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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实行人性化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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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监狱对罪犯的人性化管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以符合和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基础和出发点,以保障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的改造为目标,使罪犯得到足够的尊重和关注,提高改造质量的管理方式。
  关键词:监狱 人性 罪犯 人性化管理
  
  在我国长期的监管改造罪犯过程中,一直实行强制式、单向式、命令式的管教方式。而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新时期监狱行刑文明的应有之义,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是当代行刑文明和保障罪犯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是以人为本,其中也包括如何合法的保护罪犯的权利和人格,满足罪犯合理的需要。随着我国监狱人性化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什么是人性化管理,如何完善人性化管理,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推进监狱人性化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监狱人性化管理的科学内涵
  
  要搞清楚人性化管理的问题,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人性。关于什么是人性,古今中外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人性”这个词最早出现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是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禁欲主义而提出的,其主张是要承认和肯定人的欲望和本性,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唤起人对自身的认识和尊重,是对人的价值本体的一次革命性的解放,并由此推动了西方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的转变,成为西方自由观的基石。在我国,关于人性的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正确的对待。在“以阶段斗争为纲”的特定历史年代,人们片面地强调了人性的阶级性,忽视了人性的普遍性。人们通常使用的“人性化”一词则是一个相对具体的管理学和生活化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它既是人道主义的一种具体体现,更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现代生活方式或现代生活质量的物质或精神的一种取向,它往往与具体的生活现象相联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的加强、人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关于人性和人性化管理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普遍关注。从目前监管工作的实践出发,监狱对罪犯的人性化管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以符合和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基础和出发点,以保障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的改造为目标,使罪犯得到足够的尊重和关注的管理方式。监狱的人性化管理,不是一个政治或哲学概念,而是一个管理学的概念。
  
  二、 实行监狱人性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 人性化管理,是监狱管理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尊重人格尊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已成为人们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尺度。新刑法理论强调对犯罪人的感化教育、复归教育,于是产生了新型的监狱制度:感化制、犯罪人自治制、中间监狱制与开放性设施等。在监狱管理工作中,能否实行符合和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基础和出发点,以保障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的改造为目标,使罪犯得到足够尊重和关怀的人性化管理,也就成为了衡量监狱是否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 人性化管理,是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手段
  罪犯虽然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但仍然具有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有多种的人性需求。各国的监狱管理实践已经证明,罪犯管理不可能采取单一的改造手段,必须探索多种管理和改造形式,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和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实行人性化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罪犯改造过程的合理的人性需求,并能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增进心理相容,可以充分调动罪犯积极接受改造的内驱力,促进罪犯的改造。人性化管理,是当今文明社会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 人性化管理,是监狱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纵观人类对监狱管理的历史,从生命刑、肉刑到自由刑、教育矫治刑,经历了一个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残酷走向人性的发展历程。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尽管有过很多曲折和坎坷,但监狱管理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和进步这一点是始终如一、不可逆转的。德国刑法专家李斯特认为,刑罚不是原始的同态复仇,也不是等值报应,而是以改造教育犯罪人、保全社会为目的。现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呼唤着监狱管理的人性化。人性化管理是监狱管理发展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
  (四)人性化管理,是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重要措施
  在监狱管理理念上,过去一直强调监狱的专政职能,强调对罪犯的强化改造,往往忽略对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和对其合理需求的满足。有的青年监狱民警盲目借鉴老经验,靠“土政策”“、野路子”对罪犯进行管理,经常“欲速则不达”,激化矛盾,增加了改造罪犯的难度。在相关法律、制度为罪犯行使合法权利提供保障的同时,人性化管理也是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重要措施。
  
  三、 我国监狱人性化管理的实践和误区
  
  在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中,对罪犯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文化权利等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从目前的具体实践看,监狱的人性化管理还处在探索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硬件和人文氛围上,注重绿化、美化,使之更适合于人的生活需要,在有些监狱,其广场、食堂、监舍都播放轻音乐,罪犯的监舍允许养鱼、养花,大力开展监区文化建设等等;二是在对罪犯管理上,更注重对罪犯心理和情感的研究与沟通,如广泛实行的心理咨询,对罪犯的情感心理问题,警察给予充分的理解,并采取比较婉转策略的措施给予引导等;三是对罪犯亲情的关注,制定有关的规定,允许罪犯有条件地实行亲情共餐、住宿等等;四是在警察与罪犯的人际关系上,注意维护罪犯的人格尊严,在增进心理相容的过程中实现对罪犯的思想转变。
  但是,人性化管理在具体实践中也确实带来一些困惑和问题,需要从理性上予以澄清。
  一是个性发展问题。人性化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注重个性的健康发展,关注罪犯的生理、心理、情感需要。但是,监狱能够为罪犯的个性发展提供的条件,总体来说是有限度的,不同条件的监狱之间差异也很大。哪些是罪犯的合理要求,哪些是管理和安全的必要规定,都应进行细致的梳理区分,并逐一讲解清楚。
  二是角色冲突问题。在直接管理落实到位的地方,警察巡诊、送药到手、嘘寒问暖等等做法,常使一些同志疑惑:我们究竟是执法者,还是罪犯的保姆、服务员抑或是慈善机构的志愿者?而事实上非常清楚的一点是,我们不能因为警察是执法者,就否认这一角色在特定情况下完全可以揉融进其他角色内容这一现实。这实质上是一个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的工作侧面中,警察如何实现对角色中的重点内容予以灵活调整的问题。
  三是功能损益问题。推行人性化管理是否淡化了监狱的专政职能?惩罚的强制性、监规狱纪的严肃性等等体现专政威严的一面与人性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何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是事关治监方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四、 推进监狱人性化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科学认识罪犯
  行刑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过程反映出在特定社会制度条件下认识罪犯、改造罪犯的文明与进步程度。因此科学认识罪犯成为我国的行刑制度改革发展的重要条件,成为监狱改造工作的基础。科学认识罪犯,一要更新改造目标,不能把思路仅仅局限于为了今天的稳定,为了搞好劳动生产等,而要从罪犯的明天着眼,为把罪犯塑造成新人来了解他、分析他、认识他,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从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健全心理、提高能力做起,从本质上改造罪犯。二要准确全面,不仅要准确了解罪犯的“四知道”,更重要的是了解他的“三史”,包括他的成长史、犯罪史、改造史。做到真实全面地掌握他的全部经历和相关情况。三要综合分析,即在对罪犯进行分析时,不仅要看案情,还要看其心理特征,看其对待社会犯罪、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心态差异,罪犯所处的环境以及监狱的改造范围,罪犯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社会犯罪等综合治理状况。这些都是影响罪犯思想动态、心理变化和行为发展的重要因素。进而综合运用各种科学手段,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不同角度,通过各种途径,对改造对象进行深入客观的了解、分析和研究,正确把握其改造本质特征,更有效地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

