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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微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宋文轩

  摘 要:对大数据时代的“微版权”现象进行解读,“微版权”不仅指微博,还包括微小篇幅的微信、微电影、微小说等,以及在单次授权中交易价值微小的版权。探讨在大数据时代下“微版权”保护中利益失衡的表现提出大数据时代下构建微版权保护利益平衡机制的思路。
  关键词:大数据;微版权;利益平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7-0190-03
  一、微版权的概念及特点
  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互联网中的新兴应用“微博”为例,截至2013年,新浪微博的使用人数已经超过了5亿,微博用户每天发布的微博数量正在成井喷式发展,微博成为了最强大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就在微博快速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以前从未产生过的新问题。最引人关注的当属微博的版权问题,微博的内容究竟应该归属何种类型的版权,并且其保护到底应该达到怎样的层次,引用者引用微博内容应相应的注意什么样的问题?
  (一)微版权的概念
  武汉大学信息学院沈阳教授在对微版权这一概念界定时,他认为,“微博的版权”的概念是可以等同于“微版权”这一概念的。但北京印刷学院孙赫男认为:“微版权并不等同于微博版权,这个概念应该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而且对这个意义的界定和拓展,将成为在数字内容环境下重要内容价值的挖掘基础。”[1]界定“微版权”这一概念之前,我们首先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读,再对其进行定义。第一,作品篇幅微小。相对于传统版权的内容,那些版权内容碎片化,或内容简短,篇幅微小的文字内容,都应包括为微版权的内容。这里不仅指微博,还包括微信内容、微电影、微小说等在内的所有网络传播过程中出现的微小篇幅的内容。第二,授权对象微小。当站在授权对象角度看待微版权这一问题时,那么微版权概念中所包含的版权的授权对象可以包括那些在对存在于网络边缘的传播内容的授权,等同于对个体进行授权。此时意义上的“微”并非是指授权对象的大小,而是相对于“众”这一概念,是对“众”中的个体进行授权。第三,授权交易价值微小。传统的著作权交易中,那些被交易的版权往往具有较大的价值,而微版权交易中出现的版权是价值相对于传统著作权交易中的版权更为微小,也就是指在单次授权中,交易内容是交易价值微小的版权。
  通过对“微版权”这一概念的解读,我们采用广义的“微版权”概念:即那些篇幅内容和授权对象都较为微小,且在单次授权中交易价值微小的版权。
  (二)微版权的特点
  相对于传统版权,微版权在版权的法定性、专业性和地域性等方面都存在着其独有的特点,但同时微版权也具备传统版权所具有的基本特点。
  1.独创性。微小说、微电影、微博内容等微版权,都是经过创作者的精心构思而创作出来的,是创作者思想及情感的表达,是创作者创意和智慧的结晶,其思想内容往往能够以小见大。比如,网络作者原创的微小说、微视频等都体现了作者独特的创意与思想表达,属于原创性作品。当然,那些自言自语形式的,记录生活中点滴的流水账形式的微内容就可能不具有原创性的特点。
  2.可复制性。微版权的作品同样具有作品的一般特性可复制性,只不过在网络环境下复制的技术更加先进、更加方便和快捷。复制是网络的最基本功能,微版权相关内容的创作和传播是在网络上直接通过内容数字化而进行的。微版权内容的侵权正是借助网络技术对微版权作品进行复制、存储向不特定对象传播的,并且这一行为是可以反复进行的。
  3.版权内容碎片化。微版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版权内容碎片化,包括微博、微电影、微小说等在内的微版权,都是内容简短、篇幅较小的内容。以微博为例,微博内容仅有140字,但这140字的内容已经构成作品。
  二、大数据时代与微版权的关系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我国的数字出版业带来了新的变革,但同时也对我国的版权保护立法、版权授权和作者维权等方面带来了新挑战。
  (一)大数据时代的“大”
  新出现的“大数据”又有着诸多不同于传统概念中“海量数据”的特点。大数据,是一种存在于数据密集型的科学环境下,普遍使用在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及知识的再发现,是一种对超大规模的数据信息进行处理的范式的统称。 “其具有数量巨大(Volume Big)、实时快速快(Velocity Fast)、类型多样(Variable Type)及价值高而密度低(Value High and Low Density)的4V特征。”[2]
  第一,数据的体量巨大(Volume Big)。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拥有着大型的数据集,也就是其数据已经从TB级别上升到了PB级别。
  第二,数据实时速度快(Velocity Fast)。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包含着大量的在线数据和实时数据,在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时,要求运算快,也就是“1秒定律”。
  第三,数据类型多样(Variable Type)。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来源多样化,相对于传统概念中所指的数据范围,大数据时代不仅在数据的种类上更加的多样化,而且在数据的格式上突破了传统范畴,这其中就包括了数据的半结构化和结构化。
  第四,数据价值高而密度低(Value High and Low Density)。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数量巨大,其中的有价值数据的密度低,但这些有价值数据却同时拥有者较高的价值。
