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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天津港水上污染应急能力更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魏蕾 李云斌

  根据MARPOL公约以及OPRC公约对现有散装化学品进行分类,分析散装化学品泄漏对海洋环境的危害,针对天津海域的特点,对提升天津海区的防污染能力、提升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提出建议。
  
  国外事故案例
  
  散装化学品泄漏污染最严重的是1980年12月的印度博帕尔惨案。由于农药厂的地下储罐应急控制阀门失灵,使罐内液态异氰酸甲醋以气态形式迅速外泄,40多分钟泄漏约30吨毒物,1小时后毒物扩散面积达40平方公里,造成2000多人死亡,5万人失明,20多万人被迫转移,引起世界各国的震惊。1988年5月荷兰籍满载丙烯腈的Anna Broere号散装化学品船在荷兰沿海沉没。这一起事故直接促成了第一届国际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泄漏和应急反应大会的召开。1993年12月英国丹佛附近海面一艘散装化学品船由于大风沉没,造成2500吨甲苯泄漏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如上所述,散化事故时常发生且危害重大,对散化运输安全与防护己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天津港事故案例
  
  2000年5月4日,停靠在天津港南疆石化码头的散装液化气船“长威二号”轮货泵舱发生爆炸起火;2004年10月31日,“大清河”轮出港时与“新福达”轮在新港主航道发生碰撞,造成“大清河”轮25桶有毒液体物质糠醇落水。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虽经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天津海事局全力抢险未造成重大危害,但天津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已日益突显。散化事故进入海洋环境的液体物质毒性大,污染性强。尤其是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及其蒸汽毒性普遍比石油及其炼制品大,而且品种繁多,性质各异,进入水中化学品行为复杂,清污困难。泄露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还具有燃烧、爆炸和毒害等特性,因此必须根据散化危险源的具体情况,对事故风险做出准确预测评估,同时也要制订出合理有效的应急反应方案。
  
  天津港散装化学品潜在风险源
  
  近年来天津港散装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日趋大型化、专业化,一次船舶装卸少则数百吨,多则数万吨。据统计,2008年进出天津口岸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不包括油类)达900余艘次,吞吐量达560余万吨。随着临港工业区的开发建设,预计到2012年吞吐量将达到1500万吨。同时,天津港水域又是事故高发水域,2005年到2007年天津港水域共发生船舶交通事故120多件,事故率约为万分之四点八二。一旦发生散化事故,由于很多散装液体化学品具有燃烧、爆炸和毒害等特性,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的话,会对水域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的危害,将会给整个区域的环境、经济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威胁。由于散装液体化学品的特有性质和天津港水域的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船舶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给天津港水域带来了独特的风险来源。
  
  国际关于散装化学品的公约要求
  
  关于油污染应急,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0年制定了OPRC公约。该公约要求所有类型的船舶、近海岸装置、海港和装卸油设施、油码头海上输油管道必须配备油污应急计划,其中关于船舶油污应急计划通过MARPOL73/78附则一新增26条来实施。虽然,OPRC公约是一个关于油污防备的公约,但是它的决议10要求化学品船、散化码头、装卸散化设施等也必须制订污染应急计划,执行强制报告制度。OPRC公约主要针对水域特别是海洋污染而制定的,强调水中污染物的控制和清除,围控、清污设备的准备。港口散化运输系统包括水域部分、陆域罐区和装卸部分,因此对于港口散化事故应急反应的制定将需要综合考虑APELL计划和OPRC公约要求,水域部分按照OPRC公约实施,陆域部分按照APELL计划实施,在此基础上将水域部分与陆域部分相结合形成完整的港口散化应急计划。
  
  散装化学品溢漏扩散特点分类
  
  船运散装化学品溢漏事故应急反应计划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基础,在于掌握溢漏物的理化、危险特性、数量、环境条件等基本数据,并据此预测该物质在不同介质中的运动状况,这也是处理损害赔偿事务的依据。一般而言,其溢漏后的某一阶段以某一运动形式为主,且辅以多种形式在环境中输移、扩散,可将其主要运动形式分成五类:①强挥发性类,蒸汽在空气中的输移和扩散;②不溶于水,在水面以二维形式进行输移和扩散;③溶于水,在水中以三维形式输移、扩散;④比重大且不溶于水,沉降于水底;⑤与空气和水发生反应。
  经修订的MAROL73/78附则二和IBC规则修正案分别以IMO MEPC.118(52)以及MEPC.119(52)和MSC.176(79)决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根据新的附则二有毒液体物质分为以下4类:
  X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而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Y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类物质的质和量应采取限制措施。
  Z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列物质应采取较严格的限制措施。
  其他物质:以OS(其他物质)形式被列入《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8章污染类别栏目中的物质,并经评定认为不能列入本附则6.1所规定的X,Y或Z类物质之内,因为这些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目前认为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排放仅含有被列为“其他物质”的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散装化学品泄漏后的危害性
  
