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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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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金融监管是一个由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所组成的一个体系与立体性的工程。在这个工程的构建中,立法者不仅要考虑到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规则的相对稳定性,而且还要顾及法律规则的创新性与整合性。同时,立法者更应考虑到所给的规则之本土资源性。虽然,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因此,公正而客观地评价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另外,已加入WTO,所以建立与WTO的基本规则相一致、与金融业对个开放的承诺相一致的金融法律制度,是保证我国金融业顺利与国际接轨,保持金融业稳健的重大。
  关键词:银行 金融 法律 监管
  
  前 言
  
  金融监管体系,又称监管体系,是指一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对商业,专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制度,机构和组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我国行使监管职权的机关有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其中,人民银行是监管体系中的主体。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制定国家金融政策、货币发行,代表国家行使对商业银行、国内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利。完善的金融监督体系对国家发展、降低失业率、抑制通货膨胀、完善出口创汇、增强国际收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比较完善的、理想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种独立、开放、统一的体系,即完全脱离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的直属国务院的金融监管体系,与货币发行、政策制定、资金清算、代理金库等业务彻底脱钩,避免其他方面的干预和干扰,可以自由开放地监管不同行业和部门,成立统一的完备的非条块分割的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一套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法律体系,该体系具体由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断定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无创新的空间。实际上,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
  
  一、现有银行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尽管我国在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已有了一些实质性的突破,但是若从条文进行深入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存在的一些不如人意之处。实际上,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对与其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从事金融服务等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行为直接进行监督检查。这种对央行职能的定性可能就会造成银监会在监管实践中监管权的落空,且由于央行所具有的多年监管的传统的,这种局面也可能会导致银监会处于一种从属型的地位。
  2、银行监管欠缺完整性和系统性 从学理上说,一国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体系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基本法律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规则组成的严密体系。然而,尽管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经过了整合,但是其协调性差。
  此外,最后银行法的修订或立法也只是针对前面所提及的三部法律,而没有涉及到其他的法规与部门行政规章。这种局面就有可能导致新法既定的价值的失,因为许多部门规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直接沿用了原来的《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此外,银行业务规章彼此之间的重叠现象则更为严重,如1997年的《支付结算办法》就大量重复了《票据法》与《票据管理办法》中的内容。因此,银行法律制度之间重叠与冲突的现象亦使我国在整合银行法中所必须深思的一个核心问题。
  3、缺乏系统性的市场退出机制
  金融监管是一个包括市场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所组成的一个体系与立体性的工程。然而,在我国银行法律的构建方面,却缺乏系统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如没有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及比较可行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置措施往往是采取接管、关闭等做法。这种局面无疑与金融法治的要求相差甚远。
  
  二、完善中国银行监管体系的对策
  
  1、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不容乐观,根据目前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各自为政、条块侵害的状况,结合金融业内各行业间相互开放、相互进入的发展趋势,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服务业的投资融资体制、汇率体制、信贷及保险服务体系,考虑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和我国国情的独立、统一和分级负责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
  2、加强金融立法建设,按照WTO金融规则,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建立金融监管法规、监管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颁布实施金融监管操作规程或办法和监管人员守则,主要需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加强工作,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金融法律建设滞后和执法不严的现状。
  3、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内外部环境的建设
  要想使金融监管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建设我国金融的内、外部环境,为金融监管提供坚强有力的后盾和保障。
  
  三、结论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摆在我国人民银行面前的金融监管任务将更多、更重。立足实践,按照国际惯例和WTO金融开放规则,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并将WTO视为金融市场化与法制化的新起点,认真履行《巴塞尔协议》,结合我国国情,分阶段、分领域、分步骤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坚持改革的发展方向,科学的务实做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必将日趋完善,使中国的金融业迈上法制的轨道,想信国际金融监管将有一个现代化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李金洋:“加入WTO中国银行法制的局限性及克服”,《法律科学》2002年
  [2]郭雳注:《中央银行法和银行的法定职责一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
  [3]非利普.伍德:《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香港出版社1999年版
  [4]张秋艳.原艳青:“成熟完备的银行监管”,《现代商业银行》2004年
  [5]刘延冰、洪梅:“金融监管如何为金融创新服务”,《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2003年
  [6]李金泽:“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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