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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汪阳

  摘要: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已提上立法议程,但草案规定过于原则,应当从适用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行使条件、风险承担以及退款程序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撤回权
  当前,网络购物交易量逐渐扩大,但退货难、退款慢也成为了投诉重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规定消费者反悔权,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的界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语焉不详,应当完善消费者反悔权保护。
  一、我国消费者反悔权体系构建任重道远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外不少立法逐渐确立了反悔权制度,如英国《消费信用法》、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欧盟《消费者权利保护指令》等,对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等作了详尽规定。
  相比之下,我国立法较为落后,目前仅有15个省级单位对此进行了立法规制,其中仅有湖南在内的少数地方性法规涉及了反悔权制度,除个别规定商品7日内未开封可退货外,其他大多设定了宣传方式与承诺不一致时或商品质量问题时方可退货的前置条件;仅四川和湖南分别规定了商品保质期短于七日、提出退货要求时商品已超过保质期的反悔权限制条件;大部分规定了经营者应退还货款或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后果。
  从当前网络购物退货政策来看,淘宝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提供支付宝、运费险等配套措施,凡客支持30日内无理由退货,提供运单金额实报实销(不超过10元);京东规定买家自实际收到货物7日起可退货,除三包产品或质量问题外,其他退货以未使用且不影响二次销售(原包装未拆封)为原则以及其他附加条件。这些设置条件变相阻碍了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不利于消费者的保护。
  二、确立消费者主权法律理念
  消费者主权理念最初出现在经济学领域,诠释着市场上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强调消费者对生产的决定作用,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联合国消费者保护指南》确立了消费者主权地位,后逐步衍生出各种不同的消费者权利。具体到反悔权层面,笔者认为,消费者主权理念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相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获取的信息有限。反悔权确立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状态,实现信息公开。
  2.利益平衡。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往往容易受到经营者的宣传或其他特定交易情境下经营者垄断势力的影响而陷入“消费情景垄断”,作出不理性消费行为;而“反悔权”的确立旨在保障消费者回归到理性决定。但这种权利并非无限,考量平衡公平与效率之关系,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兼顾两者利益平衡。
  3.诚实信用。经营者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消费者应善意行使权利,在合理适当的范围检查或试用商品,在退货前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得因过错造成商品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不得滥用反悔权损害经营者利益,维护双方利益,实现公平交易。
  三、完善反悔权具体内容
  在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构建任重道远的背景下,在遵循消费者主权理念和兼顾利益平衡的原则下,笔者认为,反悔权的保护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合理界定反悔权的适用范围。从国外立法来看,域外对于反悔权的行使范围规定不同。以欧盟为例为表,反悔权适用范围涵盖了远程合同、信贷合同等领域,而英美立法,则主要适用于消费信用领域。《草案》以列举+兜底的方式界定了其适用范围,包括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排除了依商品性质不宜退货这一情形。笔者认为这一范围的确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根据消费者需求定制产品、时效性强的报刊书籍等。
  2.明确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尽管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但由于根据商品性质并不是消费者对所有商品均享有反悔权,因此经营者应当以合适的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有无反悔的权利,并尽到合理注意提示义务。
  3.确定反悔权的行使条件。现许多网购平台规定“打开原包装、电器产品第一次使用充电器等视为影响产品的第二次销售,不予退货”。一般而言,消费者打开包装或试用商品,意味着商品不可能再以原来的状态卖给其他消费者,那么如何界定在合理适当的范围进行检查或试用?笔者认为,应当确定商品可继续使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为合理适当标准。对于某些商品,必然需要打开真空包装,但只要商品的性能不发生改变,不会对未来的消费者使用造成影响,就可以确定。
  4.明确退货途中风险和费用的承担。草案未细化退货途中货物损坏或灭失风险以及费用的承担,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以双方约定优先,未规定时或规定不明确时,由于退货的主动权在消费者手中,货物在消费者“主管”范围,且应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加上防范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应由消费者承担。但货物一经签收检验后,其存在的风险由经营者承担。为了降低风险,维护双方利益,笔者认为可以配套淘宝购物平台中运费险措施,由其中一方购买运费险,从而减少运费。
  5.规定退款程序。草案仅规定了经营者自收到货物起7日内退还货款,但对于退还货款的账户以及是否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均未规定。笔者认为,为确保货款及时到位,可采用像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平台,在消费者确认收货时,货款由支付平台转入经营者账户,但消费者申请退货时,经营者按期处理或逾期不处理时,由网购平台介入在合理期限内转入消费者账户。
  参考文献:
  [1]孙良国:消费者撤回权中的利益衡量与规则设计[J].浙江社会科学,2012(7).
  [2]徐海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13(4).
  [3]刘俊海 徐海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升华与制度创新[J].法学杂志,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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