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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晓萍 沈泰

  摘 要:为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国法学教育应该明确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科学的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拓宽法学实践教学途径,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使法学实践教学在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中发挥最大作用。
  关键词:实务型人才;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37-03
  近几年,法学毕业生走向社会后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尴尬局面已然显露无疑,这并非是因为法制经济社会中法律人才饱和造成的。反之,法制经济社会中实务型法律人才相对欠缺。所谓实务型法律人才是指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思维,能够利用法律知识和技能,熟练地运用于具体的法律实务中的实践型法律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仅仅要培养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才,还要致力于培养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实务型人才。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这一核心工作明确定位于培养实务型人才,在此情况下,要求各高校转变教学观念,完善实务型人才教学培养体系。强调对学生进行基本理论教育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纽带,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学实践教学和实务型人才培养的理论认识
  目前,中国并没有确立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标准,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和思考,形成了三种观点。 有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即 “精英说”。强调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法律职业者应具备深厚理论知识的同时更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有的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即“职业教育说”。强调了职业教育的训练;还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高校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即“通识说”。笔者认为,无论哪种学说都不能忽视实践能力对于法律人才的重要性。法学教育是依赖客观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具体教学活动,培养法律人才不仅要符合学科的要求还要适应社会发展基本要件。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更钟情于有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不再简单地用毕业证书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因此,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很强实践能力,面对社会工作时能够熟练地将法律知识技能化,从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法学教育是以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基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对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而将中国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向培养实务型人才方向转化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必然选择。中国以往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探究,长期与实践相背离,忽视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因而导致了法学毕业生不能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在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注重社会发展变化并结合自身的基本特征。在扎实的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和前沿咨询的层面上,熟悉法律的运行机制和操作,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所以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
  实践能力是实务型法律人培养的关键。法律人才具备的实践能力是一种职业技能和素养,其中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因此,拓展法科生的法律思维,由死记硬背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的思维定式转变为在法学实践中主动思考问题,培养像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的思考模式。训练法科生的法律表达能力,不仅包括语言表达能力还包括文字的表达能力,在特定法律案件中,针对争论焦点发表自己不同的法律意见,并且练习相关法律文书写作。培养法科生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由被动的接受事实,变为主动的判断、分析、确认法律事实的过程。现实中的法律实务多种多样,能够把综合知识熟练地运用到法律实务中,恰当地处理问题,解决法律纠纷。具备以上实践能力的实务型人才不是速成品,需要长期在法学教育中培养和训练。而法学实践教学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成为高校法学教育的共识。法学实践教学也在积极的探索中建立起来,将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形式明确纳入到中国的法学教育当中,而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将针对中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探究。
  (一)切实转变对法学实践教学观念、提高认识水平
  长期以来,在师生间已经形成一种共识,重理论、轻实践。一方面,法学理论教学占主导地位,而法学实践教学占辅助地位。正是因为这样的观念导致了在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上的漏洞。例如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往往作为选修课,课时少,时间短。甚至实践教学课程要为其他理论教学课程让路。应付了事成为学生对待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一种常态。另一方面,出现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脱节的现象。在课程的设计上,二者欠缺沟通、配合,独自“精彩”的现象并不少见。最后,由于观念上的落后,法学实践教学还停留在以老师为中心模式中,学生仍是被动地接受老师给予知识,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样不利于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索法律事实的能力。
  (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高校所采取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有:刑事侦查、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以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举例说明。
  模拟法庭重在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学生各自投入到不同的角色当中,“扮演”法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不仅仅是运用实体法同时也要严格按照程序法进行操作。这样,学生就逐渐学会养成系统地运用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学生敏捷的思辨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但是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模拟法庭使用的案件大都是经过筛选的经典案件。所以诉讼程序、辩论焦点和审判结果都已明确。学生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被束缚,只是一味复制的过程。其二,课程开设次数较少。学生在参加模拟法庭过程中,参与的法律职业角色少,体验的不够,缺少多方位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如何将模拟法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程度,笔者认为在模拟法庭中可以选用一些存在争议且尚未判决的案件,也可以由一些从事实务的老师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案件,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锻炼学生发散思维能力。   毕业实习无疑是各高校实践教学中所占比例最重的。毕业实习分为两种方式,即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一些高校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采取分散实习,让学生自行安排实习。由此就会导致一些问题出现。其一,一些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毕业论文而放弃了实习。一些学生虽然参加了实习,但是工作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其二,实习通常安排在最后一学期,时间紧迫。而学校又很难及时、全面地掌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或出现的错误,导致学生没有纠正错误和再学习的机会,带着问题离开学校。
