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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分析信用证中分批装运条款的应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伟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是构成进出口合同的重要条款。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分若干批次于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的装运。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交易由于成交数量大,卖方备货有困难不能做到一次交付或受到备货资金、运输条件、船源紧张、市场销售、目的港装卸条件、期货成交后需要逐批生产等因素的限制,有必要采取分批交货,则可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条款。由于世界各国对分批装运有着不同的解释,为防止误解,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如果需要分批装运的,一般均应在进出口合同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加任何限制。第二,订明分若干批次装运,而不规定每批装运的数量。第三,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即定期、定量分批装运。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买方开给卖方的信用证中也出现一些有关分批装运的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允许分批装运” 。按照此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就无权分批装运。针对每一笔进出口业务,如果卖方的外贸业务人员对分批装运理解不够清楚,就会给结汇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遭到对方的拒付。下面以具体的案例分析信用证中的分批装运条款。
  (一) 案例一
  我国S公司与日本T公司签订出口合同,销售散装玉米400公吨,分四批装运,4月份至7月份每月装运100公吨,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不久,日本T公司通过A银行开立一张以S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B银行。该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描述如下:“Shipment to be made in four lots during April/July,100 M/T per month.”在得到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S于4月10日出运100公吨玉米,5月16日出运玉米98公吨。前两批货物出运后,S公司按时将全套单据送交通知行B议付货款,并很快得到了货款。
  6月15日,受益人再次出运货物100公吨,由于该证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受益人S公司此次将全套单据交由议付行C议付。C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相符,于是一方面对S公司付款,同时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A索偿。A行审单后认为不能偿付C行,因为货物在第二批装运时短装2公吨,所以第三批即告失效。C行认为不能接受A行的拒付理由,坚持要求A行偿付货款,再加上延期付款的利息。
  分析: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段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款及/或发运时,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本条阐述分期装运和分期支款的掌握问题。在信用证上规定受益人分期装运货物的时间,则受益人应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否则信用证即失去效用。但一个复杂的问题是,在按期装运时少装怎么办?在国际商会的银行委员会上,有人曾就此问题提出咨询,该委员会做出了如下解释:委员会决定,除非当事人在信用证上另有说明,信用证对在指定的分期装运期限内只装了一部分的分期装运失效。而且除非信用证允许分期装运中可以只装运一部分,那么不管信用证是否允许在各装运期中可以分批装运,信用证对已装部分以后的分期装运均告失效。(见国际商会第470/278号出版物)该意见可解释为当分批装运的一部分在规定期装出,只要信用证未禁止分批装运,信用证对这一期中已装部分生效,而对这期中未能按期装运的剩余部分失效。对该期以后的各期也宣告失效。
  从表面上看,该案似乎是属于分批装运的一部分在规定期内装出,已装部分生效,而未装部分及以后各期失效。A行也正是以此为理由来拒绝C行提交的6月15日装运的第三批货物单据的,似乎有道理。
  但事实上,第二期装运不存在短装。根据《UCP600》第30条c款: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二) 案例二
  辽宁X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公司出口一批核桃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中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Rotterdam in August,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X进出口公司按信用证的规定,于8月15日在营口港将300公吨核桃仁装上“亚洲”号轮,取得一套提单;然后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大连港装了400公吨核桃仁于同一轮船,8月20日又取得一套提单。然后X进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分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31条b款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在本案中,辽宁X公司虽然发货时间不同、装货港不同,但使用的是同一运输工具、经由同一航程、运往同一目的地,即符合国际贸易运输 (UCP600)中关于分批装运的三同两不同,据此我公司的做法不视为分批装运,也就不能视为违约,银行亦不得拒绝议付货款。
  同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31条b款规定,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快递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装运。
  (三) 案例三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冻鲅鱼,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1200公吨冻鲅鱼,其中包括一级300公吨,二级400公吨,三级500公吨,纸箱装,内衬塑料袋。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该公司根据买方信用证条款规定和库存情况,决定安排如下两批装运:第一批装600公吨,其中包括一级200公吨,二级180公吨,三级220公吨。第二批也装600公吨,其中包括一级100公吨,二级220公吨,三级280公吨。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装运完第一批货物后,缮制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但银行因货物未分等量两批装运,单证不符而拒付。
  分析:尽管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了每一批装运的数量,但由于卖方业务人员没有充分理解信用证条款,认为信用证规定1200公吨分等量两批装运,第一批装运600公吨就已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了。但本案例信用证规定1200公吨冻鲅鱼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三种等级,并且三种等级各规定有数量,然后又规定数量分相等的两批装运,当然包括三种等级货物的数量都要按等量分两批装运,否则就是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本案例中,卖方虽然总量分为等量的两批装运,但三种等级没有等量两批装运,违背了信用证中的规定,因此拒绝付款。
  在实际业务中,国外来证有时还有下列的条款:
  条款一:“Tea 1000 c/s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in three equal consignments at an interval of 45 days.” 此条款要求1000箱茶叶分三次等量分批装运,且限定每期的间隔时间要相等,其中1000箱茶叶绝对地等分为三批装运是无法办到的。按银行习惯做法,可以将除不尽的尾数放在最后一批。即第一批和第二批各装333箱,第三批装334箱。而不能前两批各装300箱,第三批装400箱,否则会遭到银行拒付。
  条款二: “1000 cartons to be shipped in 5 lots with a sepration of 25 days between lots”。此条款不仅限定装运期限,而且也限定每期的间隔时间要相等。
  条款三:我国B公司对新加坡出口食用盐600公吨,国外来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 against equal quantity allowed”。对方旨在强调每次装运的数量要绝对相等。至于分几次装运可由卖方规定。这在日常业务中称之为“等量分运”条款。
  条款四:国外来证中规定:“Shipment to be made in two lots.”或“Shipment to be made in two shipments.”两者都译为“分两批装运”,但在实际业务中对二者的理解却不大相同,因而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大相同。对于“Shipment to be made in two lots.”发货人可将同一合同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不过须分别作两套单据。对于“Shipment to be made in two shipments”,发货人必须将货物分装在两条不同的船上或不同航次的同一船上。
  从以上案例和条款中可以看出,信用证中关于分批装运条款的规定五花八门,在具体的进出口业务实践中,要在掌握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严格审查和正确理解信用证中有关分批装运的条款。即使是在允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信用证若有对如何分批作了详细的限定,包括分几批、每一批次的数量与货物组合等,卖方也只能严格按照限定的要求进行装运,而不可理解为既然允许分批装运,就可以自由随意的安排批次来运输。另外,在装运条款较为宽松的情况下,装运人也应根据国际惯例以及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批装运,切不可滥用分批装运条款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货物及时交付给买方,从而实现安全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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