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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老工伤等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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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老工伤应该如何纳入统一管理,新老工伤待遇应如何衔接,本文就新老工伤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老工伤 问题 探讨
  
  自国家相继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95]266号)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等工伤保险政策后,对增强企业抵御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或企业在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中,也遇到一些问题,诚然一部再好的法规政策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更何况工伤保险政策毕竟不是在一张白纸上建立的,但一部好的政策法规肯定是在运行中不断趋于完善的,为此针对在执行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在执行新的工伤保险文件政策时所遇问题
  
  1.老工伤问题
  老工伤人员在《条例》实施前,虽然也享受着不同程度的伤残待遇,但由于各地政策不尽相同,管理办法不尽一致,待遇标准不尽合理,在工伤保险管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
  (1)工伤保险待遇普遍比《条例》规定的标准低
  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当时政策规定的待遇标准较低;二是待遇标准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调整,仍以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工资水平为制定待遇的基础标准。
  (2)老工伤的人数多、历史欠账多
  据粗略估算,全国老工伤人数预计占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的70%―80%。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基本可以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支付待遇,但经济效益较差的,特别是濒临破产、重组、解散的用人单位,很难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政策缺位、资金缺位和管理缺位
  《条例》实施后,相关政策跟进不及时,出现了老工伤人员在待遇、资金、管理上的真空,特别是非政策性破产企业,在未预留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如何支付,已成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中的一道难题。资金缺位,也是阻碍老工伤人员进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大盘的关键所在。《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费的总收入虽得到大幅度提高。管理缺位是指各地对老工伤人员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上,还未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
  
  2.新老工伤待遇差距过大
  新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原按国家劳保条例执行的工伤待遇相比,新办法增加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加之其它待遇均相对较高,因此引发了老工伤的攀比,带来了很多矛盾。
  
  3.《条例》中部分条款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
  新的工伤保险办法,对因伤且伤残程度为5―6级的工伤人员明确了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对其中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而对伤残程度为7―10级的工伤人员,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要终止劳动合同,对这一规定,企业在工伤职工强烈抵触下根本无法执行。
  
  4.与《条例》相配套的有关文件也有待细化
  与《条例》相配套出台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规定:“工亡职工配偶(女)年满55周岁才能列为供养亲属”,这一规定,对那些较年轻的丧夫者还有择业或改嫁的可能,但对50岁左右的丧夫者来说,就业和另外组成家庭已遥不可及。因此对50岁左右丧夫人员就陷入了天塌的困境。
  
  5.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待遇支付存在的问题
  《条例》中提出的工伤医疗期内,实行停工留薪期带来一些问题,一是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难以掌握工伤职工的伤情,容易造成小伤大养,增加企业支出;二是企业无法制约医疗机构拖延医疗期行为。
  
  二、注重新老工伤保险政策衔接,促进工伤保险政策逐步完善
  
  1.针对老工伤人员在管理上的这些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应提到当前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老工伤人员的管理问题,有以下几种方法值得借鉴。
  一是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认定范围。凡《条例》实施前已按政策规定给予正式认定的工伤人员,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应全部作为可以进入工伤保险管理范围的预备人员,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核查、鉴定,对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管理范围;凡《条例》实施前未按政策规定给予正式认定的人员,由地方劳动部门统一组织核查、鉴定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二是确定浮动费率,逐步解决老工伤问题。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指未纳入工作保险统筹范围的工伤人员、原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工伤待遇,或原用人单位已经关闭破产,其工伤待遇未得到保障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费率浮动方案,切实发挥浮动费率对参保企业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是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支付渠道。经核查、鉴定的老工伤人员,包括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统一按照当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支付,包括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应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应享受与新工伤人员同等待遇。
  四是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退休的老工伤人员,特别是已破产、解散的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由于无法得到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费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加快社会化服务的步伐,以解决破产、解散用人单位退休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为突破口,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等部分费用,再逐步过渡到支付全部费用。
  五是严格审核、方式灵活、把好审核鉴定关。对老工伤人员进行审核鉴定,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时间跨度大,资料不完整,情况多样。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规定,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理方式,既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各种情况进行审核,又应尊重历史,考虑当时的管理水平,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宽严尺度,让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完善政策体系
  为了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建议扩大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范围和扩大供养亲属范围,加快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备办法及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出台有关工作康复准入和评估指导标准,细化工伤保险操作条款,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应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工伤保险流程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程序相对复杂,办理时间较长,对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影响很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简化工作程序,优化业务流程,实现规范管理,建立“一条龙”服务体系,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精细化服务。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仍停留在县级,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受到局限。建议要落实《条例》规定,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降低基金风险,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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