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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承包模式下监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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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负责制,参建单位各方的法律责任很明确,而建设项目总承包是国家推行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作更多是代理建设单位的行为,在项目中亦要承担管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的职能,显然与与监理的职能有重叠之处,此种情况下如处理不好,将会削弱监理的管理职能,影响监理对工程的管理。这对监理是不公平的,对业主无疑是更大的损失,因此,在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如何维护监理的权益,保证监理能正常开展监理工作是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本文笔者针对此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施工管理;质量控制
  
  1 参建各方的关系应明确
  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施工项目委托监理合同,这种合同是国家强制性的,监理单位的行为不但要为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为社会负责。项目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平行的,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共同管理施工单位,彼此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各方关系如下: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工艺条件确定、建筑功能定位、建设标准确定及重大决策。
  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设计、采购、内外关系的协调、施工承包全面实施工作,当然包括对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过程控制、程序报验控制、材料报验控制。
  2 明确职责和分工
  从上述参建方的关系可以看出,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有许多重叠,如不理顺,由于项目总承包单位代理甲方的特殊身份,往往会因此削弱监理的权限,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有必要对现场管理给以明确的分工。
  在现场的管理中,项目总承包单位在现场具有统筹管理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职责,这是不能改变的,但必须与监理的职能有所区分。根据其业主代表的身份,其作用应主要应体现在把建设单位的想法和要求通过设计单位体现出来,并通过招标、采购、施工管理及时完成建设单位需要的房屋建筑物,这应该是他的主要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不管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了,他应该在侧重投资和进度管理的基础上,协助监理单位管好现场的质量和安全。
  那么,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理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但由于代甲方总承包单位的存在,监理单位也应该重新调整自己的位置,调整自己的侧重点。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安全和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地方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也把监理工作作为质量和安全检查的重点。此时,监理单位当然应以安全、质量控制为主,全面承担起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的控制,强化自己在两方面的职能,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管好现场的质量和安全,才能树立起自己在现场的权威。在此基础上,监理单位再协助总承包单位做好招标采购、投资及进度工作。在分包单位选择、设备选型及暂估价材料考察选定时,监理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参加,协助总承包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在进行施工布置、工期安排时应听取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这样一来,明确了工作重点,监理单位才能真正的履行好自己在合同中对甲方的承诺,完成为业主服务的任务。
  这样一来,样,监理工作的工作重心自然就是质量和安全了,进度和投资管理上,监理配合总包的工作,总包单位在质量和安全方面要支持和协助监理的工作。双方的关系清楚了,工作的开展也有目标了,双的制约变成了协助,双方都不会削弱,效率就会大大增加。同时也便于业主对总包和监理的管理,便于找到责任人。
  3 施工管理的程序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单位是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的管理对象,但必须理清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政令的程序,否则,不但达不到有效管制管理施工单位的目的,还会造成因政令重复,施工单位无所适从的现象。如果因政令矛盾,令某些不规范的施工单位钻了管理空子,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那就得不偿失了。
  因此,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权限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保证政令不重复,不掣肘。使施工单位知道什么事应该听项目总包的,什么事应该听监理的,知道什么事以谁为主。在程序控制方面国家有完善的监理程序及施工验收程序,项目总承包模式下,就应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此种模式的管理验收程序,在这个程序中让项目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能找到自己的管理位置,才能发挥好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作用,确保做到政令统一、施工管理有序。
  4 工程暂停施工的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安全行为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时,监理单位可能会以各种形式告知施工单位,事情严重时监理单位会对某些部位不予验收或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考虑到整改或暂停势必会对工程的进度造成影响,所以在下达工程暂停施工指令之前,监理单位应先与项目总承包单位沟通协商,争取先双方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汇报,在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监理单位才能下达工程暂停令。
  5 工程变更的管理
  不论是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还是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这样不但可以保证指令统一,减少返工,确保工期,而且也能明确责任,减少扯皮,让监理切实担负起协助好总承包单位控制好投资的目的。
  实际工作中,这种程序往往不能有效实施。项目总包单位因其代甲方的身份,往往在这方面更强势些。因为,设计变更一般都先发至他手里,而除设计变更外的洽商批准权也在他手里,因此,经常会发生,设计变更和洽商总是在项目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间沟通,监理单位只是扮演个见证的角色的现象,这种现象极不利于监理对投资的控制,因此,为了让监理担负起协助总包单位控制好投资的目的,保证政令统一,减少返工,控制好投资,就非常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论是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还是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的条款。
  6 结束语
  对建设单位来讲,既要用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专业化建筑管理的经验和能力,又要使彼此能相互监督和制约。对施工承包单位来讲,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分工各有侧重的整体。因此,理顺双方的关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才能保证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一道正常行使各自的职能,达到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和谐统一的管理团队,最大限度的为业主服好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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