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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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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介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况以及保护现状,同时表述了新品种的应用对新品种保护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林业 植物 新品种 保护
  
  我国气候类型多样,植物品种资源丰富,共有植物约3万种,其中裸子植物200余种,全世界为730种,我国占37.8%;被子植物2.5万种,全世界为22万种,我国占11.4%。我国有木本植物8000种,其中乔木2000种,灌木6000种。主要花卉3000种,其中主要野生花卉1000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林木遗传育种工作在地理变异及种源选择、种子园多世代改良、无性系选育、生物技术的应用方面取得较大进展,植物新品种层出不穷。众所周知,培育植物新品种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投入及相当长的周期。有资料统计,一个林木新品种的培育最快需要15-20年,最少需要花费15-20万元。而在多数情况下,植物新品种投入生产后,很容易被他人无偿繁育利用。因此,为了加强植物遗传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激发育种者的创造力,应当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研究。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余国际接轨的一项新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保证培育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新品种拥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种职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目前唯一能够保护种植者知识产权的就是植物新品种保护,要将植物新品种权这一无形资产固化在研究者的身上,只能通过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来实现之一目的。
  (二)获取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
  目前,在我国要取得植物新品种权需经过特定的程序和限定,申请新品种权的植物必须是我国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种;其次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所谓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稳定性指该品种经反复繁殖或在一定期内,其相关特征及特性稳定不变。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还应该具备适当的名称。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情况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是,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国家林业局先后颁布了3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45个属(或种),基本涵盖了我国主要的林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干果等树种。第四批保护名录正在审批中。
  (四)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意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在我国育种行业中的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有利于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入新品种的开发工作;有利于新品种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使用;促进我过在植物品种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利于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的科技体制改革。
  二、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了很大的进展。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该公约的第39个成员国。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分别于1999年、2000年、2004年、2004年发布施行了4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有78个植物种或属列入保护名录。凡属在保护名录范围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均可按《条例》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品种权。
  三、新品种的应用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高度重视,将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五项主要任务之一,对林业寄予很大的期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林业建设开创了一个大发展的崭新时期,给林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务院在1997年3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改《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育种者的培育新品种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激发了他们为生产培育大量新品种,加快了我国林业科技创新的步伐,遏制了我国生物多样性减少的趋势,有力促进了我国林业生产的发展。
  四、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建议
  (一)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继续深入宣传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林木育种科技人员的培训,提高各级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让广大林业工作者建立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支持和维护植物新品种权利。
  (二)建立健全林业知识产权的配套管理制度
  要把林业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林业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技管理的各个环节。在申请林业科技计划项目时,对可以形成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的应用性林业科技计划项目,要在合同中明确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指标。对林业专利成果和申请了新品种权的育种成果可以不通过验收鉴定即可申报成果奖,在成果管理上与其他科研成果一样。
  
  参考文献:
  [1]王洪波,浅谈古树名木生长不良的原因和保护措施[J]华东森林经理,2008,5
  [2]沈国舫,森林培育学[J]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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