   (二)处理好严格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的关系
  强调人性化管理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排斥严格管理,更不是片面地讲人情、放松管理和不管理。恰恰相反,只有在依法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实行人性化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刑罚惩罚改造罪犯,使其成为有益社会、无害他人的守法公民的功能。在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监管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并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和措施,对罪犯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严格管理。而人性化管理则是通过满足人的合理需求,通过对罪犯人格的尊重,给予其人性的关怀,借以挖掘和激发罪犯人性中善的、积极的因素,促进罪犯的改造。人性化管理和严格管理,是两个相互独立,不可相互替代和缺一不可的改造罪犯的手段。二者之间相互渗透、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在处理严格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的关系时,“严不过人,宽不过囚”的基本准则必须牢牢把握。所谓“严不过人”,就是在监管工作中必须把罪犯当人看待,严格管理不能超越“人”的界限。尽管罪犯犯了罪,被关押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但他们仍然有做人的尊严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实行严格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满足其人的最基本的需求,必须给予足够的人文关怀。也就是说,对罪犯的人性化管理不能突破“囚”的界限,不能超越和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超越了“囚”的限度,对罪犯只讲人性化管理,不讲严格管理,无原则的宽纵,放弃惩罚和改造,就是对社会正义和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亵渎和破坏。
  (三)人性化管理以合理满足人的正常需要为核心内涵
  对于罪犯提出的需求,应区别对待,以满足正常、合理的需求为限度。狱内特殊学校的开办,为罪犯的学习提供良好的条件,满足罪犯学习的需求;狱内超市使罪犯可以像在社会上一样体验现代购物消费方式,满足其生活需求;亲情电话、亲情共餐、特别会见、心理咨询等,为罪犯的亲情沟通以及负性情感的宣泄疏导提供了通畅的渠道,满足其亲情和心理需求;组织运动会、歌舞晚会、读书演讲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多样的文体活动,则使罪犯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使其原本干涩的服刑生活变得立体丰满,洋溢着生活的气息。
  (四)正确处理角色认知与角色定位问题
  对罪犯施行人性化管理,在一般意义上体现的是人文关怀,但是决不能因为实行人性化管理就否定罪犯这一特定身份和这种身份所携带的各种信息,也并不是因为实行人性化管理,一些恶习深重、危险性突出的罪犯就因此一下子变得善良守矩,更不能因为推行人性化管理而置安全制度于不顾。因而要卓有成效地推行人性化管理,就必须教育警察正确认知罪犯角色而不能有任何动摇,否则可能会犯原则性的错误。监狱的管理决不能允许出现罪犯片面追求权利、追求监狱对他的“人性”而无视纪律的行为出现。不能把人性化管理的实践探索最终推导为:罪犯也是公民,狱墙成为多余。那样就与人性化管理的本意南辕北辙了。
  (五)以促进罪犯重新社会化和个性健康发展作为价值取向
  在传统的监狱管理中,高度的强制、划一是必不可少的,而这种强制、划一又显然容易造成罪犯的“监狱人格”。毋庸讳言,“监狱人格”在许多罪犯身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现实中,心理上退缩畏前、情绪上忧郁不安、言行上唯唯诺诺等人格衰变、社会适应性大幅下降的现象在罪犯身上并不少见。而这与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目标、宗旨是相背离的。人性化管理在改变这种背离现象的过程中,恰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从管理处遇由严到宽的逐渐过渡,到社会各界的来狱帮教;从离狱探亲到试点中的社区矫治;从建立各种各样的兴趣爱好小组,到有组织的智力开发活动,再到整体上的素质教育等等,都是促使罪犯更多地接触社会、更快地适应社会、更好地克服“监狱人格”的有益尝试,为罪犯心灵成长、个性发展和志趣品位的提升,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空间。更重要的是,“人性化管理”必然要求在指导思想上确立、在工作实践中贯彻这样一种理念:监狱在正确执行刑罚、矫治罪犯思想的基础上,应当保护罪犯的个性发展,使其在转变犯罪意识的同时,培养和保持独立、自信、昂扬的健康人格。这应该是“改
  造人”宗旨的本有之义,也是在更高层次上对罪犯健康权、发展权等权益的保护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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