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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两年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丁玲

  《反垄断法》实施两年交上答卷,质疑核心仍是国企垄断。
  
  享有“经济宪法”称誉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以来,已走过了两年历程。
  8月12日,商务部就反垄断工作情况召开周年实施介绍专题新闻发布会。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在会上表示,在2008年8月到2010年6月底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商务部反垄断局共受理了140多件反垄断申报案件。这期间,除了4家企业主动撤销申报外,约90%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案件已经审结。
  尚明透露,两年来大约有95%的案件无条件通过了审查,5个案件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只有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未通过反垄断审查。
  1994年开始正式起草、历时14年才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无论在施行两年中的执法效果如何,它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都是毋庸置疑的。
  
  制造业多发区
  
  据尚明透露,在商务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超过80%的案件发生在制造业领域,且大多涉及上市公司。
  通过对《反垄断法》两年来实施情况的分析,《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坦言,制造业领域案件多发的情况在意料之中。
  “制造业是一个矛盾多发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民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的制造业发展较快,这使得企业间的相互竞争比其他领域更激烈,企业间的利益冲突也比较多。最终,一些难以解决的冲突就必然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
  “制造业领域反垄断案件占大部分是符合规律的。”张昕竹说。他认为,制造业的同质性比较强,企业并购后比较容易整合,适应性较强;而其他领域的行业整合起来比较难。
  反垄断领域的资深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熠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接触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例来看,虽然涉及制造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比例较高,但其他行业与领域也有所涉及。例如能源领域、商业与金融业等。”
  
  内外无别
  
  尚明说,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外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包括吸收股权、资产这样的经营者集中,以及外国公司之间成立合营企业,其比例相对较高。但是尚明指出,不能仅从表象就得出歧视外国公司或存在执法偏见的结论。
  他在分析原因时指出,一是跨国公司资金雄厚,其达到申报门槛的比例较高;二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最为活跃。
  白民也对本刊记者表示,国内企业申报案例较少的原因是:国内世界500强企业不多,很少能达到申报门槛。而且就算达到门槛,它们之间的并购也不可能完全控制市场。而国外的大企业收购国内企业后,很可能垄断中国的市场,限制合理竞争,它们将会获得正常利益之外的超额垄断利润。
  
  国企无特殊
  
  “电信、电力、石油包括公共设施行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然垄断。”白民告诉记者,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中有国家垄断,这在西方国家也一直如此。“比如自来水公司要输送自来水,就必须铺设输水管道。如果多个企业进行竞争,势必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这就要求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
  但是,白民也认为,有些自然垄断行业的某些业务是可以竞争的。如电力行业中的电力设备供应、电力生产和供应等可以进行行业内部的竞争。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资深律师告诉记者:“从反垄断法角度讲,国有公司有豁免申报的权力是不成立的。比如一个交易,如果它从营业额上达到了申报标准,就应该报,这是最基本的法律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国企并购重组可以享受豁免制度,不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条款制约。但遗憾的是,哪家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哪家不是,《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示。张昕竹认为,这是一笔糊涂账。《反垄断法》只告诉了我们哪些行为属于“经营者集中”,哪些行为不是却没有规定。一些国有企业的重组并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反垄断机构却从未过问,难免引起人们的猜疑。
  对此,尚明表示,事实上,在审查过程中,国有企业并没有像外界认为的那样,是“很特殊的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国有企业也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之一,所以在审查过程中对国有企业并没有例外。
  尚明强调:“反垄断竞争审查的目的是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竞争。从这个角度讲,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反垄断法上是平等的,谁都没有任何特殊待遇。”但是,尚明也指出:“作为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我们主要还是从竞争的角度评估审查。”最终通过与否,还需要反垄断政策跟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和其他政策之间进行有机的协调。
  张昕竹表示,政府要想树立《反垄断法》的权威,要让民众觉得《反垄断法》执法公正,就必须依法走法律程序,国有企业不应逃避反垄断的审查。
  
  急需增强执法效果
  
  尚明称,《反垄断法》还要不断进行完善,因为它与经济的发展和一个国家的国情紧密相关,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或者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
  “中国的反垄断法颁布比较晚,但是我们的步伐相对较快。”尚明表示,在短短两年时间里,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发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等不同层次的配套法规、规章、指南、指导意见和流程图。
  我国的《反垄断法》借鉴了包括欧洲各国、美国等成熟国家的经验,“法律本身不是问题,难的是执法。”张昕竹表示,“从国家立法角度讲,《反垄断法》的完善不是难事,现在最需要的是提高执法能力。”
  根据《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的执法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平行机构负责,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而在张昕竹看来,“机构的设置分散,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很多案子都需要协调。所以,最好能够逐渐把三大部门整合并独立出来,增强其权威性,增强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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