  散装化学品泄漏被控制之后,化学品可能被消除,也可能在环境中持久存在。如果泄漏的化学品是持久性的,这就存在一个长期暴露的问题。水环境中化学品的浓度、分布、转化和长期归宿主要取决于:散化泄漏的速度和数量、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环境特性、气象和水域条件、生态环境的生物降解和生物转化能力。无论哪种物质在扩散时都可能参与生物过程包括生物降解和生物积累,这些过程同样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如:降解速度取决于物质的生物可降解性、吸附过程、微生物种类及数量、水的温度和PH值、水体中其它化学物质的种类及浓度等。化学品被生物降解,所造成的污染很有可能通过食物链传播,甚至危害人类健康。散化泄漏后必然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然而散化的泄漏量、理化性质、可溶性、溶解物浓度、暴露于环境的时间和环境条件将决定环境影响的程度。主要的影响如下:①致死影响与极性毒性;②非致死影响某种化学物质作用于生物体的计量虽未直接引起死亡,但却破坏了其生理或行为活动(如:减少产卵或繁殖量、破坏繁殖能力、损坏呼吸、改变幼体至成年体的行为等),或产生某些生物和分子化学影响;③生态系统影响一些化学品在环境中达到一定的浓度值后,可能产生对生态系统不利的影响;④对旅游资源和其他人类活动的影响对海滨浴场、沙滩、滨海公园等旅游景观产生污染,破坏自然景观,使之无法正常营业,对于水域内的污损底质更需要清除后才能恢复。
  
  如何提高天津港油污应急能力
  
  建立重大事故应急反应的法规体系。随着各种重大事故应急反应工作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必须制定和完善应急反应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重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的立法步伐,确立重大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权威性,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必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能、权限和义务,协调应急反应工作中政府、企业、社会及个人之间的关系,规范有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恢复的各项制度,确定应急反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把应急反应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建立散化事故应急反应指挥协调机制。2009年6月1日,天津市为进一步做好海上危险品事故应急管理,专门制定印发《天津海上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
  针对当前形势和应急反应工作实际需要,应考虑尽快建立事故预控和鉴定中心,对敏感区域的水域和空气环境进行实时监控,为救援部门提供应急反应决策方案;对救援队伍进行培训,为敏感水域危险化学品作业的风险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加强港口码头应急设施配备。督促辖区港口码头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配备相应设备、设施。
  计划加强海上实战性应急演练。以泄漏高风险地点模拟事故,不向参加演练的应急单位公布演习方案,调集应急消防、清污力量进行突发实战演习,提高海上污染事故处置能力,提高海事应急指挥能力。
  修改完善水上污染应急反应预案。总结大连7・16事故应急反应经验,进一步协助天津市政府修改完善水上污染应急反应预案,推进天津市水上污染应急体系建设,强化天津海上搜救中心在粤渤海海域污染防治中的协调指挥作用。
  加强海上应急人员专业培训。尤其重视对民间力量的培训,按照确定的污染应急人员分级和专业培训教程,开展高级指挥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特别是要制定军队、渔民、志愿者的培训计划和方案,提高应急清污队伍专业能力和素质。
  与海上应急清污设备厂家建立沟通协商渠道。与清污设备、工具、器材的厂家签订合作协议,确保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调集到足够的清污物资和设备。
  综上所述,建议在南疆港区、临港港区和海河港区等敏感水域建立快速反应基地,建立政府投资的应急反应设备库,作为天津港水域散化事故应急反应的主导力量。与市安监局协调配合组织包括化学品生产单位、化学品仓储和码头以及特种消防、洗消队伍等单位建立社会应急反应体系,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建立应急反应专家库,通过上述措施提高天津市应对海上散装化学品泄漏事故的整体能力。
   (第一作者单位: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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