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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P2P网络借贷规范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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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是P2P网络借贷的发源地,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首创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点对点”、“去中介”的在线信用贷款交易模式。我国P2P网络借贷以模仿国外模式起步,但后续发展中加入了诸多中国特色因素(如平台自融,资金池,平台担保乃至金融欺诈等),加上金融体系改革风口上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的监管宽容,在P2P网络借贷行业爆发式扩张的同时,也出现了平台跑路、非法集资等系列问题,行业发展进入 “瓶颈”期。如何突破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困境?怎样发挥P2P网络借贷在弥补传统金融不足方面的潜在作用?不妨回过头去看看英国的经验,总结一下到底是什么因素促使英国P2P网络借贷实现又快又好发展,进而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英国P2P网络借贷规范发展
  了解英国P2P网络借贷发展情况,除了Zopa、RateSetter、Funding Circle等平台公布的信息外,有两个重要途径:一个是P2P金融协会(简称P2PFA),英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行业自律组织,其网站提供关于行业自律准则,成员单位的业务发展数据等详细信息,P2PFA基于贷款投向不同将网络借贷分为个人贷款和商业贷款两类;另一个是英国剑桥大学替代金融中心,其与英国国家科技艺术基金会交流会(NESTA)已连续两年联合发布英国替代金融发展行业报告(The UK Alternative Finance Industry Report 2014,2015),其中就包含了P2P网络消费信贷、P2P网络商业贷款以及P2P票据融资三种形式的P2P网络借贷产品。基于这两个渠道,我们基本可以了解英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大概风貌。
  规模不断扩张且增速较快。2015年英国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小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的贷款超过24亿英镑,其中商业贷款14.9亿英镑,同比增长99%;个人消费贷款9.09亿英镑,同比增长66%。加上3亿英镑的P2P票据融资规模,2015年英国P2P网络借贷总额27亿英镑,占全部替代金融总额的86%。而P2PFA的最新统计显示,到2016年二季度末,英国通过P2P网络借贷发放的个人和商业贷款达58亿英镑,放款人(投资者)总数达到15万人,比2014年末新增5万人;借款人总数则达到33.2万人,比2014年末新增20万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并参与这一借贷活动。
  平台数量有限且市场相对集中。英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在少数,英国剑桥大学替代金融中心合作的平台就有86家(包括部分众筹平台)。而P2PFA的成员包括ZOPA共8家,这8家平台占了英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主要份额,特别是Zopa、FundingCircle和RateSetter三家平台占比较高。截至2016年二季度末,Zopa、FundingCircle和RateSetter三家平台的累计交易规模、贷款余额、投资者人数以及借款人人数合计占英国全国比重分别达到71.2%、83.2%、93.5%和97.5%。从交易规模来看,FundingCircle后来居上,已经超越Zopa成为英国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产品形式多样且细分市场发达。P2P网络借贷最初主要以满足借款人信用卡透支还款和个人债务重组融资需求为目的,目前已经拓展到个人贷款(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房屋改善等)、中小企业贷款(扩张资本、补充营运资本、购买资产等)、专业贷款(票据融资、房地产抵押贷款等)等诸多领域。英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产品设置上注重细分,例如Zopa主要以服务个人消费贷款为主,Funding Circle以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为定位,MarketInvoice专注于在线企业票据融资(类似于传统的票据保理或票据贴现业务),Wellesley & Co则专注于住宅地产投资。平台专注于某一类信贷产品,可以以更专业的服务帮助借贷双方识别、防范风险。
  平台运营规范且风险控制良好。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受正规金融监管,并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约束,平台运营较为规范。英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至少会向注册会员公布平台上所有的贷款交易记录,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金融交易形式。平台的收益率、违约率则是信息披露必备的要素。英国也有平台停止经营的情况出现,但不像中国一样以欺诈跑路为主。此外,平台的风险管控能力较好,维持了较低的贷款违约率。Zopa平台2014年和2015年实际坏账率为1.46%和1.15%,对应的投资者年化收益率约6%;Funding Circle平台2014年和2015年实际坏账率为2.9%和1.2%,对应的投资者年化收益率则为7.6%和7.8%;RateSetter平台2014年和2015年实际坏账率为2.95%和1.74%,对应的投资者年化收益率则为4.5%和4.8%。整体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贷款违约率呈现逐年下降态势。
  英国P2P网络借贷规范发展的原因分析
