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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危险品泄漏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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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8日,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3・29”液氯泄露重大事故7名涉案人员在接受法律对他们的裁决,7人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6年半的有期徒刑,这是以29条生命和2400余万元财产损失为代价换来的教训。作为承办“3・29”案件的检察官,站在庄严的法庭上听到法庭的判决,几个镜头浮现在自己的脑海中……
  
  镜头一:超载不是两三天
  
  2004年1月13日,在河南省郾城县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装载液氯的罐式半挂车发生侧翻,造成液氯泄露,因抢救及时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但给发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车主为此赔偿了160余万元。该车车主是“3・29”案被告之一的马建国,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超载。原来,马建国经营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在一年前也因为超载发生过交通事故造成液氯泄露,只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而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而他也因为积极赔偿损失使自己经营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照常”上路运营。山东沂州水泥集团化工公司代销货发票、产品验斤单显示,从2004年3月到2005年3月,马建国的鲁H00099号罐式半挂车装载液氯数量都在29吨到43吨,“天热的时候一般装30吨多一点,天冷一点一般都装40吨左右。”该车押运员王刚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这样说道。在案件的庭审中,公诉方也向法庭出示了有关证据。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沪高速公路大队对“3・29”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说道,该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是该车严重超载,核载15吨,实际运输液氯40.44吨,超载169.6%,同时“3・29”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也提到:该车长期超载行驶轮胎气压高于标准压力,使轮胎刚性增大,形成众多裂纹,发生爆胎存在必然性。
  
  镜头二:天灾?人祸!
  
  2005年3月29日晚18:40许,京沪高速沂淮江段,严重超载的鲁H00099号罐式半挂车左前轮爆胎,撞开护栏后与迎面驶来的货车发生相撞,罐车侧翻,造成液氯泄露,致29人死亡,惨案震惊全国。事故发生后因驾驶员康兆永与押运员王刚逃离了事故现场,贻误了最佳的救助时间。作为危险品运输专业人员,在发生事故后理应以最快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车上所载为何种危险品,以赢得宝贵的抢救和处置时效,但他们没有这样做,为什么?该车驾驶员康兆永和押运员在后来的谈话中回忆道:我们从来没有参加过山东省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组织的学习培训。车主马建国也谈到山东省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从未组织学习,只收管理费,每吨位62元钱,每月交一次,别的基本上不管。在“3・29”案件的庭审中,公诉方也向法庭出示了有关书证:山东省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学习签到簿,该中心共有105辆挂靠车辆,均为危险品运输车辆,如按一辆车一个驾驶员计算的话,也应该有105人参加学习,而实际上签到簿上只有稀稀散散的签名,最多一次为34人,最少的一次才13人,学习人数严重不齐,不到三分之一。
  2001年国家为规范危险品运输市场,防止个体户为经济利益不顾安全超载运输,取消了个体户运输危险品的资质,规定只有有关部门批准的部门才能从事危险品运输,济宁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正是在这个政策下应运而生的。虽然没有一定的管理能力,但却通过某种便利条件取得了危险品运输资质,由于下面没有运输车辆无法经营谋生,只好叫过去一些从事运输危险品的个体户前来挂靠,收取一些管理费来取得收益。虽然中心规定对车辆要实行严格的管理,但由于车辆的所有权不是自己的,又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手段对所挂靠的车辆进行管理,管理也只能流于形式,只能放任自流,不能起到真正的制约作用。运输中心制度规定,一月组织学习两次,但实际一年也就组织了几次学习,而且参加率又如此之差,康兆永和王刚是从来没有参加过学习。按照规定中心可以取消与马建国的托管合同,但为了每吨62元的管理费,一再放任。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对液氯泄露的危害性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车上所载为何种危险品,而是自行逃逸,导致最佳的抢险和营救时机错失,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镜头三:“定时炸弹”上路
  
