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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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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有企业机制和体制的问题已经成为焦点, 随着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日益完善, 阻碍薪资披露发挥其作用的根本问题将得到解决,从而必然使这一信息的需求不断加强。本文从我国现有的有关薪资披露的法规和准则出发,探讨了国企高管人员薪资披露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键词:国有企业 薪酬披露 股票期权
  2006年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最低年薪为2.5万元,且该薪资为税前收入,要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一些国有企业在薪资分配体制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之处,就是所谓的“体制性收入”。此外,国有企业薪资分配制度的不规范,还体现在垄断行业凭借行政垄断地位和准入管制,部分企业既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又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垄断利益,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本行业部分人员的高工资和高福利。在行业高工资和高福利绝对数字较高的基础上,部分国企高管获得的确实是一份超越了其个人贡献的“溢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资》中规定:应付职工薪资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企业不对可能占有很大比例的高管薪资进行披露,企业未来收益和风险将无法合理估计,会计报表信息失真。
  但是,在翻阅多家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年净利润均为500亿以上,且国家控股比例较高)2009的年报时,发现个别企业只公布了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薪资。无一家企业有效公布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执行董事)年薪。如上所述,对高管人员薪资比例,国家监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在有明确限定的条件下,为什么还会有国企高管的“天价”薪资?这些公司不披露企业高管的用意何在?
  企业可以看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高管人员的薪资合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高管人员的薪资计划是公司与其高管人员之间的代理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将高管人员薪资建立在一个或多个衡量高管人员经营公司努力程度的指标上,协调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利益。高管人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倾向于采取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措施。在企业利益与高管人员利益不一致时, 高管人员的决策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例如, 高管人员在其报酬与企业当期利润挂钩的情况下, 有可能通过减少研究开发费用、减少广告支出、减少正常的设备维护支出等短期行为,或通过改变折旧方法、选择长期投资计价的成本法与权益法、更改收入确认的时间等账面花样来进行盈余操纵, 以提高个人效用水平。合理的薪资安排可以减少高管人员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例如, 将报酬与股票价格相联系, 可以使高管人员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进行决策。因此, 合理安排利润与股票价格以及其他因素对薪资的影响比例, 可以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与高管人员个人效用最大化的一致, 实现激励相容。
  我国对高管薪资信息披露的要求始于1998 年,规则针对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监事。但是我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尚不完善,董事与管理人员的职责划分不清楚;对于薪资总额的限定则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这些项目的数额不需详细披露,对其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或说明;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报酬和在职消费并没有包含在薪资总额中,虽然规则要求对股权激励进行披露,但没有要求披露高管当期被授予的股权激励的价值。因此我国要求披露的薪资内容相对于美国较简单。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高管薪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法规主要有三个,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的内容与格式》(2007 修订版),但是我国我国并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则要求对薪资数字进行解释和说明。
  目前, 国有企业机制和体制的问题已经成为焦点, 随着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日益完善, 阻碍薪资披露发挥其作用的根本问题将得到解决,从而必然使这一信息的需求不断加强。因此,笔者对披露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以下建议, 以期使披露更加充分。
  一、制定更有效的方法来确定高管人员薪资,比如经营业绩成果,以抵御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刺激管理人员更为有效的运作。尽量避免国企高管“既拿着行政级别的待遇又拿着市场化的年薪”。
  二、披露薪资总额的组成项目。这要求对数据来源进行详细分析,并且对它们进行定义和说明。重要的项目单独披露,不重要的项目相互合并;如果存在特殊事项,还需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以提高数字总额的可靠性。
  三、扩大薪资披露范围,提供更完整的薪资总额数字。具体说来,应在总额中增加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高管人员从长期激励计划中所获得的收益,如当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价值。该类薪资虽然在我国才刚刚出现,但随着我国高管薪资激励的发展和完善,它们完全有可能成为其薪资的重要甚至主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在职消费是我国公司高管收入的重要来源。若不对在职消费进行明确的界定,不将其纳入披露范围,高管们就可以很自然地通过在职消费来规避对真实薪资的披露。
  
  参考文献
  [1]查婧:《中美高管薪资披露规则比较》,《财会通讯》2009 年第10 期
  [2]王佛璋、高强、刘听:《经理报酬披露的现实分析》,《会计之友》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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