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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全性与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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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分析了土建结构工程安全性与耐久性的现状,说明土建结构的安全性是防止破坏倒塌能力,结构工程的安全性主要决定于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水准及结构的正确使用有关,与土建工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合理设置及运用相互联系。
  
  关键词:土建结构;安全;耐久
  安全性与耐久性是土建结构的重大问题,但我国土建结构工程安全性与耐久性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全性
  我国规范自1959年以来均规定楼板承受的活荷载是每平方米150公斤(现已确定在新的规范里将改回到200公斤),而美、英则为240和250公斤;规范规定的荷载分项系数与材料强度分项系数的大小,前者是计算确定荷载对结构构件的作用时,将荷载标准值加以放大的一个系数,后者是计算确定结构构件固有的承载能力时,将构件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加以缩小的一个系数。这些用量值表示的系数体现了结构构件在给定标准荷载作用下的安全度,在安全系数设计方法(如我国的公路桥涵结构设计规范)中称为安全系数,体现了安全储备的需要;而在可靠度设计方法(如我国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中称为分项系数,体现了一定的名义失效概率或可靠指标。安全系数或分项系数越大,表明安全度越高。
  (一)结构的整体牢固性
  不但结构构件要有很好的承载能力,而且结构物还要有整体的牢固性。结构的整体牢固性主要是指结构出现局部损坏,但不至于导致大范围倒塌的能力,换一种说法讲是结构能适应与其不相称的破坏。结构的整体牢固性主要是依靠结构优良的延性和必要的冗余度,用来预防地震、爆炸、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差错导致的巨大灾难,尽量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二)结构的整体安全性
  我国土建结构的设计与施工的规范主要放在各种荷载作用下的结构强度上了,只考虑工程的耐久性,而对环境耐久性如干湿、冻融等大气侵蚀的考虑有着严重的不足。混凝土结构因钢筋锈蚀或混凝土腐蚀导致的结构安全事故的危害很严重,其严重程度早已超过了因结构构件承载力安全水准设置偏低所造成的危害。
  二、土建结构工程的耐久性
  耐久性问题的严重性和迫切性在于我们许多正在建设的工程仍未吸取国际和国内的大量惨痛教训,还沿着老路重蹈覆辙。一些北方城市新建成的立交桥和高速公路桥,仍没有在材料性能和结构构造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防治冻融和盐害的综合措施。甚至大型工程如2000年投入运行的珠海莲花跨海大桥,其主体结构在浪溅区仍采用不耐海水干湿交替侵蚀的C30混凝土与3~4cm厚的保护层厚度。
  (一)我国工程设计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对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全性与耐久性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尤其是系统安全管理观尚未形成,由于人为差错或人为错误导致的违反强制性详规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我国土建结构工程抵御地震、火灾作用的设计要求相对而言偏低,而且抵抗其他灾害的设计要求偏少甚至没有。存在着较大的结构安全隐患;
  (三)我国现行的设计规范基本上只考虑到结构在使用期间的承载力极限状态,而国外则着重考虑结构经济合理的使用寿命;
  (四)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一般并不考虑施工方法,而施工单位一般又不掌握设计计算书,因此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只能由施工现场的技术人员根据经验决定,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
  三、技术规范作用与管理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往往视技术规范为法,将规范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等同于法律条文来对待。技术规范或规程,与各种技术条例、技术要求、工法、指南等技术文件一样都是技术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作用,只当工程各方(业主、设计、施工企业)认同作为设计与施工的依据并在契约的基础上,才能作为法律仲裁的依据。
  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越多,也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在具体技术问题上需要承担的责任越重,而这些本来不该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规范中的要求是最低要求,在安全设置水准上,政府需要干预的也应是保证公众安全的最低要求。
  近几十年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强有力推动下,我国以《建筑法》、《招投标法》和《合同法》为母法,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配套部门规章为子法的建筑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针对建筑市场中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以及建筑活动中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问题,建设部又先后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履行我国加入WTO承诺,同时又出台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管理办法》,弥补了建筑市场准入法规体系中对于外国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法律规定空白的状况,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的框架体系基本建立。
  四、结语
  政府主管部门近年来特别注重建筑市场的治理和规范工作。结合中国建筑业发展实际,注意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展成熟国家在建筑市场管理中的经验,深入研究在建筑市场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定位,继续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努力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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