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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金融对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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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气候变化需要财政、金融支持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在二氧化碳减排、改善气候变化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2015年12月11日签订的《巴黎协定》被视为全球第一个气候框架协议,随着中国到2030年碳减排的新承诺,中国已被看作是全球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
  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是减少碳排放,我国的碳减排市场应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利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量对产业结构变动产生的影响,适当施以行政手段,配合强制减排政策,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节能减排的深化。
  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税收对策
  要完整和准确地判断一国未来的二氧化碳排放趋势,既需要考虑客观物质层面各种因素的变化,也需要考虑主观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因素,如能耗强度和碳强度指标考核体系、低碳产业政策、低碳科技政策、碳税、碳交易等一系列有关低碳发展的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安排和举措。
  运用财政政策有效激励企业,引导全社会提高对低碳的认识,加大对绿色经济的支持。中央和地方财政在预算编制与资金投入时有必要做出倾斜,加大对低碳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贴息贷款、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和刺激低碳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在创新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方式、方法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还必须进一步理清思路,除采取上述方式外,还要采取产业投资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搭建投融资平台、信用担保、保费补贴、发现引进项目和人才奖励等新形式,加大对经济转型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需求相匹配。
  进一步完善优惠税收、价格政策。要充分发挥优惠税收、价格政策在促进绿色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是对利用低碳能源和低碳技术生产低碳产品的环保企业、低碳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二是切实落实企业购置使用节能设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推动落实从碳减排、可再生能源、节能、鼓励出口等方面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大力兴建环保设施的企业实施补贴奖励政策;五是实施生态税改革;六是实施能源税收的优惠政策,促进工农业生产及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对能源开采和利用等行业的企业用电和取暖,采取生态税率优惠政策;七是对大力推广环保的企业,免除部分税收或享受折扣优惠。当然,财税、价格政策机制也可以抑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负外部性和低碳经济发展的正外部性,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所以,可以通过财税政策制约高碳经济、高碳产业的发展,比如通过限制性税收政策、开征环境税并辅以适当的政府行政手段、完善高能耗行业的差别定价和差别税收制度等。
  加快推进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的观念转变。必须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在利用外资方面应当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科技研发型项目上,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之前的生产制造型的项目,特别是要密切关注那些有助于提高减少碳排放的技术型项目。要尽可能降低外商投资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加快推进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的观念转变,鼓励外商投资投向现代农业、服务业、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节能环保领域。有必要强调的是,各地方政府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实际,大力整合各方资源,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包装,切实加大绿色项目推介力度,提高对外招商竞争力,实施精准化招商、积极推动股权招商、大力开展绿色主题招商等。
  成立中央绿色发展基金,给予适度规模。可以考虑由中央财政引导资金、开发性金融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资金共同组建中央绿色发展基金。采取公司制办法,即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金投资的主要范围是符合国家绿色发展和绿色转型要求的大中型、中长期、战略型绿色项目。作为具有可持续性示范效应的绿色项目,基金投资的模式可以是股权投资,也可以通过债权投资担保的方式进行。
  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对策
  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绿色发展,除了发挥财政税收政策的作用以外,还应该注重发挥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作用。目前,从国际上看,以新能源革命和低碳经济、绿色金融为主题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趋势已开始影响全球。在国内,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一个产业结构问题、技术利用问题,更是一个体制和制度问题。
  完善绿色信贷体系,支持绿色债券发行,设立绿色银行。商业银行要明确绿色信贷涉及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清洁能源、绿色生态、现代服务产业等领域及其重点项目和客户,明确产业结构调整任务、区域发展任务等,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优化信贷结构。在发展绿色信贷的同时,还要加快发展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要鼓励商业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包括加快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的步伐;还要设立绿色银行,通过低息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以及优先贷款等方式,解决商业信贷在低碳经济基础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缺位问题。要积极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与沟通,按照国际标准和中国银监会相应规则的要求把控信贷资产的投放,努力打造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绿色银行。
  拓展证券期货类碳金融创新体系。其一,持续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在排放权金融服务、绿色融资服务和个人低碳消费金融服务等领域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以低碳公益类理财产品为载体,在投资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同时,通过建立“个人绿色档案”,鼓励其在预期投资收益中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额度,培养大众环保意识,实现自愿减排;通过开发环保益民的“绿色管家”服务,立足于服务大型环境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使用和调拨的集中管理以方便环保客户,从而极大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碳金融方面推出购碳代理、碳资产质押授信、核证碳减排量履约保函等产品,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鼓励商业银行以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缓解节能服务公司有效担保不足、融资难的问题。
  其二,商业银行在传统产品、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要积极开发基于绿色金融融资和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及服务。主要包括排污权抵押融资、碳资产质押融资、节能减排融资等新兴产品,不断满足节能新兴产业、高新科技企业等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提供节能减排设备服务商、制造商融资模式,提供包括债券承销、融资租赁、引入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并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证券公司可以考虑推出碳证券相关业务,主要包括碳债券和碳资产证券化等,加快开发碳质押、碳期货、掉期交易等创新型碳金融业务,推广担保型CCER远期合约;要积极探索适合新兴产业和企业特点的私募债和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要构建完善的绿色股票指数, 有效降低绿色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融资成本。
  其三,推广绿色投资银行业务等相关顾问咨询业务,包括评估单个减排项目预期产生碳减排信用的可能性和数量,评估相关债券发行的潜在市场,为碳信用买家和卖家进行风险分析和交易决策提供便利;也要筛选相关行业有融资需求且环保意识较高的客户,为其设计绿色投资银行业务综合性解决方案。
  其四,保险公司也可以推出与碳排放有关的碳保险市场产品,为低碳企业及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各方搭建资金筹集和风险规避的交易平台。一方面,利用保险形式刺激各行业实现低碳减排,例如低碳汽车保险、绿色建筑保险等;另一方面,可对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由于价格波动、信用危机和交易危机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规避和担保,例如森林碳保险、碳排放权信用保险等,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引导保险机构提供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保险产品。
  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打造投融资平台,发展小微金融公司。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统筹考虑环境与碳排放的税种税率等,降低碳排放量;要积极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发展股权交易所,打造全国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还要尽快提升产权交易所的功能,促进金融资产交易、土地交易、能源交易、知识产权、排放权、农村产权等交易平台的建设,加大与“新三板”市场对接的力度。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多种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为低碳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解决低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还要积极支持并鼓励低碳企业发行低碳债券或者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总之,构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金融政策,不断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切实调动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进行碳交易的积极性,并最终形成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长效投融资机制和碳金融交易机制,可以极大地促进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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