服务都具有空间流动性,但由于流域水的流动性较强,从而使得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跨区流动性更为突出。流域或集水区上游周边土地所有者改变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传统的工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实行水权和排污权交易带来的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改善。通过生态系统服务的跨区流动,带到了流域或集水区下游,下游人群获得了额外的生态系统服务而改善了福利。为使相关方利益均衡,下游用户应补偿流域或集水区上游的土地所有者。
  (二)研究拓展框架
  本研究脉络主要分上下两篇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理论篇,是对流域生态补偿的有关理论分析和国外经验借鉴;第二部分实践篇,选取国内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5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具体内容详见下页表。
  “美丽中国”是我国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提出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理论深化研究必将是一个全新的视角:科学评估流域的环境成本和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创建一套生态补偿评估指标核算体系;综合运用“引资工程法”和“机会成本法”,参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流域人口数量,测算流域生态补偿金额;建立跨省流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提出省际和国家层面的流域生态补偿互利共赢的政策建议。
  [责任编辑: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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