  (三)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体系在实践教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教学评价体系可以更好地总结教学经验、改善教学漏洞、验收教学成果。对于模拟法庭等校内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大都采用百分制书面考核,这样的书面考核只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而学生应对的方式就是死记硬背。由此可见,这样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实践技能的积累,也不能发挥评价体系的作用和功能。因为书面考核不能检验出一个学生的实践能力,往往思维能力活跃、探索事实能力强的学生在书面考核上很难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导致考核成绩不理想。另外,对于毕业实习等校外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则采用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或者学生实习报告。而一些高校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缺少对学生的实习检查、跟踪调查以及阶段性考核工作,所以导致了学生考核鉴定结果的偏差。
  三、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
  法学实践教学应当构建一个合理的、完善的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的体系。合理、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一方面能够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对培养学生法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具有推进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生了解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实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以创新的观念和发展的眼光看待法学实践教学。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
  (一)科学的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科学的课程体系设置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是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依据。因此,从开放性创新实践教学体系着手,针对目前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革新。首先,提升实践教学体系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由辅助地位转变为主导地位。加大实践教学课程在教育计划中的比重,让老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更加重视。不拘泥于以部门法为根据设置实践教学的课程形式,也可以将分散在理论中的实践教学内容进行归纳整理,针对不同的实践能力培养需求形成多样性的实践教学课程。这样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才能得以实现。再次,在必修课程中安排一些实践教学课程,增加实践课程的时间。对此并不意味着要忽视理论课程。而强调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拓展学生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全力发挥出法学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结合的双倍效果。最后,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考核机制。采用提升实践课程考核学分在学科总学分中的比重,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考核。例如增加阶段性的现场考核。在毕业实习中,考核学生在处理紧急情况时的思辨能力和应对手段;在模拟法庭中,考核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总之,完善实践教学考核机制,有助于全面反馈学生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学生纠正错误,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拓宽法学实践教学途径,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
  不同实践教学形式对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侧重点不同,而每一种实践教学形式都有其局限性。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应当吸收各种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的优点,从而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确保实现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具体而言,可以采用诊所法律教育形式。
  诊所法律教育,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形式。其借鉴了医学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模式,将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经济拮据又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们提供法律服务,“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突出的特点是:学生根据案件的办理程序,自行安排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明确每节课的教学目标。师生间系统的对法律人才技能的培养和职业道德进行交流讨论,让学生学会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美国设立的诊所法律教育,采用了多种形式,大致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内设式诊所”。在老师的指导下,直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案件代理服务;第二种是“外置式诊所”。学生在校外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由该机构的法律从业人员对其指导;第三种是“模拟法律诊所”看似更像是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其采用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而非从事法律援助的实践活动,学生在模拟环境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起步较晚。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大、人大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率先引进该课程,构建自己的“法律诊所”,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之国内各高校法学院也陆续开设“法律诊所”。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自行安排教学计划,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法律事务。而老师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学生的工作,启发学生思考。学生平等的进行探讨和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对策。从而寻找解决案件纠纷的最佳途径。当然,在寻找解决案件纠纷的途径中,学生难免会出现 “走弯路”的情况,而老师对其加以纠正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完整。
  通过承办真实的法律案件,学生与法官、当事人、证人沟通,从事案件事实分析、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而在不同的实践环节,学生独立的面对其中的问题,找到解决纠纷的途径,并斟酌这样的途径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害。这也促使学生改掉疏忽大意的毛病,认真的对待每一个实践环节。在诊所法律教学中,以实践促学习。学生对抽象的理论知识更容易理解和运用,实践能力逐渐强化,法律经验不断的得到积累。同时有助于获得职业成就感,有助于增强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目前,“法律诊所”的开办,获得了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好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影响。“法律诊所”的发展反映了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和完善,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为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提供了可行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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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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