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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在婚后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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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该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房产分割、亲子关系、生育权、"小三补偿"等社会敏感话题,在公众舆论中引起轩然大波,褒贬不一。本文列举了草案对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的规定,结合物权法进行了法理分析,最后从经济和生活方面做出了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孳息 马太效应
  
  一、 草案对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胀的愈演愈烈,百姓对金融理财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市面上充斥着各种畅销理财书,出现了全民金融化热潮。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得的公司股权、红利、房租、股票债券利息收益、其他投资品收益等孳息归属问题在学理和实践中做法不一。现在,草案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这一问题,条文表述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性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认定:
  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财产的经营管理,或以自有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添附、修缮或改造,对收益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的,投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未参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经营管理,财产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单纯的自然增值或市场行情变化,投资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基于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出售该公司股份所获增值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房屋的维护、修缮、改造、管理,所取得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个人财产。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所得的收益、利息及其个人存款的利息,归当事人个人所有。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黄金、古董、理财产品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二、草案对孳息分配的法理依据
  如依物权法原理,孳息可分为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前者如存款利息、房租等,后者如收获的果实、母牛产下的小牛等,孳息的所有权依原物确定。但这与婚姻法伦理相违背,因此不能按完全按物权法原理不分情形地认定新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综合物权法和草案进行分析,孳息分配有如下四种情况:
  (1)就公司股权股利红利而言,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草案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2)就房屋租金而言,法定的为一般市场租金。但在实践中,其实际取得仍和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密切相关,这是不争事实。对于一般市场租金,依物权法原理,宜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管理所得的房屋租金,应定为共同财产。原因有三:一是有利于物尽其用,提高夫妻双方利用原物(房屋)的积极性;二是显然与生产、经营有关联,可参照婚姻法解释关于投资所得的规定; 三是,管理过程中一般会发生法律上的添附,则新得利益理应为共同所有,符合物权法中的添附原理。
  (3)就上述第3、第4点对于股票债券利息收益、其他投资品收益而言,一般无需双方共同为利益的取得付出特别的管理,所谓"随行就市",既与生产、经营几无关联,又不受婚姻关系是否存在的影响,所以仍应依物权法原理,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4)对于其他物权法上的天然孳息,如收获的果实、母牛产下的小牛等,因为一般均需作出特别管理(如妥善饲养、适当种植等)方能取得,如果非财产所有人一方对天然孳息的收益做出了贡献,也应定为共同财产。
  三、马太效应下对婚姻财产的面对
  草案引发广泛讨论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它保护的是婚姻中强势方的利益,所谓强势,是指资源占有更多者。在婚姻中,强势方的付出和所得孳息是有形的可量化的,弱势方的付出和所得孳息是无形的不可量化的,当婚姻不再继续的时候,强势方可量化的付出立刻能得到可量化的回报,弱势方的诉求却因为缺乏证据或缺乏评判标准而不能得到支持。正如马太效应"凡是有的,还要给他,使他富足;但凡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去。"所谓强者越强,弱者愈弱。从实践中来看,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现象。这也呼吁立法机关制定明确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将弱势方的付出尽可能的量化,维护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 草案多少带着"按劳分配"和"按投资分配"的性质,符合物权法理。笔者认为,是非善恶需经争论才彰显,并且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始终在变,但是强弱之分却是雷打不变。在婚姻中,安全感的给予应源于内在,而不是希冀他人或国家。在现有条件下,婚姻中的弱势方与其期望婚姻强势方的给予和法律的兜底保护,还不如通过积极的态度、适当的方法、勤奋的付出增加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为家庭付出的同时也花费精力做好心理建设、职业规划、理财规划等全盘计划,使得家庭和工作平衡,获得自尊和社会的尊重。
  
  参考文献:
  【1】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齐爱民等著:《新婚姻法原理释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周超(1985.11.2-),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香港鸿韵公司董事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在职硕士研究生,法务会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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