  IDC(Internet Data Center)报告指出:“全球数据总量大约每两年就会增长一倍,每年产出的数据量成指数进行增长,这一数据增长的规律和速度与摩尔定律是基本相符合的。现今,全球共有46亿移动电话用户,其中有20亿人会使用移动电话访问互联网,在对待数据和信息交互中人们保持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的热情。”[3]
  (二)大数据时代的“大”与“小”   大数据时代的“大”与“小”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首先,在版权作品的类别和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不被人们关注的微版权作品已占用一席之地。其次,消费者是“大众”,创作者是“小众”的概念被彻底颠覆。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普及,让更多的人能够创作自己的作品,并可以通过网络将作品传播给社会公众。大数据时代,让每一个网民都有可能成为微版权的创作人、使用人和传播人。再次,微版权作品的使用人和传播人挤占了版权人的利益。大数据时代,由于人们使用网络复制、传播和使用微版权作品变得越来越容易,这就无形中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同时也使微版权版权人维权难度增加,版权保护问题多、矛盾突出。
  三、大数据时代微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一)版权法利益平衡原则解读
  作为著作权法的最根本原则――利益平衡,只有在深度地理解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之上,才能进一步充分地解决著作权法中遇到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推进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纵观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清楚地看到:首先,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更新,著作权人所拥有的权利也在持续性地扩大;其次,“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渐拓展,造成这种相生相克现象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由于利益平衡原则在起作用。”[4]也就是说,自有著作权制度之后,各方都将利益平衡作为其价值追求的最终目标,这不仅在著作权法的多项原则中充分体现,而且在著作权法背后的各种具体规则里都不难发现,其都包含着将社会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权利相协调作为二者之间的冲突解决的最基本思路。一些学者认为:“利益平衡原则在著作权法上无处不在,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5]
  实际上,著作权法可以看作是一部平衡各方利益的法。著作权客体也就是版权产权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即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正是因为这样的性质使得利益平衡机制在著作权法中显得更为重要,整个著作权法在价值构造上表现为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例如,著作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版权产品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内容、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著作权与物权的平衡等。甚至可以认为,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4]。
  因此,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就是要寻求一种著作权人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平衡机制,这种平衡机制应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确保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需兼顾社会公众对作品使用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如果版权人权利受到过度保护,那么社会公众便难以合理使用作品,影响作品的传播;反之,如果过度放大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人的权利就会被削弱,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也会随之减弱,导致作品减少则更加不能满足社会公共的需求。
  对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的探究正是解决上述矛盾的关键之所在,利益平衡机制协调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冲突,即合理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不影响作品在社会公众中的使用和传播。
  (二)大数据时代下微版权利益的失衡
  在大数据时代下,“从利益格局和个体利益主体逐渐的关系来看,网络技术带来的变化相当大。”[6]
  1.打破平衡――对微版权作品的任意使用。2011年7月,网络上掀起一场有关于“微博内容主张版权”的讨论,主要是由于我国几位知名人士在微博上提及自己的微博在为注明出处的情况下被随意地多次转载。网友安毅认为,一条微博的内容虽然只有简短的140字内容,但在几经转载后也没有人知道原出处是谁了,但这对原创作者却是赤裸裸的剽窃行为。因此,这种既不标明原作者也不注明出处就对微博内容进行转载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也有一部分网友觉得,对短短140字要求版权是十分没有必要的。
