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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民营企业“原罪”不应牺牲法律权威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俞 洲

  最近,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追诉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此间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1月31日《中国青年报》)
  对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应该说有很多争议。讨论“财富原罪”这一问题时,我们应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树立“法无明文不追究”的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河北省关于“对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追诉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并无不妥。但是值得注意的所谓“一号文件”却对尚在追诉期限的犯罪行为提出了“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的解释。这种解释没有法律依据,十分荒谬,它损害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如果这也可誉为引人注目的突破,那么这种突破无疑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和挑战。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民营企业主自不应例外。如果某人的财富确实是通过触犯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禁止性条款而得来的,不管他是民营企业家还是普通民众,只要是在诉讼时效内,就应该严惩不贷。法律处罚力度,岂能与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挂钩,相提并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听任企业或企业家违规违法操作,这完全是一种短视行为。
  另外,地方政法委有什么权力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突破?法律是刚性的,只要规定的条文尚有法律效力,理应不折不扣地遵守。对《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文,只有最高法院及相关司法部门才享有司法解释权,地方政法委无权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解释,更不容任意曲解,当然谈不上对法律条文进行修正的权限了。即使有些条文已与社会现实不很协调,也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正常的途径进行。未经人大审议,擅自以出台文件的方法来突破法律规定,必将破坏基本的社会与经济秩序,妨碍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如果破坏社会的游戏规则不受惩罚,那么必然演变成为刺激人们违规犯法的机制。
  应该说,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在发展经济、促进竞争、增加就业、提高税收等方面正日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经济的大发展,十分必要。但这种保护和支持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而不是说可以超越法律,享有特权。
  通过权力干预司法裁决,对法律权威任意突破,看起来似乎在保护民营经济,其实摧毁的是法律的尊严,埋下的是发展的隐患。如果法律权威可以任意突破,那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必将沦为一句空话:今天可以这样违规保护,明天自然可以采用非常手段进行整治和打压。
  法律的权威不容突破。国家权力机关应发挥监督功能,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据《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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