  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临沂市沂州化工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该公司副总经理朱平书、经营二部经理刘超和公司有关人员正在紧张地商议着“3・29”液氯泄露事故的“处理方案”,有人说:只改3月29日这一天的装载数字,不好交代,怎么办?朱平书回答:就把济宁远达的两辆车装货数量全部改成30吨以下。然后安排有关人员分工负责,将代销货发票及充装单和检斤单上的数字由40.44(吨)改成了29.44(吨)。但是纸是包不住火的,在公安机关查明该车的实际装载数量后,朱平书、刘超等人更改、伪造销售液氯超装原始凭证的伎俩被暴露。液氯是剧毒化工产品,国家对该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销售液氯要有准购证、道路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营运证、通行证、技术部门出具的槽罐检验报告、驾驶员的操作上岗证、押运员的押运证,这些在公安机关讯问两人时,两人一下就能说出来,但在实际工作中他们有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呢?答案当然没有。两人在没有核查上述证件的情况下,制作和审批了鲁H00099号罐式半挂车40吨的液氯计划单。“计划单是销售科的科长叫会计开的,他们不看我们的相关证件,也不问我们车子的核载重量”,司机康兆永对当时装载液氯的过程是这样回忆的。
  
  镜头四:无力与无奈的辩辞
  
  2006年2月15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1号法庭,荣宗太、郜忠伟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一案正在开庭审理,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鲁H00099号罐式半挂车定期进行了“二级维护”,上路车辆符合一级技术标准,犯罪嫌疑人荣宗太按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听过安全工作方面的汇报,两人均履行监管责任,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无罪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荣宗太、郜忠伟也均表示自己在鲁H00099号罐式半挂车“二级维护”登记表上签了字,已经履行了监管责任。公诉方立即出示了《汽车二级维护保养验收标准》、鲁H00099号罐式半挂车的“二级维护”登记表和该车同年12月10、11日的拖货凭证等有关证据,指出鲁H00099号罐式半挂车的“二级维护”首先工时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级维护”登记表上记录的工时为80工时,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鲁H00099号罐式半挂车这类载重量的车辆“二级维护”的工时至少应为145工时,而且根据登记表上显示鲁H00099号罐式半挂车“二级维护”的时间为12月10日,但该车的拖货凭证则显示该车在同年12月9、10日分别在南京和山东济宁两地运输,是否真正进行了“二级维护”存在疑问。荣宗太、郜忠伟对车辆“二级维护”的不了解,对公诉方的指控也只能表示沉默。以上证明荣宗太、郜忠伟一是对自己中心所管理车辆的运营情况丝毫不了解,满足于开会听汇报,二是作为济宁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荣宗太、郜忠伟两人对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缺乏必要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原来他们认为只要开开会,听听汇报就能把安全工作做好。不用严格执行国家的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视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要求。
  
  拍案说法
  
  目前我国有28万多家化工企业,生产从业人员超过500万人。随着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重特大化学事故发生频率逐年上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显示,2000年发生化学事故514起,死亡785人;2002年发生化学事故592起,死亡873人,到2003年上升为621起,死亡960人,呈明显上升趋势,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另据统计,在各类化学事故当中,因交通运输而造成的化学事故约占60%左右。1984年,印度博帕尔附近的一家美国化工厂发生毒气泄漏,造成了3150人死亡、5万多人失明、2万多人受到严重毒害、近8万人终身残疾、15万人接受治疗的悲惨事故。博帕尔事故发生之后,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一系列有关安全规划、公众知情和紧急救援的法律相继出台。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控制研究,2002年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到储存、运输等安全问题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2004年7月1日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更是对从事危货运输的企业、从业人员资格等都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之所以仍然会发生“3・29”液氯泄漏重大事故,根源并不在于我们缺乏相应的管理规章,而是生产和运输企业乃至监管部门的安全认识仍然不过关,法规的实施缺乏保障,责任落实与追究没有到位。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然要求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经济灾害的防范与控制。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到,因为发展经济而引来的灾难事故几乎到了防不胜防的地步。煤矿爆炸和死亡人数,已经多到了让人说不出话来。这个问题尚未见到有效的解决,与工业危险品有关的严重事故与灾难,再次令整个社会绷紧了神经。
  如果因为“3・29”事故的发生给我国的危险品运输行业带来一次根本性的变革,使危险品运输行业更安全、更规范,我想这也就是“3・29”事故能留给后人唯一的财富,事故的29名死难者也能够瞑目了。
  
  编辑:杜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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