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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模式的相关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敏

  【摘要】
  “保理”是建立在企业应收账款之上的集融资、担保、帐户管理、帐款催收四大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国内保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国际贸易融资和结算的模式,已为越来越多的出口商所使用。一方面,保理是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方式正在为企业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保理业务的发展也存在着若干问题。
  【关键词】
  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存在问题
  保理,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卖方将其与买方(付款人)因货物销售(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一、国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在国内保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保理,作为一种国际贸易融资和结算的方式,已为越来越多的出口商所使用。保理商通过对出口商提供融资、收款及坏帐担保等服务,使以赊销为业务方式的出口商得到融资的同时,在收款方面也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
  简便的贸易融资,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由银行或保理公司承担,售出货物后立刻获得60%的货款融资。同时,由于是无追索权保理,财务上可以立即反映成资产方借记,而不是象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那样反映在负债方的增加,因此,对改善公司流动比率有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采取了O/A方式,大大增强了公司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扩大现有渠道并拓展新客户。
  卖方企业首先与保理商签订一项保理协议,一般卖方需将通过赊销(期限一般在90天以内,最长可达180天)而产生的合格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签订协议后,对于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首先要对卖方企业的客户进行资信评估,并对该客户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在这一信用额度内的应收账款称为核准的应收账款.对这部分应收账款,当卖方企业的客户无能力付款时,保理商对卖方没有追索权.而对有追索权保理,当卖方企业的客户无力付款时,保理商将向卖方追索,收回向其提供的融资。
  保理业务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卖方交货或提供了有关服务后,按以往的方式向客户开出发票,但这些发票应附带一份转让通知(隐蔽型保理除外)说明发票所代表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客户必须向保理商付款。
  2.卖方在开出发票的同时将发票副本送交保理商。
  3.保理商根据发票金额按事先商定的比例(最高可达80%)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即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为卖方提供融资,并从中扣除保理商所收取的手续费。
  4.此后保理商将负责向卖方企业的客户催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帐务管理。
  5.卖方企业的客户向保理商支付发票金额的款项。
  6.保理商从中扣除预付款、保理费(转让应收账款金额的0.1%~2.5%)等费用后向卖方企业支付余下的款项。
  二、保理业务模式的优势
  “保理”是建立在企业应收账款之上的集融资、担保、帐户管理、帐款催收四大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世界范围内,保理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方式。
  保理主要是贸易融资,即基于卖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及买方的信用状况,保理商在应收账款未到期前可先期给予卖方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在卖方进行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应收帐款催收是指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帐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是指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坏帐担保。
  对于进口商而言,可以避免在L/C方式下的保证金和较高的银行费用,降低了进口成本。由于发票是3个月后付款,进口商可以将货物销售后再付款,扩大其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
  对于银行而言,办理出口保理业务,不仅拓宽了业务范围,还获得丰厚利润。
  对应收账款有效性风险的防范。首先,严格审核双方基础合同,确保没有不利于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其次,确保双方总协议和各项条款文件逐个经过法律部门审核通过。在操作中必须严格履行签署、核对责任,确保协议条款准确、协议的签署真实、协议内容没有改动。任何对上述文件的变动都必须经法律部门重新审核通过。
  三、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实践经验不足,纠纷难以规避
  保理从业机构和人员对保理业务多是停留在理论上的认识,实际操作太少,有“摸着石头过河”之困惑。从业人员在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业务不熟练,工作效率低。对于贸易纠纷的认定本身也存在某些不足和含糊,往往依赖习惯做法来填补。
  (二)没有确立信用交易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受汇款、托收等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至使社会信用交易体系尚未形成。多数保理公司还不能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而且没有重视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价公司的合作,保理公司自身更没有形成健全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仍然处于一种原始的依靠经验判断的初级阶段。
  (三)电子系统实施困难,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目前国内保理公司几乎没有一家拥有一套为商业保理公司量身打造的,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电子系统,更谈不上与国际接轨与市场挂钩了。
  (四)资金筹措困难,收费水平偏高,业务风险较大
  保理属于资金密集型类金融企业,但现存的保理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从而也造成保理公司对资金的回报要求较高,势必造成对客户保理收费水平较高。以上原因就限制了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另外由于没有业务交易系统,保理公司只能选择手工操作大单业务,这样一旦发生坏账,对保理公司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甚至是灭顶之灾。
  基金项目:
  本文章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计划项目资助,项目名称:广东省国家级高新区企业供应链融资暨国际保理体系建设,项目编号:2012B0110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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