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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广告行业主体法律责任明晰化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茂财

  【摘要】广告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重来没有进行过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广告法中的弊端也逐步显露出来。其中,广告法对广告行业中相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模糊化规定,就属于广告法中的一大弊端。广告法(修订草案)在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的基础上对广告行业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做了较大的明晰化处理,包括对广告主体、广告监管主体、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关键词】广告法(修订草案)主体  法律责任
   一、广告行业中主体责任明晰化的紧迫性
  广告主体是指广告信息传播活动中的传递者,广告活动主体主要有三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行业中的相关主体不仅包括广告主体还包括广告行业的监管主体,以及其他主体。我们不得不承认商业广告与我们的生活已经不可分离,我们打开电视、电脑,我们出游散步,眼前都闪动着各种各样的广告。毫不夸张的说广告就像空气一样弥漫在我们的周围。但是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广告在带给我们快捷信息和拉动消费的同时也让我们陷入困境。其实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事情屡有发生,从唐国强、解晓东代言北京某医院治疗不孕不育,到刘嘉玲代言的SK-Ⅱ,再到葛优代言亿霖木业央电视台“3・15”晚会揭露,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不仅名称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而且夸大了原有的减肥和调节血脂的保健功能。但是这些事件只是虚假广告的冰山一角,太多的虚假广告不胜枚举。出现这一系列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最大的原因是我们的广告法对广告行业中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这就造成了大多数的公众人物只代言而不担责。我们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的责任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我们的监管部门的职权划分也是模糊的。这就使得我们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找谁投诉,不知道怎样去维权。我们可能会第一时间想到消费者保护协会,但是却想不到有广告法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所以,一部主体责任明晰化的广告法(修订草案)的出台是紧迫而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二、新广告法对广告引荐者责任的规定
  广告引荐者这一广告主体的新增,是新广告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根据新广告法第二条的解释,广告引荐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不是单纯的扩大了广告主体的范围,而是为了对广告主体法律责任做出明晰化处理。这一主体的设立主要是针对公众人物虚假代言的问题,主体的增设并不能必然明确广告主体的责任而只是将这一主体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所以新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的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应当依据事实,并且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是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此外,新广告法第六十条明确指出广告引荐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任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广告引荐者的法律责任就有法可依了。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广告的侵害后也可以要求广告引荐者赔偿相关的损失。公众人物乱代言的现象必将大幅度的减少。这是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广告主体责任的突出意义。
  三、广告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新规定
  我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管理机关。”这就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对于广告监管和违法广告的处理存在人民政府和工商管理两个部门。这两个部门之间不分主次,都具有监管权,在查处和监管的职权和责任上很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的弊端。其次,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投诉或者他们举报虚假广告的时候,他们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这都是由广告行业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化所造成的。在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就很明确的规定了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领导全国广告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或负责本区域的广告监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这样的规定主次分明,明确的指出了工商行政部门是我国的广告监管机关。同时,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第五十条至五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这使得广告监管部门行使职权的时候有法可依,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广告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这就使广大消费者能够很好的起到监督的作用。此外,广告法(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把刑事责任单独作为七十一条是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重大。这样一来,广告法(修订草案)就从职、权、责三个方面清晰明确的指出了广告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四、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消除影响”法律责任规定
  “消除影响”出现在新广告法中第五十六七条,它的基本内容是:“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一)广告内容不符合本法第九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不符合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必要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的进一步明晰化。众所周知,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虚假广告是采用行政罚款和行政没收的方式的方式处理的,但是,虚假广告产生的负面影响不仅涉及到市场秩序还包括其他的合法竞争者、消费者。虚假广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和选择权,还会在消费者的心中继续停留一段时间并继续影响消费者正常的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消除影响的目的就是要使广告主以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自己滥用广告权利的行为负相当的法律责任。“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相对于没收、罚款和停止发布等行政责任而言,“消除影响”责任更能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公平竞争者利益。更能够对广告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化的追究,这是在广告法中所不缺失的进步意义。
  五、其他主体法律责任的明确
  随着信息渠道的拓展,商业广告的形式也不限于报纸刊物、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也日益成为广告商们亲睐的营销方式。但是,这些推销广告的行为却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生活。而我们却无法知道谁侵害了我们的权益。对这一类主体的行为需要有法律来约束。广告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信息传输平台主体有监督和首查的义务,这是第一次对广告行业中的其他主体法律责任的明确化规定。此外,对于阻扰工商管理部门正常执法的根据广告法(修订草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不仅用行政强制的方式维护了广告法(修订草案)的权威,而且用明确的法律为那些无视广告法(修订草案)的人敲响警钟。
  广告法首修对广告主体责任明晰化处理是具有现实可操控性并且是与时俱进的,是符合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一次成功的修法。当然,广告法(修订草案)还有一些的不足,但不能掩饰它的进步性。只有让广告法(修订草案)在市场中接受检验,和各种主体不断博弈中才能使它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国庆.论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的消除影响法律责任[J].媒介法与伦理,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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