  P2P网络借贷的兴起有着一定的历史环境因素,互联网发展突破了信息流面临的地理、专业能力和物质成本等方面的制约,以较低成本解决信息的分散和不对称问题,使得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突破了熟人、地域的条件限制;消费者倾向于直接交易则使得“去中介”受到广泛欢迎。不过除了这种普遍因素,英国P2P网络借贷规范发展更应归功于以下五大方面。
  市场因素:金融创新和市场需求的匹配。为什么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出现?实际上,现代金融史上很多金融创新都源自英国,例如我们耳熟能详的透支、信用违约互换等等。英国作为老牌国际金融中心,无论是金融人才和资源集聚,还是创新意识,在全球都是居前的,经验和知识的积累对于创新必不可少。当然,P2P网络借贷这一概念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基于传统金融实践经验派生而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是将两个市场组合在一起,一个是借款市场,一个是贷款市场。Zopa创始人基于EGG的成功经验,挖掘了这两个市场中潜在机会:一是一些信用良好但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人群,例如没有全职工作的临时工,需要新的贷款机会;而是一些社会精英乐于直接为他人提供贷款并了解资金的用途,且P2P网络借贷可以当作其分散投资的新工具。   政府因素:政策认同与引导激励措施并举。英国政府十分重视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替代性金融发展,鼓励P2P网络借贷等替代金融模式发展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英国政府对P2P网络借贷的支持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真金白银的投入。政府支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形成良性循环,P2P网络借贷在英国中小企业贷款和消费贷款中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也是进一步得到政府大力支持的重要原因。2013~2015年,英国中小企业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商业贷款要求获得融资的比例为22.7%,平均贷款规模76.287万英镑,平均放款人人数为347个。2015年,英国为10000家中小企业提供P2P网络借贷商业贷款总额(不包括房地产行业贷款)达8.81亿英镑,相当于2014年英国中小企业贷款的3.9%。特别是,2015年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获得的小企业贷款占英国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额的13.9%。
  监管因素:容忍创新与加强引导并重。英国的金融发展政策环境较好,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健全,政府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要由金融服务局(后转到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由其制定监管政策、目标指引、设计指标并开展监督;P2PFA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承担实质性监管任务。监管重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消费者损失和欺诈事件的发生。截至目前,P2PFA会员包括Zopa、RateSetter、Funding Circle、ThinCats、Landbay、LendInvest、LendingWorks和MarketInvoice八家。2012年6月,P2PFA出台了操作指引,要求成员单位必须遵守基本原则。2014年6月,P2PFA还出台了违约率计算标准,对不良贷款、资本损失或违约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违约状况的月底报告制度,协会会员按照这些标准计算自己平台贷款的违约率并对公众公开。P2P网络借贷在英国最初接受金融服务局的监管。金融服务局认为,P2P网络借贷属于证券业务类型,P2P网络借贷平台则被界定为证券经纪商,需要到金融服务局注册登记才能经营。
  运营因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合理的风控措施。前面提到的监管、自律都是P2P网络借贷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除此之外,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征信体系的完善也是不可忽视的条件。在法律方面,主要是对P2P网络借贷性质的认定(这已在监管规则中明晰)、高利贷法的限制等。对普通法系(美国、英国、印度和肯尼亚)和大陆法系(意大利、巴西、德国、芬兰、中国和韩国)不同国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比较研究显示,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的P2P网络借贷的贷款规模更大、利率更低,偿还期限也相对要长。在征信体系方面,英国具有相当完善的个人信用评分制度,这一方面可以用来判断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水平,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征信体系对借款人形成一定制约。
  英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措施十分丰富。Zopa倡导分散投资,把放款人的投资金额划分到不同的项目,同时将其从借款人处收取的一部分费用存入安全基金,当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达到4个月后,由安全基金为放款人代偿本金和利息。
