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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在中国的路径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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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正义是社会永恒追求的目标,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利益集团错综复杂。程序正义所蕴含的正义理念,尤其需要我们的重视。程序正义理念是我们从国外引进来的理念。在中国,我们从民族心理、文化背景和物质条件来看,目前的社会能够进一步推动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发展。
  关键词:程序正义 民族精神 经验论
  
  我国目前正处在迈向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社会多样化的利益集团的纷争也向我们的现代法制理念实施提出了挑战。克服这样的困难,需要我们综合各方经验来解决问题。"程序正义"理念本身蕴含的价值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不仅有助于我国现代法治体系的建立,也有助于我国大众法律意识的形成和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我们需要在挖掘本身的特色的情况下,进一步促进程序正义的发展。
  一、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现状
  程序正义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所以我国对其进行的研究和实践还处于探索、实践阶段。
  (一)程序正义在学术界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程序正义"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探讨。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的主要观点有:
  季卫东学者认为,我国要实现现代化的发展,一味强调经济技术先行而轻视制度层面做法是不可取的。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信息和思想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交流,这一交流促进了契约关系和市场组织的发育,形成了不同的意识形态。在这一情形下,就需要通过程序来重建社会共识、整顿竞争秩序。随后季卫东教授在另一篇文章中强调,中国的传统文化本来就具有多元化契机,当前的社会结构转型正在进一步加剧多元化的进程,所以,有更多的理由来承认程序在多元调整方面的决定性意义。
  陈瑞华学者认为:程序正义的独立性可以保证那些其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论有利或不利影响的人受到公正的对待,这种公正对待的核心其实是使他们作为人的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得到尊重;可以保证裁判结论具有正当性;可以对被裁判者以及社会公众对裁判结论公正性的接受具有极为明显的保障作用。①
  陈小文学者提出,英美法系中的经验论哲学思想促使民众认为"程序先于权利"观念的形成,大陆法系受唯理论的影响,则侧重于法典化形式,重视演绎推理。
  但是,也有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现实可行性持怀疑态度。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朱苏力和冯象。他们对此进行了争论。
  在这样的学术争论背景下,季卫东在《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来重申"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季卫东学者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为开端,结合现代罗尔斯学说的程序正义基调以及随后的关键性转变,从追求管理和满意度来看待中国式的程序设计,提出程序正义中国化实现的两个关键性的基本程序。他重申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并且探讨了程序正义实现的现实性设计。
  (二)程序正义在法律实践中的表现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程序正义"多表现在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在诉讼法中,尤以刑事诉讼最具有代表性。审判刑事案件主要依据的程序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1996年的刑诉法修正案的出台,使得刑事诉讼制度沿着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这部法律中,"程序正义"的实践也在本次的修正案中着重表现出来。我们仔细比较1979年的刑诉法和1980年的刑诉法中关于诉讼程序规定的这两个条文中,就会发现:(1)"公正审判"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涉及诉讼程序本身--而非判决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2)"公正审判"是否受到"影响",与案件是否会得到"正确处理"或"公正判决"无关,而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受到剥夺或者限制、与法院审判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有关。很显然,"公正审判"指的不是公正的判决或者公正的处理结果,而是刑事审判程序本身的设计、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的过程本省符合正义的要求。②
  这一法律规定中的重大变化,表明中国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将程序正义理念纳入其中,并作为审判的重要依据。
  二、程序正义在中国的路径及实现
  我们在考察一种思想如何产生的时候,一般发现会有两个途径:第一条途径就是对本民族、本国的科学成就和社会斗争经验进行概括和总结。第二条途径,则是吸取外来的哲学思潮,并结合本国传统哲学对其加工,使之符合本民族心理、文化的需求而产生的。
  程序正义是我们吸取的外来概念,所以我们要实现程序正义进入中国并得到实现,还需要从民族心理、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努力。
  (一)从民族心理和文化背景方面看程序正义的路径及实现
  一般认为,程序正义在英美法系发达的哲学基础在于经验论的流行。经验论重视多数人的经验;在因果关系方面强调时间的前后相继性,没有正确的程序就没有正确的结果。③经验论属于哲学上认识论的大范畴之内。
  在中国哲学史上,认识论问题的讨论,首先是围绕"名实"之辩而展开的。"名实"之辩包括概念(名)是否来源于感觉经验和客观实在、概念的知识是否具有客观必然性这样的问题,也包括言、意能否把握道。
  中国古代的墨子,他的思想就体现经验论的思想特点。墨子针对"名实"关系观点有(1)概念应该受实践经验的检验;(2)建立一种学说的依据或判断一种学说的标准是三条:第一,以历史上圣王的经验为依据;第二,要考察人们的直接经验;第三,将这一学说付诸实施,看它的社会效果如何,是否真正对国家、人民、百姓有利。(3)在关于感觉和思维、感性和理性关系问题上,墨子主张要根据过去的经验来推知未来,从表面现象深入到隐蔽的本质。④
  后期的墨家在"名实"之辩上作出了很大贡献。在自然观方面仍旧保留了其经验论的传统。首先,墨家认为,以具有一定特性的物质实体是由不可分割的粒子构成的,这是从经验科学的观点出发得出的结论;其次,在时空观上,《墨经》认为对经验中的时间、空间的概括是可以度量的,具体空间,往前不能用尺度度量了,那边是有穷;而度量了还可往前度量,永远达不到"不相容"的地步,那边是无穷。这个"无穷"就是经验主义者的观念;最后,墨家以经验科学的角度来解释有无,认为曾经发生过的历史事实,现在已是"无",然而既是"尝然",便永远不可抹煞,所以说"不可无"。⑤这里也表明了经验论的哲学思想。
  这意味着,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有程序正义产生的哲学文化基础。在我国有经验论的哲学基础上,我们有能力实现程序正义的中国化。
  (二)从物质条件方面看程序正义的路径及实现
  程序正义的产生是基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权利的保护。没有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承认就没有程序正义产生的物质基础。
  在中国历史上中,统治者对个人利益的否定、对群体意识的强调、对追求个人利益的道德否定、对人权的漠视造成了中国缺乏程序正义理念产生的物质基础。
  但是,2004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人权"和"私有财产"入宪,标志着中国社会摆脱了古代社会中对人权和私有财产权的漠视,重新定义了现代中国社会的正义概念。国家承认人们拥有合法的私有财产并且可以在公开的市场上,双方以平等的地位进行交换。这也为"程序正义中国化"奠定更坚实的物质基础。
  总之,程序正义能够通过自己的中立性规避当权者权威的恣意性,保证双方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创造了一个机会平等的环境。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我们相信能够进一步的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这样,程序正义理念体现的价值观也在其实施的过程中逐渐体现出来,并为大众创造更好的环境。正是在这样的良性互动中,中国法治现代化才能不断地向前推进。
  注释:
  ①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②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③陈小文:《程序正义的哲学基础》,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④冯契:《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第一版,第104-108页。
  ⑤冯契:《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第一版,第253-257页。
  作者简介:苏怡靓,上海大学社科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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