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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监理和检测单位监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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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测是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制度。其状况如何对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从目前情况看,这两项制度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加强从业人员监督、深化监理及检测单位内控制度检查、加大对监理和检测市场的整顿将有利于这两项制度的顺利推进。
  关键词:监理 检测 单位 监管
  
  一、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
  我国自1988 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它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专业化监督管理。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为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
  (一)加强对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的监督
   监理工作的关键是人,所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是对监理工作监管的重中之重,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对监理部人员的执业资格上岗证和身份证的检查,做到证证相符,同时做好突击检查,查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到位情况,做到监理人员与监理公司相符,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实际现场人员相符,确保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在专业、数量上真正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强化对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作的审查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是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以及针对中型以上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工业项目的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针对目前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存在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对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查。对监理规划应重点对其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依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审查,力求做到贴近现场、贴近实际、操作性强。对监理实施细则应重点对其监理工作流程、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进行审查,力求做到贴近工程特点、贴近专业特点、针对性强。同时,我们对于一般结构简单的小型工程不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实施细则,这也进一步避免监理单位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流于形式和应付,不讲求实效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管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体现在其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所以质监部门应根据监理工作程序的特点和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对监理工作效果的考核,在具体监管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① 加强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和其审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以及质保体系的情况。② 注重检查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重点是其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和针对存在质量问题提出的改进措施,看其是否能抓住主要问题,提出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③ 重点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工程主体监理过程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现场旁站的情况。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对监理单位监管来把好工程质量关,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监理市场整治、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针对目前整个监理市场较为不规范的局面,应进一步加大整顿力度,抓好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扣分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监理从业人员的违规分不同程度对其实施强制培训、暂停执业、降低或取消执业资质等相应处罚。要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对于一些技术力量薄弱、人员执业不规范、越级监理、转让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应及时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停业整顿,符合清出条件的应坚决予以清出监理市场。只有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才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从我区目前实际情况看存在着产权制度不明、检测环境和设备落后、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薄弱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进行监管:
  (一)明晰产权制度,使检测机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
  目前,部分地区检测机构是隶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存在着产权不明晰,职权不明确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应积极推进检测机构的改制,使其真正成为产权明晰、职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加强检测环境及设备的改造和升级
  针对目前少数检测机构的检测用房吃紧,检测环境不够宽敞、收样室和检测区未进行有效隔离,有温湿度要求的未能进行有效温湿度控制;有些检测机构设备老化不能满足所开展项目精度要求的情况,应促使检测机构进行改造和升级,仪器设备进行更新,检测用房达到标准,确保检测数据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
  (三)加强对检测单位的内控制度检查
   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能真正落到实处关系到其检测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所以应加强对检测机构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控制度检查① 见证样制度。重点检查见证员是否跟踪送样或进行有效封存;检测机关对见证人员的识别情况;接收样品验收把关情况;检测机构对砼试块的龄期和标养的判定是否有迎合送检单位要求的现象。② 样品管理。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有完善的样品管理制度;是否真正执行样品的接收、保管和样品标识、处理等流转程序;随机检查正在检测过程中的砼配合比和砂浆配合比试验有无相对应的试块。③ 试验记录。重点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存在原始记录和仪器运行记录不规范的现象。如:不如实填写、信息不全,审核人员签字不到位;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填写过于简单甚至运行记录后滞,缺乏真实性、无法实现对检测过程的再现等现象。尤其加强对砼、砂浆试块和砖抗压强度检测数据的检查。如:砼和砂浆试块检测数据的离散性是否异常;原始记录试验日期是否晚于检测报告日期等情况。
  (四)加强对检测机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对检测机构日常行为查处的制度建设,加大对检测机构日常行为检查频率,特别是要对列入“黑名单”的检测机构实行重点监控。要采取一般监督检查和实施比对监督试验相结合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令限期整改。只要我们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就能够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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