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从法理的视角看“罗彩霞案”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罗彩霞案是继齐玉苓案批复废止后又一个引人注目的冒名上大学案,尤其是本案对受教育权的认定和姓名权的救济更是有着深远的影响。基于本案的事实分析,王佳俊等的确侵害了罗彩霞的姓名权,但基于受教育权的公法属性,不宜认定侵害罗彩霞的受教育权。考虑到齐玉苓案和批复的"先例"性影响,法官在认定责任时,应用惩戒性标准来规制损害赔偿的问题。
  关键词:罗彩霞案;姓名权;受教育权;齐玉苓案
  
  2010年8月,备受瞩目的"罗彩霞案"在长沙市中级法院调解结案,被告王峥嵘一次性给付原告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至此,"罗彩霞案"历时15个月终于尘埃落定,但其中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还很多,特别是侵权的认定和齐玉苓案的影响,笔者拟做以下探讨。
  一、侵权的认定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违法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王佳俊是个冒名顶替者,其侵权行为毋庸置疑,而其他七名被告如果存在共同的故意,亦可归于共同侵权人的范畴,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分析如下:
  (一)侵犯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自己决定、使用和依法变更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持个性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根据一般侵权的四要件说,王佳俊冒用罗彩霞之名攻读本科,并以"罗彩霞"的姓名办理了毕业证、教师证、银行卡,并持续使用了五年之久,确有违法行为,造成了罗彩霞毕业时因姓名被冒用,教师证、银行卡的等相关证件无法办理等损失,且王佳俊主观上亦是故意明知的,明显符合上述侵犯姓名权的要件,基于《民法通则》对公民姓名权的直接规定,应当认定王佳俊侵犯罗彩霞姓名权民事侵权的成立。
  (二)未侵犯受教育权
  1、宪法的适用分析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科学文化水平的权利。关于它的性质,学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我国受教育权属于宪法理论的概念,其与国家的义务有关,并不直接涉及私人之间的行为,如果将其归于民法权利,不仅与民事权利主体的纯粹利益性相抵触,还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另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兼有宪法和民法权利双重性质。在现代社会高度社会分工的情况下, 受教育已成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民法上的受教育权正是现代社会人格权的丰富与发展。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本质上是平等权和自由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
  笔者认为,考虑到立法原意和目的解释,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即它必须通过国家的保证实施才能实现,从宪法的目的解释上探析,也只能认定受教育权是国家保障公民平等教育的手段,对于私人之间的行为并无涉及,况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用于拘束国家机关,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民事法律,所以把受教育权理解为民事权利是欠妥的。当然,我们不能将宪法基本权利和民法的人格权保护截然分开,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不足以维护公民人格利益的时候,可以求助于宪法的基本权利,通过援引或者解释,填补人格权的空白,即宪法可以间接适用于民法中。在此案中,王佳俊等已经侵犯了罗彩霞的姓名权,没必要援引或者解释出受教育权,来干扰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我们可以把罗彩霞可能失去的受教育机会归于王佳俊等侵害姓名权的损害结果中考虑。
  2、教育法的适用分析
  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看出其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而受教育机会权是受教育条件权利和获取受教育结果权的前提。
  本案中,罗彩霞当年没有被任何大学录取,王佳俊冒用罗彩霞的名字和高考成绩等信息后,通过其父亲的关系网运作,才使其成为了贵州师范大学针对湖南省的唯一点名补录的考生。可见,贵州师范大学发给"罗彩霞"的录取通知书属于偶然。即使王佳俊不冒用罗彩霞的身份,罗彩霞也不能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因此不能认定罗彩霞受教育的机会被剥夺,也就无从认定其受教育的条件和获得结果权被侵犯,因此,通过《教育法》也不能认定罗彩霞的受教育权被侵害。
  二、齐玉苓案的影响
  2001 年"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受教育权案"是第一起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也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当时最高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做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直接援引《宪法》条文进行裁判,保护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称作"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罗彩霞案"发生在2009年,但上述《批复》已于2008年12月因"已停止使用"而被废止,那么"齐玉苓案"作为一个相似的"先例"对"罗彩霞案"有什么影响呢?
  笔者认为,即使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尊重先前的案例的判决并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是维护我国立法的统一性和法律尊严的明智之选,因此作为罗彩霞案的"先例"--"齐玉苓案"必须被法官考虑并作出相关解释。首先应当考虑两个案子事实上的出入,特别是关于上学名额机会的差别,不能一开始就给王佳俊戴上"侵害受教育权"的帽子。其次应该遵照相关的民事法规,对其侵权的行为做法律上的界定,本案因为"姓名权"的直接适用没有异议,对"受教育权"应该做法律适用上的思考。最后,综合考虑法律的一致性,并分析社会影响和道德效果,法官可以对姓名权进行扩张保护,借鉴齐玉苓案的惩戒性赔偿标准来规制相关侵权人的责任,来保证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最大化的救济,这样从解释上可以使罗彩霞案与"批复"的废止一致起来,又不破坏法律体系上的一致性,也会对我国的法律适用和法治完善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魏文彪."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的是非曲直.中新网,2009年5月11日.
  [2]陈运华.论私法视阈中的受教育权[J].教育评论,2010,(2).
  [3]杨立新、黄琳等.人身权法判例与学说[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176).
  [4]宋春雨.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B01).
  [5]肖君拥.罗彩霞事件的法理评析[J].重庆社会科学,2009,(7).
  [6]崔丽.以宪法名义保护受教育权--冒名官司引出的司法解释.中国青年报,2001年8月14日.
  作者简介:姜蕾蕾(1987.7-),女,汉族,山东省烟台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民商法,导师:刘保玉教授;吴层慧(1986.12-),女,汉族,湖北襄阳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0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诉讼法,导师:肖建华教授。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05319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