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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者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的反思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朝峰

   【摘 要】本文以法律公平为基点,对我国销售者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反思,提出构建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进而期望更好地平衡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产品缺陷责任;消费者;销售者;归责原则
  
   一、产品缺陷责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完整定义,即:“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包括制造上的缺陷、设计上的缺陷和指示声明中的缺陷。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销售者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的不统一
   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中对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进行了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从上述两款规定来看,第一款规定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第二款却非过错责任,而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仍属于过错责任,只不过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应用方式。《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表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缺陷责任中对消费者承担的都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生产者和销售者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负赔偿责任。《消法》第35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的规定也是严格责任的体现,只要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生产者和销售者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我国对于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不统一的。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销售者存在过错,显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该由消费者承担销售者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如果销售者不存在过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是可以免除责任的,而只是当出现该条第二款的情形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是根据《消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的则是严格责任,显然《消法》加重了销售者的责任,而《产品质量法》却减轻了销售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由于归责原则的差异所导致的侵权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是相当大的。因此,对于我国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统一有必要进行矫正。
   三、确立过错推定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严格产品责任的确立,使消费者在使用有缺陷产品遭受损害时,只要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与该产品的缺陷有关即可获得赔偿,不必举证证明产品缺陷之所在,也不必证明销售人存在过错,对于受害方来说是很有利的。而对于生产者而言,笔者也赞同适用严格责任,但是对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过于严苛,笔者更倾向于坚持过错推定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理由在于:首先,销售者与生产者对于消费者而言都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但并不能就此认定销售者应该与生产者承担同等责任。产品可能会在制造、设计、指示声明环节留下缺陷,而销售者能否成为这些缺陷的主体是存疑的,因为生产者对于产品的制造过程显然要比销售者熟悉很多,对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等问题也更确定。其次,当销售者因自身过错导致缺陷的产生,这时运用过错推定责任就可以有效追究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同时由于过错推定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大大减少消费者对举证责任的负担。但让消费者承担举证销售者存在过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适用严格责任的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应该是充分的。再次,确立特定情形下对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比如当消费者无法确定生产者的确切地址而无法寻求救济时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再如对一些安全性要求特别严格的产品也适用严格责任,可以加重销售者的注意和谨慎义务,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总之,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理应进行倾斜性保护,但也不应过重扩张销售者的责任,以免导致经济活动失衡,并最终损害到消费者自身的利益。笔者认为,销售者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的调整,有利于平衡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 考 文 献
  [1]金福海.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谭玲.质量侵权责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3]王玉梅.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财经界.2006(12)
  [4]郑海英.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与法.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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