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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动态跟踪管理初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全超

  船员管理工作实践性强,仅局限于考试、培训、发证等环节的传统静态管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加强船员跟踪管理,促进船员提升实操技能和安全知识水平、提高船员适任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阶段船员跟踪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船员服务资历的管理。2008年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的《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如实记载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海事主管机关依据船员服务簿上记载的服务资历作为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或参加船员考试的资历。但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假资历的现象比较严重。然而,船员资历真实性直接关系到主管机关对船员适任能力评价的正确与否。
  船员违法计分管理。在一个违法记分周期内,船员违法记分分值累计达15分时其适任证书将被滞留。但目前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船员违法计分力度不够,通常象征性计扣1分或不计分,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极少数船员违法记分分值累计达15分,船员违法计分管理方法几乎处于失效状态。此外,对船员行政处罚记录和违法记分记录等数据缺少搜集整理和使用,影响了船员适任能力综合评价的准确性。
  船员安全信息记录管理。水上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与船员管理部门职能的相对分离,致使缺少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出现未及时准确地将处理情况通报给船员发证机关,或未将事故和违章处理结果签注在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栏内,致使发证机关缺少可靠、准确的船员安全记录信息,也影响了船员适任能力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船员实操能力和安全知识检查。对船员实施实操检查和安全知识检查,可以促进船员提高对消防、救生设备、防油污设备、船舶航行等设施熟练操作程度,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及船员的适任能力。但由于船员实操检查工作缺少规范、缺少可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法,导致仅注重船舶硬件设施的检查,而忽略了船员实操和安全知识的检查,以致船员现场监督管理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和作用。
  获取船员动态信息渠道不畅通。目前使用的内河船员管理系统主要授权用户是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现场执法人员无法使用该系统来查询船员信息。另外,尽管该系统设置船员跟踪管理模块,但由于船员动态信息的缺失,基本上处于未使用状态,主要功能仅局限于船员考试、培训、发证等方面。内船员管理系统尚未在全国海事系统联网,属于相对孤立的信息系统,造成船员跟踪管理的信息渠道不通畅,船员相关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船员动态跟踪管理机制的建立
  建立信息齐全、功能完善的船员管理信息系统。海事主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信息管理资源,建立信息齐全、功能完善的船员管理信息系统。突破船员属地的管理界限,依托船员管理信息系统,制作船员身份认证的IC卡,从源头上杜绝假证、假资历的问题。在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时,对船员身份认证的IC卡一并予以签证。海事现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管理系统,严格按照要求将船员的违法信息、安全记录信息进行采集并及时录入船员管理信息系统,船员注册地主管机关将快捷获取船员适任相关的数据,整理建立船员跟踪管理电子档案,实现“船员走到哪里,管理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就能跟踪到哪里”的目的。
  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操检查规范指导实操检查。船员实操和安全知识的检查,其中缺少一个统一内容、统一程序、统一标准且可操作性强的实操检查办法。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操和安全知识检查方法,将大幅度提高对船员的适任能力的评价客观性和准确性。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并进行强制培训,促进船员加强学习和实践,达到不断提高适任能力的目的。海事主管机关应加大现场检查人员培训力度,鼓励执法人员积极参加船员考试,提高检查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水平。
  充分发挥公司船员管理部门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的规定,加强公司船员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船员管理法规做好船员的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并依据公司实际船员管理水平和管理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对船员管理水平高、信誉好的公司,在其申请船员考试、发证时,予以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办结时限等优惠待遇,激励公司加强船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司在船员跟踪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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