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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格产品也会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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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李毅是一名初二的学生,为提高英语口语,到某商店购买收录机。售货员问他需要什么样的收录机,李毅说需要一台能够自动翻带的。于是,售货员给李毅推荐了一款收录机,说这是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同类产品中功能最齐全的,具有李毅所要求的自动翻带功能。李毅挑了一台,要求当场试试其性能。售货员说该产品的产品质量与产品说明书上的一致,没有必要试。李毅相信了售货员的话,将收录机带回家,但他回家一试,却发现该收录机只是一台普通的收录机,根本没有售货员和产品说明书上所称的翻带功能。李毅非常气愤,当即返回商店,找到售货员,要求退货。售货员拿过收录机看了看,问:“有质量问题吗?”李毅回答说:“质量倒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它根本就没有你所说的自动翻带功能!”售货员一听这话,非常不耐烦,说道:“没质量问题退什么货啊?我们卖得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李毅于是与该售货员争执了起来,但售货员坚持不退货,李毅异常生气,无奈之下,于2004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商店的这一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
  
  法庭受理李毅的诉请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商店辩称:我店销售的是合格产品,无质量瑕疵;而且价格也是合理的,因此原告没有理由要求退货。
  在查明有关事实后,经审理,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判令该商店立即退货,退还李毅购买收录机的价款并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销售合格产品是否也会侵犯消费者的权利?二是如果侵犯,侵犯的是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这样一种认识:即只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有合格证明,是合格产品,消费者就不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即可凭此免除一切责任。
  其实,即使商品合格,也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仍存在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能。原因在于,经营者的义务并不仅限于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它有更为广泛的处延,另外还有提供真实情况、标明真实名称标记、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承担“三包”责任的义务等。本案中的经营者销售的收录机虽然是合格产品,也不存在质量瑕疵;但由于经营者隐瞒了该产品的真实功能,违背了其负有的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经营者以产品合格和价格合理为由主张免责,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登记、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就是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直接规定。与此相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定经营者义务时,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本案中,产品销售者某商店在销售收录机时并没有拒绝提供商品的有关情况,但其提供的情况不真实,侵犯了消费者李毅的知情权。因为李毅想购买的是具有翻带功能的收录机。在本案中,如果该商店在主观上知道该收录机没有自动翻带功能而故意说有,则同时构成欺诈行为,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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