  主体因素: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和先进的投资技术。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基础是要吸引足够的投资者(放款人)参与。是什么吸引了英国投资者参与?Nesta2014年的调查显示,收益是英国投资者追求的主要目标。其中,82%的P2P商业贷款放款人将获得回报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78%的P2P个人贷款放款人将利率高低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越来越多的平台为投资者提供自动投资工具,消费者的金融专业知识水平对其投资已越来越不会构成制约。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放款人。剑桥大学替代金融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2015年英国的P2P网络借贷中,机构投资者占消费贷款的32%,占商业贷款的26%。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最大不同是,二者对潜在借款人的评估方式不同。个人投资者可能会通过浏览潜在借款人的“贷款列表”,凭直觉和个人喜好做出放不放款的决定,会有一定的情绪化投资;机构投资者则具备技术和金融资源优势,更专业,可以更有效地甄别借款人信用质量。结果是,“质量”较高的借款人从机构投资者手中获得贷款,个人投资者只能从“质量”较低的借款人中选择放款对象。
  对规范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启示
  以上梳理了英国P2P网络借贷规范发展五个方面的“秘笈”,照搬照抄肯定不是办法,毕竟体制机制环境有很大差异。但对于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风险积累并已经局部显现的背景下,英国经验确有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行业定位需清晰。在金融压抑普遍、民间融资阳光化诉求等因素促进下,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实践超前于监管,并因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投资者不成熟等客观约束而演变出了各种各样的业务模式。作为传统借贷市场的补充,其在各类细分市场和“长尾”市场的发展前景就很可观。在研究制定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政策时,不仅要看到对P2P网络借贷加以规制的必要性,也要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我国P2P网络借贷在金融压抑的环境下有着更强的生命力,支持P2P网络借贷有序发展,可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可以打破金融产品垄断格局,可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也是民间融资实现阳光化的重要途径。建议赋予P2P网络借贷平台合法地位,明确其作为市场化融资或信息主体的业务范围和功能定位,以此确定其在当前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并据此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监管思路需创新。P2P网络借贷本质上是借贷业务的互联网应用。互联网不仅是贷款活动赖以开展的技术平台,更是资源平台。对于P2P网络借贷的观察和判断,不能停留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视角内。建议给予其在创新方面更宽松的空间,防止监管过严对创新的抑制。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P2P网络借贷在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出台不适宜的监管措施。监管重点应是发挥P2P网络借贷的效率优势,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此外,鉴于金融抑制是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一个特殊制度背景,监管部门要做的不仅仅是参照国外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经验来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还要考虑更为根本的体制改革问题。当然,在维护P2P网络借贷创新精神和普惠特性的同时,对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更要及时加以整治。
  行业自律需强化。在P2P网络借贷回归到小额、分散的基本模式情况下,可以以行业自律为主对其进行规范,借助市场竞争力量实现平台机构的自我淘汰。行业自律与监管之间存在微妙的替代关系,如果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作用,监管的态度和强度都会趋于缓和,从而减少对行业发展的强制干预。当前行业自律的重点是要设立行业标准,在经营资格、业务运转、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定明确规则,建立市场认可的机构信誉机制,接受公众监督,并应有相应的处分机制。平台则应建立完善客户信用评价机制,采取有效手段对借款人进行识别认证和信用评价,防范借款人交易欺诈、融资诈骗。有必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确保参与平台的放款人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在征信不健全的情况下,推动行业内部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推动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
  发展环境需优化。社会征信系统不完善、不开放是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核心障碍。由于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P2P网络借贷的信用评估缺乏基础支撑,贷款难以根据风险准确定价,风险管理的效率也必然大打折扣。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与官方征信系统对接,意味着借款人的信用违约成本也较低。此外,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还表现为投资者普遍缺乏信用风险意识,特别是放款人的刚性兑付要求强烈,这也是迫使平台采取多种增信手段的原因。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应鼓励民间征信机构加快发展,另一方面为平台对接社会征信体系提供更多的便利。
  (作者单位: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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