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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交易监管 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宝祥

  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的传播媒体逐渐走入百姓生活。网络交易行为逐渐成为新型的消费方式,如何建立健全网络交易体制和经营秩序,维护网络竞拍“游戏规则”。促进网络交易行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成为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网络交易的含义与现状
  
  网络交易。是指经营者利用网站、网店、网页等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宣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商务”。关于“电子商务”,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我国电子商务专家杨坚争教授则认为,“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商品交易、广告、服务、资讯、金融汇兑、市场行情、电信、教育、医疗以及娱乐等领域的营销等活动。
  电子商务在百姓日常生活中更多体现的是网络交易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就是通常所说的B2B结构模式,这种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金额巨大,带来的经济效益丰厚。二是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这种运营模式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礼品、书籍、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和服务。三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双方通过网站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淘宝网等。网络商品交易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五大好处”:一是投资成本低。任何企业和个人无需花费大笔资金添置相关设备,只需在相关交易网站上发布产品信息。二是加入门槛低。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未完善交易主体登记制度,除经营性网站外,网络商品提供者无严格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发布交易信息、开始交易行为。三是交易方式便捷。消费者可在线浏览商品,在达成购买意向后,通过网上支付以及网上银行便可以完成购买过程,并且通过便捷的物流服务可以快速收到心仪商品,整个交易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四是交易可互动进行。消费者不单单只是浏览选择商品。同时还可以针对自己所需商品发布要约邀请,卖家可以根据此信息与消费者达成交易。五是商品丰富多样。以“淘宝网”为例,有800多万种商品在线出售,几乎涵盖了所有行业。
  
  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难点
  
  目前,网络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假冒伪劣商品;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商品或服务:通过电子合同进行欺诈: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抢注中文域名、恶意使用易于混淆的网站名称等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市场交易行为公平、有序发展任重而道远。
  
  (一)法律依据匮乏,监管缺位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实现市场主体准人登记的法律法规,面对网络商品交易带来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的根本原因。有很多在有形市场中需要审批、许可的商品或网络服务的经营行为。在网上处于准人“零门槛”的状态,致使有些交易行为避开网下的审批程序,开展特殊商品的经营行为,对于网下有形商家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一些食品、白酒、香烟等未经审批而进行网上交易的潜在风险十分明显。
  
  (二)假冒伪劣、走私贩私、交易欺诈
  假冒伪劣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网上交易中的一种痼疾,它不仅表现为网上卖家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而且在国家网络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网上交易平台形成了一种半地下状态的市场。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是对网上交易经营规则的歪曲。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网上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网上交易突破了地域限制,促进了国际间小额贸易的发展。虽然国内几大网络交易平台都设有专门的“全球购”、“海外代购”等板块,但其中混杂着一些商家打着“包税”、“免税”的名义推销实际上并没有缴纳关税的商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传播引发了一系列围绕信息网络的管理问题,产生了网络安全瓶颈,利用网上交易的某些特征进行诈骗,有些卖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诱骗消费者确认收货实现电子资金划拨,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平台的信任,模仿购物网站页面发布“中奖”信息施行诈骗。
  
  (三)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有些网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购买前无法了解、判断产品的质量、性能、保修、商家信誉等情况的信息弱势。对所售商品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还有些不法经营者甚至与快递公司串通。委托快递公司送货并收取货款,而消费者只有交清货款后才能验货。快递公司收钱后,或者说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把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推脱给经营者,经营者与快递公司往往互相扯皮不愿承担责任。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对策
  
  随着网络经济的繁荣,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市场经营行为更加复杂化,市场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措施一,实施网络监管登记注册制度。首先,通过网店开办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将其在经营所在地或经营者居住地的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并对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身份证明等进行现场核实,使其不管是在接受工商机关日常监管还是接到投诉举报后都能找到当事人。其次,把12315投诉平台与网络经营信用等级相结合。投诉率相当于信用评价中的差评,差评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将该业户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第三、将投诉率与网络下的日常监管相结合,通过网络监管系统将投诉直接传送到该经营户所在地的工商部门,通过工商所找到该业户的经营地址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出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以及从事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举报时,可以将举报信息传送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由该工商机关直接对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
  措施二。实施网上工商审核标志认证制度。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其店铺中标示出一个“工商注册登记”的标志,这种认证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对拥有工商部门认证标志的店铺放心购物。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向网络店铺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从而避免出现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使工商部门的认证标志成为网络经营秩序维护者的标志;二是该标志的应用能促使网络经营者主动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没有工商备案标志的店铺就会受到消费者冷落,这样就可以减少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监管的工作量,使网络经营者主动接受工商监管。
  措施三,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如何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笔者认为首先应在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建立一个网络信用分类,将一个经营主体的信用划分为实体信用和网

络信用两部分,在网络中建立一个信用评价平台,对交易中的双方进行信用评分。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从现实到网络。网络经营者大多数有自己实体经营店,在网络宣传中用实体店铺信息来表示其经营的长久性,工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详细了解其经营情况,加入到工商信用监管系统网络信用中,使其网络信用与实体经营店铺信用进行对应,并根据网络交易成果以及投诉情况增减其信用记录,随时刷新其在网络中的信用等级,使消费者能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店铺的信用记录;二是从网络到现实。首先。建立“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实现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通过与信息产业局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主开发适合监管需要的网络搜索引擎,制定手机号码段、邮编或区号、IP定位等搜索策略,通过对查询关键字的匹配对比来建立辖区网站数据库、经营性网站备案库、企业信息查询库数据库,通过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市级乃至国家级经营性网站“网络经济户口”。应用这个数据库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监控平台,对各种交易网站进行监控,对整个网络的交易以交易成功后的买家评价及投诉增减该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设立“慢升快降”的信誉等级评价原则,对严重缺信的卖家联合交易平台提供商给予封店处理,促进交易者进行诚信交易,也使信誉评价体系更能准确地反映交易者的信用状况。
  措施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通信、公安等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联席会议,明确职责分工。一是建立与通信管理部门的协作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本地注册的互联网站经营情况、企业、公司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商品信息情况,以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程序等,提高监控效能。二是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市场监管中的职能定位。在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市场监管中。通信、公安等部门协助工商部门调查网络商品交易市场情况。通信管理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商品信息的互联网站实施行政处罚直到关停网站、吊销ICP许可证等。公安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中涉及治安管理、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管辖。三是建立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违法案件协作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对违法案件当事人及时、准确、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面对纷繁复杂的电子商务监管领域,工商机关应当在开发和实施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案发挥关键作用。要使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只要工商机关在监管方式与原则、监管规则与办法,严格网络经营行为的准入,完善监管机构与人员,实施查处和保护并重的监管模式等方面做好工作,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得以净化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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