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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信仰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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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法治的灵魂。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前提。然而我国面临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这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只有在公民信仰中构建起对法律的信仰,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 法律信仰 建构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经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仰的程度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然而由于我国历史及现实方面的原因,使得公民没有形成法律信仰,如何构建法律信仰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工作中的紧迫任务。
  
  一、我国法律信仰的缺失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影响世界文明的文化思想,然而却是一个法律信仰长期缺失的国家。其缺失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缺乏法律信仰传统
  中国是缺乏法律信仰传统的。首先,法律信仰的形成直接源自于宗教信仰的传统,我国历史上一直是王权占统治地位,宗教从来没有占据社会生活的主导地位,因而宗教的一些价值观并没有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追求。西方社会合法性的基础来自于对宗教的认同,中国的法律观念仅仅将法律作为现实的权力的行使规则,而不是一种神圣的规则。其次,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经济、社会力量也决定了我国不存在法律信仰传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我国一直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自然经济和农耕文明以血缘为根基,这种封闭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使得礼法合一、德主刑辅、家族本位、权利等差的法律文化传统逐步发育、成熟,成为主流的法律思想。人治的精神价值取向注定了我国法治文化形成的先天不足,缺乏法律信仰传统。
  (二)民族心理和思维习惯使中国传统社会习惯于伦理道德
  中华民族在地理位置上属于典型的“乐山好静”的大陆国家,是陆地文明的典型代表,在长期的农业耕作中,人们对付出与收获、播种与所得之间的关系有着深刻的理解,这种理解折射到民族心理上,就形成了所谓的“极端重视现实实用的民族心理特点”。恩格斯在其论述中也曾提到“在一切实际事务中中华民族远胜于一切东方民族。”另外,中华民族具有较强的心理惯性,对传统的道德法有着近乎本能的心理倚靠,面对纠纷,中国公众更习惯于用伦理道德去解决,不愿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政治文化造就君权至上,阻碍了法律信仰的形成
  近代以前,中国一切法律来自于君主,君主既可一言兴法,也可一言废法,使得法律失去了受人尊崇的价值。传统政治文化造就了君权至上,使人们崇尚权力、迷信权力,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中华法系虽悠悠数千年,其主旨却是君权至上的专制主义人治观。尽管秦统一中国,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但就其政治文化而言,却从此确定了君主至高无上地位的基本格调,使由此逐渐完善起来的中华法系从一开始就注定缺乏民主制的因素,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只剩下了“君主”这样一位受人崇拜和信仰的唯一对象,从而为人们信仰权力奠定了牢不可破的政治基础。
  (四)法律工具主义贬低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会忽略法律本身定息止纷的基本作用,坚持法律工具主义,强调法律只不过是一种非人格化的任人摆布的“工具”,只是公式化地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从这个角度出发制定的法律法规首先是考虑便于管理,而不是从保障权利,实现公平出发的,致使国家权力迅速膨胀,它贬低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无法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导致人们仅把法律看作是无数统治手段中的一种,影响了公众对法律所蕴含的人类终极关切这一价值目标的追求与信仰。当人们遵守法律仅仅是因为他们害怕遭到国家强制性的制裁与惩罚时,法律就不可能成为人们心中信仰的对象,法律信仰自然不会存在。
  
  二、法律信仰的涵义及其构成要素
  
  (一)法律信仰的涵义
  法律信仰究竟是什么,应当如何定义,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就是法律至上,人们信奉法律崇拜法律并自觉遵守法律”。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性信仰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姿态,是对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种确信。”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价值认同的结果,法律信仰是在对法律有深刻明确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对法律的尊崇和信赖,不仅仅是对法律本身的信仰,更是对社会正义和秩序的信仰,通常表现为人们对合乎正义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认同信赖和自愿服从。
  (二)法律信仰的构成要素
  法律信仰的构成要素分为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1.内在方面,即为主体的主观信仰心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法律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公民只有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产生及发展,掌握法律的概念,法律的价值,法律的功能和作用等方面的知识,熟悉现行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社会和他人不公正对待时懂得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学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才能逐渐形成法律信仰。
  (2)主体信仰法律的动机是推崇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至上是法律信仰的核心内容,只有主体信仰法律的动机是推崇法律至上的观念,才能保证法律信仰得以顺利进行,才能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
  (3)主体有维护自身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权利是法律的核心范畴,没有维护权利的愿望,就不会产生对法律的需求。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会使公众提高对法律全方位的认识和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这有利于人们内心法律信仰的生成。
  2.外在方面,即为外在信仰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信仰要在行为上表现出对法律的信任与尊重。法律信仰不仅是静态的心理描述,而且还是动态的信仰行为,因此法律信仰应当在行为上表现出来,一般表现为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尊崇。这就要求广大社会主体,不仅包括普通民众,尤其是法律工作者,要用自己的行动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将法律信仰落到实处。
  (2)法律信仰要求通过正当的手段进行。法律信仰也要通过正当的手段进行,只有采取正确合法的手段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才称得上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建立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因此法律知识的获取十分重要,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彰显自己的法学才能,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以示自己对法律的兴趣,并自称信仰法律,这不能称之为法律信仰。
  
  三、现阶段如何构建法律信仰
  
  (一)制定符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用性法律
  首先,在立法程序上,应当尽可能地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听取公众的意见,扩大民主参与立法的范围,树立民众强烈的主人公精神和权利意识,充分体现民众的意愿和要求,使法律尽可能满足广大群众的实际需要,符合他们的切实利益,这样才能使民众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尊重并维护法律,利于公众守法。其次,制定的法律必须充分体现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与现代社会的自由、平等、利益、秩序和正义等法律价值取向一致。这是对“良法”的总体特征的概括。如果制定的法律不具备以上优良品质,就不可能在人们心中获得认同感,会使公众对其产生漠视的心理,将不利于守法秩序的形成。最后,制定的法律应尽可能与我国的文化传统接轨,尽可能顾及民间习俗,以便得到民众的接受和遵守。
  (二)摒弃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工具主义片面地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要有效地构建法律信仰,就必须摒弃法律工具主义,将法律的工具性与目的性相结合,在法律体系中注入权力限制的相关规定,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仅仅停留在管理层面,不仅仅是制裁和刑罚,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约束和限制政府行为的措施,是公平正义的载体。摒弃法律工具主义要求人们从心里消除法律仅含工具性的错误认识,这也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能够全面地考虑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约束,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社会价值。
  (三)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法律信仰以法律认知为前提,没有对法律的认知和了解就谈不上法律的信仰。博登海默说:“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因此,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培养法律信仰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加大普法力度,使更多的公众认识法律,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恰当地运用法律,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司法机关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司法人员的素质甚至代表了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形象。因为公众诉诸法律时直接与司法机关打交道,他们对法律的印象与司法机关的行为直接相关。如果司法官员有法不依,执法不公,会使百姓丧失对法律的信心,阻碍法律信仰的形成。因此为了构建法律信仰,司法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熟练掌握法学知识,形成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司法,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应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努力让自己成为理性、公正的法律人,独立判案,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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