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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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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对支持“三农”发展,填补农村金融市场空白,满足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需求起到积极作用,本文分别阐述了三类新型农村机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综合对策意见,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
  
  引言
   我国农村货币资金存在稀缺性与特殊性,难以完全按照市场供求有效配置。据调查,目前至少10000亿元的农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预计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元到20万亿元。另据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统计,全国纳入统计范围的中小企业有4200万家以上,而没有纳入统计范围的个体商户远超这个数字,其中90%以上难以得到贷款,针对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需要制度的创新。
   2006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批准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从经营状况上看,截至2009年,已开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69亿元,贷款余额为181亿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与农户小额融资难问题,填补了农村金融市场服务空白,进一步满足了“三农”对资金和服务多样化的需求,目前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在蓬勃发展。
  二、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 村镇银行
   银监会2007年1月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定义,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它是商业性银行,不是政策性扶贫机构,所以它既坚持服务“三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要坚持商业存在原则,达到资本保值增值的目的。目前,村镇银行已初步形成资本构成多元化、民间资本过半的局面。
  表1村镇银行分布表(单位:家)
  地区分布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东部地区 120 105 161
  中部地区 100 103 103
  西部地区 92 136 107
  合计 312 344 371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发展计划表》整理
   村镇银行发展迅速,并且占据新型农村机构设置的重要地位,但是其继续发展仍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从村镇银行股权设置方式来看,《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民间资本虽然也有参与,但是大股东的绝对控股地位,导致村镇银行成立之初更像隶属于大银行的分设机构,无论是人员管理还是业务经营都受到约束,难以自主运营;其次,村镇银行设立于广大的农村贫困地区,这些地区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开放程度的限制,居民收入水平的限制等,使得村镇银行普遍存在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再次,我国村镇银行主要采取“一般贷款”模式,后来也尝试过“季节性贷款”和“短期贷款”,但是在产品开发方面的创新少,使得信贷产品的期限与生产周期不协调,结构上也满足不了农户的需要。
  (二)、 小额贷款公司
   中央关于小额信贷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三点:一是“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俩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二是在服务于“三农”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并且规定70%以上的贷款要用于“三农”;同时限定小额信贷公司只能在县域内经营;三是开放小额信贷利率上限,但不能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目前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年息是5.04%,其四倍应是20.16%,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表2贷款公司分布表(单位:家)
  地区分布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东部地区 2 17 11
  中部地区 14 17 18
  西部地区 5 12 10
  合计 21 46 39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发展计划表》整理
  小额贷款贷款公司在效益性原则下涉足了小额贷款的各项业务,并且业务模式大都效仿农信社或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不规范之处,并且其客户许多具有不良信用记录,他们在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被拒而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业务关系,这就为小额贷款公司埋下了信用风险和隐患;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也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受到各种规定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狭窄,无法吸引存款,自有资金有限,面对旺盛的贷款需求,出现了相当大的资金缺口。
  (三)、 农村资金互助社
   按照银监会2007年初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表3农村资金互助社分布表(单位:家)
  地区分布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东部地区 5 10 10
  中部地区 24 26 26
  西部地区 20 20 20
  合计 49 56 56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发展计划表》整理
   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设计理念上有明显的商业化倾向,不符合农民的金融需求偏好,并且很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存在产权不明、权责不清及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稽核制度,成员向组织借贷有时只是打个借条,这样不规范的操作加之没有明确的经济目标定位,业务规划不科学等问题,使得资金互助社的持续经营存在很大的风险。
  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形势,结合各地区各类机构发展现状及问题,为实现新型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应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政府应大力扶持,出台相应政策以奠定农村金融业发展良好基础。政府应大力构建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各类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县域经济特点,出台优惠政策,通过降低税率、补贴利率等措施,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通过减免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所得税等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其次,净化农村信用环境,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政府在信用环境整治中要发挥核心作用,减少短期行为,增加行政和司法透明度,杜绝执法随意性;要强化农村征信系统的建设,积极发挥工商、税务年检系统;强化失信惩罚力度,建立相关机制,完善部门制裁制度和法律保障机制。
   最后,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加强金融服务业务创新。应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放力度,摸索更多融资途径;利用媒体及各种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存款信心;积极探索,加大业务创新力度,探索多种担保、抵押方式帮助客户解决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1]李树生,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2):222-237.
  [2]赵冬青,王树贤.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现状的实证研究[J].农村经济,2010(7):77-81.
  [3]廖继伟.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合作发展路径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0(7):48-54.
  [4]王在全.小额信贷商业化与新农村建设[J].理论学刊,2010(8):46-49.
  作者简介:郭园园,信阳师范学院09级政治经济学研究生。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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