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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浅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庞杰

  [摘 要]夫妻共有财产是现代社会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与日俱增的今天,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不仅关系着不少家庭和睦,还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夫妻共有财产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但存在夫妻共有财产规定不周延、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不明确等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完善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法定财产制;知识产权收益
  1950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夫妻共有财产制度①,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已深得人心,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夫妻共有财产界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有关财产争夺的新闻报道频频充斥我们的眼球,可以说,夫妻共有财产分配是离婚案件财产争议的最主要焦点。据民政部统计,2009年我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夫妻171.3万对,比上年同期增长10.3%,高于办理结婚登记9.1%的增长率。②。目前,我国3.7亿家庭存问题,国内部分大城市离婚率高达35%。③。可见,我国社会转型给婚姻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尽快构建科学合理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尤显紧迫。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涵义
  夫妻共有财产,又称夫妻共同财产,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与夫妻个人财产相对的概念,后者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二者基本上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关系。
  从世界范围内看,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存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类型。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④
  三、我国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目前,我国形成了以婚姻法为核心,包括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夫妻财产法律体系,集中体现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特别是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尤为重要,它进一步明确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也是司法审判实践的最主要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四、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界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常涉及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本人认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⑤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期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应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
  第四,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应是婚姻法第1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财产范围。
  五、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制的不足及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构建了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法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为解决夫妻财产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本人认为有以下方面:⑥
  1.共同财产规定很不周延。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是说约定不明时非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个人财产,而这两条规定都采取列举方式外加口袋条款,如第17条第5款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第5款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个相互对立的口袋条款,都为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设置,二者冲突时,难免出现法律适用混乱问题。
  2.知识产权收益不全科学。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取得的标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非单纯以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来判断。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另一方的智力劳动付出辛勤配合的离婚配偶有些不公平。⑦
  建议:
  1.在婚姻法律中明确规定: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瑞士民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夫妻共同财产”。⑧
  2.建立知识产权收益预期分配制度。由于知识产权跟物权、债权不同,智力成果转化为经济收益不确定性较大,故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先行分配。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尝试建立知识产权收益预期分配制度,对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时间在离婚后的,可对“丧失夫妻关系保障的一方”日后进行补偿。
  注释:
  ①转引北京律师网.《我国关于夫妻共同
  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②《法制晚报》.2010年2月3日.
  ③转引QQ网时政新闻.2009年6月18
  日.
  ④张文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⑤黄娟.《浅谈夫妻财产制度及其法律适
  用》.
  ⑥刘明海,蔡清芳.《对我国夫妻共有财产
  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⑦转印百度博客乐岚.《关于夫妻共同财
  产的新观点》.
  ⑧刘建功.《如何在公证业务中界定夫妻
  共有财产?》.
  参考文献: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04】30号).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理与适用》 尚
  晨光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
  月.
  [3]《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 林秀雄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月.
  [4]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 2000年6月第1版.
  [5]《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祝铭山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8月.
  [6]《新婚姻法学习读本》 巫昌祯、丁露主
  编.中国妇女出版社 2001年5月.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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