  微作品到底有没有版权,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微作品也有自己的版权,它的版权可以称为微版权。对它的使用可以分为商业性质和非商业性质两种情况对待,若是用于非商业性质的,只要能在使用中明确地注明原文出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涉及到有关于微版权的侵权问题。但如果是用于商业性质的,这就需要引用者小心使用,尤其是内容连贯性强,意思表达完整的微博内容,如果是在未经原创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载,就会涉及到微版权的侵权。有媒体曾报道过,一杂志在既没有事先通知作者也没有向作者支付相应稿费的情况下,就使用了《蜗居》作者――“六六”在其微博上的一句原创内容,“六六”便委托律师为自己维权。
  2.授权不畅――对微作品的使用存在侵权风险。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加之其海量化的特点,传统模式的“先授权再使用”和“一对一授权”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版权交易的效率,严重阻碍了微作品的传播。微作品的使用者便铤而走险,忽视微版权人的利益,这无疑使微版权使用者存在着极大的侵权风险。
  现有的版权授权模式主要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一对一”授权模式等,但这些授权模式对于微版权都不适用,使微版权的实际授权量十分低。进入微版权时代之后,对微版权交易存在海量的授权,海量合同的签订。“那么我们应该制定怎么样的微版权交易流程,又该怎样处理微版权交易中产生的问题,怎样才能将其利益即清晰又准确无误地分配给微版权的作者和其他对其有贡献的人呢,并最终形成完整的结算,能够让微版权交易这一程序中的每一方都切实地感受到微版权交易的价值存在,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这也将是在大数据时代著作权制度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1]
  四、大数据时代下微版权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
  (一)内容企业必须制定实施“微版权”战略
  大数据时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为出版业带来新平台的同时,也提出了挖掘版权价值的新模式。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再加上大数据技术的广泛使用,那些持传统版权观念的企业面临着新的巨大挑战。着眼这场已经悄悄到来的大变革,以盈利为目的的内容企业不能墨守成规,要针对已经出现和将来可能出现的微版权新形式,面对不同于以往的授权对象,运作新的商业模式,制定和实施属于自己的“微版权”战略。一是通过怎么样的方式这道微版权价值实现的途径。二是怎样建立版权的一对多模式,即机构对个人的授权模式。通过一对多的授权对各种衍生权利的挖掘,以综合授权的方式,在权利和授权对象之间起到行之有效的相互促进作用,使用一对多的授权模式,使不同对象能够获得不同的授权利益。三是微版权的价值塑造需要从哪些方面去建构,以全面挖掘微版权的内容价值。只有这样微版权才能转化为财富,使微版权人、内容企业、使用人均能获得相应的利益。
  (二)建立多元化的版权授权模式
  版权是私权,现代社会是注重保护私权的。既然微版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权利,所以在未得到版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擅自使用其作品。版权人和使用者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条件下,根据作品的条件、使用方式、价格、范围进行商议对使用人授予权利。大数据时代下面对微版权的特点,在已有授权模式的基础上,探索新的授权模式,以满足内容企业和使用人对微版权作品的海量需求。
  在微版权时代,内容的授权从网络核心转向网络边缘,授权模式正在从“一对一”的单一授权模式转向“一对多”模式,数字自容的价值实现需要通过一对多模式应用去挖掘,并实现版权价值成倍的扩大,未来的版权交易形式将不再是排他性质的,版权人将会进行覆盖面更广的多维授权。
  (三)实现版权人、内容企业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平衡
  为实现版权人、内容企业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平衡,必须正确对待大数据背景下的技术发展给他们之间带来的利益失衡。首先,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充分考虑合理使用制度的宗旨,从各方利益出发,设置合理使用制度。其次,完善技术措施。对技术措施的完善是大数据时代保护版权的有效途径,对版权人的微版权作品实施技术保护措施,保证微版权版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技术措施的运用既要合理保护微版权版权人的利益又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最后,建立补偿金制度。补偿金制度的完善既能保证版权人的收益,又能使社会公共不必担心侵权风险,同时也满足了网络服务商的盈利需求,可谓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 孙赫男.大数据时代的微版权战略[J].出版广角,2014,(2).
  [2] 李开灿.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研究[J].金田,2014,(5).
  [3] 严霄凤,张德馨.大数据研究[J].计算机技术与发展,2013,(4).
  [4]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2007,(1).
  [5] 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6]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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