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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马莹

  摘 要:流域生态补偿是应对流域水资源外部性的制度创新。一些流域生态补偿关键问题成为理论研究热点,如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方法、模式等。全面梳理现有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的内容并进行评述,在此基础上指出中国流域生态补偿今后研究应该突破的方向,为开展生态补偿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补偿主体;受偿主体;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179-02
  虽然国内学者已经开始对不同资源类型和不同区域的生态补偿问题进行理论探索和研究,但整体而言,针对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问题的专门研究不多。现有研究主要涉及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主体、补偿标准等多个方面。
  一、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
  总的来看,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文献中,生态补偿通常是生态环境损害者付出赔偿的代名词;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代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设立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总的来说,国内学界对生态补偿的内涵有着大体一致的认识,但是由于学科背景和研究方向不同,学者们给出的生态补偿定义仍然不尽一致。有些学者从强调社会正义的角度提出流域生态补偿的定义。如钱水苗等(2005)认为流域生态补偿是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的,在流域内上下游各地区间实施的以直接支付生态补偿金为内容的行为。卢祖国,陈雪梅(2008)提出流域生态补偿是指由于流域上下游之间基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受损和收益的不公平,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因为保护生态环境所付出的代价给予一定的补偿,流域生态补偿主要是为了解决流域上下游之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的不公平问题而产生的。而王军等(2007)从循环经济和法律角度出发,提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国家为保护流域水环境质量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流域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用于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的法律制度。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补偿与受偿主体
  关于受偿主体问题,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即流域生态补偿的受偿者包括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流域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和流域生态破坏的受害者。但是对于谁应该作为补偿者的问题理论界意见并不一致,大多数学者认为补偿主体包括流域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和流域生态的破坏者。有个别学者提出流域生态建设地区本身也应该作为补偿者,因为从长远看,流域生态建设地区的生态建设活动会改善当地的水资源环境,成为水资源生态建设的最终受益者。
  (三)流域生态补偿的原则
  理论界普遍认为,流域生态补偿至少应该遵循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对于这一原则,张惠远,刘桂环(2006)、郑海霞(2010)等在其文章中均有论证。除此之外,学者们还提出流域生态补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益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实施区别补偿的原则;公平效益原则;均衡协调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政府主导原则等。
  (四)流域生态补偿的补偿方式
  大多数学者认为流域生态补偿的补偿方式有四种,即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智力补偿,如周大杰等(2005),卢祖国等(2008)。袁文华、孙曰瑶(2013)提出了通过商标的注册、品牌化以及品牌授权的方式进行流域生态补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五)流域生态补偿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有三种:一是根据补偿对象,将生态补偿分为流域受益补偿和流域损害补偿。学界研究的重点始终在受益补偿方面,研究的重心是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包括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补偿资金的筹集、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构以及补偿资金的支付等问题;二是根据政府介入程度,将生态补偿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三是按照补偿对当地经济的推动作用将生态补偿分为输血补偿和造血补偿。如何发挥生态补偿的造血功能是研究的重点。
  (六)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
  补偿标准(针对受偿方而言)和支付标准(针对补偿方而言)是生态补偿的两个关键指标。由于补偿标准的设计直接关系到生态补偿的激励效应,所以国内学界普遍认为补偿标准的确定更为重要,是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的核心内容。
  补偿标准的测算办法主要有三种,以下游获得的环境效益作为补偿标准、以流域区内各行政区生态建设成本与生态效益差额作为获得或支付生态补偿的标准、以生态重建成本作为补偿标准。国内相关研究十分丰富,学者们采用不同的方法测算流域生态补偿的合理额度。沈满洪(2007)运用机会成本法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引水工程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估算。刘玉龙等(2007)通过对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成本进行汇总并引入水量分摊系数、水质修正系数和效益修正系数,建立了上游地区生态建设与保护补偿模型,计算得出下游应支付给上游的生态补偿量。郑海霞,张陆彪(2006)以金华江为样本,从上游供给成本、下游需求费用、最大支付意愿、水资源的市场价格四个方面对补偿额度进行定量估算。孔凡斌、廖文梅(2013)以江西鄱阳湖流域即“五河一湖”为研究对象,利用沿流域主要城市的人均GDP和人均工业废水排放量数据,计算出各城市超标排污权或未使用的排污权,通过人均工业废水排量与人均工业总产值之间的效益关系确定排污权价格,算出各城市的补偿或者受偿金额。学者们对流域生态补偿额的探讨由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沿伸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七)流域生态补偿金的筹集
  补偿金的筹集问题主要体现在补偿金的筹集方式、渠道和费率等方面。周大杰等认为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生态补偿费和生态补偿税、推广优惠信贷、生态补偿基金和国外贷款。朱岗等提出流域上游地区应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流域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加强上一级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力度。
  (八)流域生态补偿的模式   对流域生态补偿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比较不同补偿模式的差异、适用条件等方面。如陈瑞莲和胡熠对近年来学术界和实践部门提出的三种补偿模式(市场化模式、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的强制性模式、民主协商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区际生态补偿的准市场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与评价,提出准市场模式通过流域区际动态博弈,能够激励生态产品的供给,是现阶段中国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流域区际生态补偿模式。王军锋、侯超波(2013)将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划分为上下游政府间协商交易模式、共同出资模式、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和强制性扣缴模式,系统阐释了各种模式的特点与适用条件。也有个别学者针对一种具体的补偿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张红兵等(2005)对黄河流域宁蒙水权交易这一市场补偿模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王军锋等(2011)深入剖析了政府主导模式,认为基于现阶段国情,中国应推行由政府主导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九)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是生态补偿包括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强调生态环境资源有价值,因此使用生态环境资源理应支付相应的补偿。外部性理论说明为了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外部性应该内化,而生态补偿正是内化环境外部效应的有效途径。公共产品理论提出生态环境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前者会导致生态环境资源的过度使用,出现“公地的悲剧”。后者会引发供给不足的“搭便车”现象。生态补偿政策是解决“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问题的有效措施。除了公认的三种理论之外,也有学者认为效率与公平理论等也是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二、国内研究评价
  国内关于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经济学研究,主要集中在流域生态补偿理论(包括概念、内涵、外延、原则、前提和理论基础等方面)、流域管理体制(跨省市、跨流域、跨部门的协调管理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和补偿机制(补偿资金的筹措和生态补偿量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总的来说,目前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缺陷:首先,流域生态补偿研究集中在定义、主客体、原则和模式上,对流域生态补偿额度的定量研究较少,而且现有的研究成果现实适用性较差,难以直接指导实践;其次,关于流域内地域间补偿的相关研究较多,但少有学者对补偿金如何在受偿主体内部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进行研究;最后,缺少对制度评价标准的研究。没有学者对判断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好坏的标准进行研究,结果造成学者们提出的“合理”补偿标准差异巨大,很难令人信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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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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